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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法

发布时间: 2021-02-08 13:02:03

Ⅰ 卫生许可证怎么办

项目名称 副食品卫生许可 实施机关 北碚区卫生局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收费依据 《重庆市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验收费标准》渝价[2000]474号 收费标准 许可证工本费 标准:10元 许可证审验费 标准:20元 提交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在中心领取,申请人为单位由主管部门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由申请人签名);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寸照片一张; 4、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复印件); 5、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6、有关卫生制度; 7、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8、卫生许可证上如需取字号,需出示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所有的资料统一使用A4复印纸。) 办理程序 1、中心受理; 2、现场查勘; 3、审查许可; 4、核发证照。 承诺时限 即办 发具证照 卫生许可证 具体可以咨询 重庆市北碚区卫生局

Ⅱ 卫生许可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Ⅲ 卫生许可证标准

二、申报材料 (一)、领证 ;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版件; 3、生产权经营场所平面图和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 4、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和卫生设施情况; 5、卫生监督意见书及卫生评价报告(大型企业:建设项目设计、竣工卫生审查验收认可书); 6、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1份; 7、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2张1寸照片/人); 8、食品生产企业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产品配方,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采用的质量标准及其索证制度; ②工艺流程图,生产用主要工具、设备、容器、包装材料的卫生情况; ③生产用水源、水质情况等资料; ④产品包装、标识及说明书; ⑤卫生质量标准、企业内部检验机构、仪器、人员、项目及采用标准; ⑥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连续三批); ⑦省批产品提供省卫生厅批件复印件; ⑧保健食品提供卫生部批准证书及省卫生厅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的有关资料;

Ⅳ 办理卫生许可证流程

根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4)卫生许可法扩展阅读:

根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四条 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 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 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第三十五条 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Ⅳ 卫生许可证要怎么办

一、 食品销售(无须现场审查项目)卫生许可证书 
(一)基本程序

申请领表(准备所需资料)→提交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受理→审定→十个工作日发放卫生许可证

(二) 所需资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份,填写单位名称及地址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其它内容按实际情况填写,空格处填“无”;

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3. 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农村提供该房产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乡规划盖章的使用证明。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及产权人的房产证明复印件);

4.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及复印件。

5. 申请单位在工商局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所有材料应使用a4纸;有公章的单位要在所有材料上盖公章,任命档要加盖上级公司或主管部门公章;以上数据填写用签字笔、钢笔或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清楚。)

二、 食品销售餐饮业卫生许可证书

(一) 申办程序

申请领表(准备所需资料)→提交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受理→五个工作日内现场审查,经验收合格后→审定→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

(二) 申办卫生许可所需资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份,填写单位名称及地址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其它内容按实际情况填写,空格处填“无”;

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法人单位—董事会决议、章程;企业分支及下属单位—任命文件;个人独资及个体户—身份证明复印件);

3. 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农村提供该房产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乡规划盖章的使用证明。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及产权人的房产证明复印件);

4. 申请卫生许可证单位方位图:要求用签字笔、钢笔、计算机绘制,要从临近的主干线画起,将沿途的重点建筑及标志注明;

5. 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用签字笔、钢笔手绘、计算机绘制或专业制图,比例1:100或1:200,要标明使用部分建筑的尺寸、各房室的用途、各类卫生设施(要有图例);

6. 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7. 根据规定提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8.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及复印件;

9. 申请单位在工商局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10. 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数据。

(注:除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外,所有材料应使用a4纸;有公章的单位要在所有材料上盖公章,任命档要加盖上级公司或主管部门公章;以上数据填写用签字笔、钢笔或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清楚。)

Ⅵ 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根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Ⅶ 正式开店申领卫生许可证的方法是什么

卫生许可证,是指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及餐饮店的经营活动,经卫生行内政部门审查批容准后,发给的卫生许可凭证,有注册备案的许可证号。根据2005年12月卫生部印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开饭店需要先办理卫生许可证,准确的说是《餐饮服务许可证》,因为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食品卫生法》废止,卫生许可证已经成为历史。

Ⅷ 卫生许可范围是什么意思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我部制定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发放。

地方性法规或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食品卫生许可。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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