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代理许可 » 法定许可范围

法定许可范围

发布时间: 2021-02-08 10:18:29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包括哪些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包括哪些?著作权法定许可是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包括哪些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措施。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一样,著作权的法定许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使用必须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情形;第三,使用的过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除此之外,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中,虽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区别。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范围(一)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使用的目的必须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国家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不属于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大专院校的教科书就不适用法定许可;其次,使用的内容只能限于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二)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转载、摘编的是发表在报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够转载、摘编的主体同样是报社、期刊社。其他媒体如出版图书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适用法定许可。值得注意的是,有权发表不得转载、摘编声明的是著作权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报刊。实践中,许多报刊杂志经常声称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和摘编本刊发表的作品。此类声明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才有效。(三)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使用的是音乐作品,而且是已经被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如果先前的录制是非法的,即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录制为录音制品,其音乐作品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对象。其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必须独立录制,其不能翻录他人在先录制的录音制品。(四)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播放的主体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其次,播放的内容是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以及已发表的作品,但是不包括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著作权的法定许可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

Ⅱ 著作权法中关于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包括广播电台中播放作品,而法定许可必须支付报酬,那么电台是如何支付

法律并没有规定报酬的标准,可以协商处理

Ⅲ 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的区别

一、独占许可。是指权利人与被允许使用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只允许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技术,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其专利技术。在这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亦丧失自己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二、排他许可。是指权利人与被允许使用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只有专利权人和被允许使用人有权使用该专利,其他任何人无权使用该专利。
三、普通许可,也叫一般许可,非独占许可。是指权利人与被允许使用人使用其专利外,权利人还可以允许第三人使用其专利。
四、分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和被允许使用人可以使用其专利,同时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使用人都有权允许其他人使用其专利。
五、交叉许可,也称相互实施许可。
强制许可是依据08版专利法第六章、即第48-58条的规定,针对的是任何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注:不涉及外观设计专利),触发条件有多种,包括的理由有:专利权人未充分实施、专利权人有垄断行为、国家有紧急状况、涉及公共利益、药品支援不发达国家、交叉许可等,而且受到种种限制,详情可参阅专利法的上述条款。申请许可的单位不限于省部级单位,而可以是普通企业或者个人。许可的范围是谁申请,谁受益。
一般称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Ⅳ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异同是什么

1、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是什么
概念: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方法中的一种常用的方式,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为法定的目的或需要,采取合理方式,依法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须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且不支付报酬的一种合法行为。
著作权法律关系中的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定条件下,使用人在不侵害作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只向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支付规定的报酬,指出作品名称、出处和作者的姓名,而无需征得作者同意或许可,且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想比较,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 限制的权利范围不同:
法定许可制度依法承认和保护作者或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财产权,其限制的对象仅仅是作者人身的、精神上的权利,即不需要征得作者同意或者许可,便可使用其作品,而合理使用制度,不仅限制了作者的人身权利,也限制了作者的财产权益,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2) 使用的目的不同:
法定许可制度下使用人的使用目的是为了营利,使用人随时可以使用他人作品,并且在使用的数量和次数上无任何限制。而合理使用制度下的使用人使用目的具有非商业性,凡是以营利或者商业性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均不构成合理使用。
(3) 法定许可制度往往涉及邻接权人
在法定许可条件下的使用行为,除了使用者与原作者之间的关系外,往往还涉及与邻接权人,如表演者、演唱者、演奏者等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定许可制度比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关系要复杂得多。
(4)法定许可制度下作者有权以事先声明的方式保留其权利,排除适用法定许可制度,而合理使用制度下作者则不能保留其权利

Ⅳ 法定许可的主要内容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定许可需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不需支付报酬,而且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使用方式不同。与合理使用一样,法定许可使用应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且应尊重作者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23、33、39、42、43条的规定,法定许可包括以下情况: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仅限于录音制品,如果是录像制品,如电影、电视剧是不适用法定许可的。大大缩小了电视台的法定许可的范围。)

Ⅵ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法定许可的范围是什么求详细解答

未经著作权人允许,使用他人作品用于生产经营目的的行为都属于侵犯他人版权
但部分活动除外: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Ⅶ 法定许可的展望建议

一是法定许可的范围应扩大。首先是合理使用仅限于自己使用、私人使用、公务必要范围使用等情形,其余的均应取得协议许可、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使作者尽可能得到合理补偿,并保护其他方面的权益。其次是反对市场和通讯空间垄断,保证作品低成本有效传播,保证公众以合理费用获得信息。最后是保证传播者对其创作的演绎作品享有权利,中美目前对此都重视不够。对劳动创作成果给予保护是一般法理,否则会助长传播市场的不当竞争和侵权现象。 为此,中国著作权法可增改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把广播电视的转播纳入法定许可的范围(详见前文)。取消“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为合理使用的规定(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改之为法定许可方式,因为这一行为影响了作品发行的潜在市场。
(2)把公共图书馆收藏、复制、出借作品规定为法定许可。中美均将之列为合理使用,笔者认为,通过法定许可给作者因借阅导致市场份额减少以合理的补偿是可行的,同时能鼓励作者对图书馆事业以更多的支持。其实,建立这一制度在各国立法中早有探索。1946年,丹麦首先提出了“公共借阅权”概念,旨在弥补由于图书馆大量出借图书而导致著作权人及专有出版人利益的减少。1992年,《欧共体租借指令》认可了这一制度,目前欧洲已有15个国家建立了借阅权体系。
(3)把汉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作品翻译为盲文并出版归入法定许可范围。两国现将其作为合理使用并不合适。翻译若不符合质量要求,如不适当地加工、歪曲,会对原作构成侵害。此外,译者对译作应只享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如果让其独享所有权益,对原作者显然不公。通过法定许可,选择有适当技能者翻译和出版,保证译作质量和原作者人身权及财产权,并采用零许可费,以保证公众得到价格较低、质量上乘的作品。
(4)部分维持中国现行“默示许可”制度。中国现行法定许可范围的面有过宽之嫌。但应该看到,为保护作者权利,规定作者可以声明来排除这一许可。为了节约许可交易成本,该制度可在某些许可方式上予以保留。 区别传统媒体和网络、卫星传播。由于两者受众范围的巨大差异,而受众中又包含着作品的潜在顾客,所以对权利人潜在市场利益的影响不同,在制度设计中要区别对待。一般而言,以纸为介质进行传播的受众相对较少,而通过互联网的传播会极大影响著作权人的潜在市场,并有可能导致大量复制现象的出现,加大侵权风险。
中国有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开始意识到了这一点。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第12项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意见》中规定,该规定“只适用于图书、报纸、期刊等以纸介质为载体,经合法授权出版的文字作品。电子出版物、网上使用作品等情况下使用作品,不适用《规定》”。所以,任何获得法定许可的作品,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都不应包括通过互联网方式的传播。对录音作品的使用必然要对录音进行表演。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相同点:①均体现了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限制。②使用的作品均为已经发表的作品。③均无须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同点:①法定许可权人仅限于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和报社(期刊社)等邻接权人,一般人不享有法定许可权;合同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②法定许可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合同使用无须支付报酬。③权利人可以事先声明排除法定许可;权利人不能以事先声明排除合理使用(时事性文章、公众聚会上的讲话除外)。 国家版权局成立专门机构来行使有关裁决、费用收取、保管和分配等职能,并保证司法程序介入此类制度。如前所述,有必要为此建立一套统一的实体和程序法。该专门机构应自始至终参与法定许可过程,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在达不成协议时及时作出裁决,避免各行其是,激化矛盾。要明确著作权人和被许可人在实施许可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内容,确立市场原则和非歧视原则,保护原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如知情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广告插播权和收益权。同时,要促使其履行相应义务,如及时提供作品以及不作妨碍性的技术安排等。保障被许可人的许可实施权、收益权及作为实施人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同时要求其配合原著作权人维权,及时付费并提供有关文件。

Ⅷ 法定许可的使用情况

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特定的方式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并且这种使用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利和财产权。
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排除在法定可以使用的范围之外,即法定许可使用一般受到著作权人声明的限制。此外,在使用作品时,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也就是说网站不再享有法定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的行为将被认为侵权。
2015年4月17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其中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媒体的转载不适用法定许可制度。这是我国首次明文规定拒绝网络转载法定许可制度。从立法历史的发展进程上看立法者最终抛弃了网络媒体转载的法定许可制度。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