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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21-02-07 16:38:20

❶ 从事铝合金门窗加工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吗

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
1 总则1.1 为了做好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建筑外窗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建筑外窗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筑外窗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建筑外窗为:用铝合金建筑型材、窗框用未增塑聚氯乙烯型材、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型材制作的建筑外窗。建筑外窗的产品单元为:铝合金窗、塑料窗、彩色涂层钢板窗。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并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门窗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门窗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百万庄建设部内(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普通双层玻璃塑料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窗为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不予发证。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单元;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❷ 以后怎么办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

办理基本条件:
1 有营业执照;
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与所内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容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费用:

1、申请费:2200一个单元,同时申请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每加一个加20%费用

2、检验费用:按国家各省标准执行

3、咨询服务费用:20000元、咨询公司收取(可以商量)

时间:
在文件受理后三个月内可以拿到证书。

受理部门:
当地技术监督局受理。

希望这些能帮上你 如果需要办理和其他问题可以给我发邮件:[email protected] 。网络空间里面有我的详细联系方式。

❸ 门窗生产许可证和资质有什么不同

有《工业生产许可证抄》袭但无资质的企业只能加工生产门窗不能施工;有资质无《工业生产许可证》只能施工不能加工生产。也就是说《工业生产许可证》保证产品,资质保证施工。

请参考http://www.szbearingpoint.com/cpfw/11.htm和http://www.china.com.cn/chinese/PI-c/923531.htm

❹ 如何办理门窗生产许可证

去市技术监督咨询。

那里有专门的负责人。

❺ 关于取消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的文件

不需要取消,没人查你了,证也没用了。就算取消了。现在没有监管这个的部门

❻ 铝合金建筑型材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都是通过质量复技术监督局办制理,提交申请啊,之类的 我们在山东这里做了好几家了,明亮 。常泉。丰宇等等 。一般4万左右吧。不过之前公司要具备一些东西 名字是我电话,有什么问题联系我吧 请采纳我最佳 谢谢

❼ 门窗公司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吗

根据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已经取消了金属门专窗的申请需求,所以属说门窗公司可以不用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建办质函[2015]269号: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取消或调整了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及爆破与拆除工程等8类专业承包资质。

(7)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扩展阅读: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❽ 关于建筑塑钢门窗生产许可证取消的相关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

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9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84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13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71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

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

国务院

二○一○年七月四日

❾ 南通市建筑节能外窗生产许可证资料

把邮寄地址及公司全称发入我的邮箱:[email protected],给您发目录看一下.

❿ 建筑外窗(节能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全套资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文 件
全许办 (2002)86号
关于印发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
为了贯彻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第19号局长令),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认真研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有关管理规定(见附件),现予公布。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真执行。
附: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二月

目 录

一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 1
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管理规定 9
三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0
四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规定 31
五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程序 49
六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58

一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质量,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七项职责。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宣贯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做好宣贯工作:
(一)《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在批准后2个半月内完成宣贯工作。
(二)《实施细则》宣贯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宣讲,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外,不得违背《实施细则》的要求,另行增加任何其他考核条件。
(三) 宣贯《实施细则》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总结会议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材料汇总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四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申请:
(一) 企业应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取证申请,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办法》和相关产品的《实施细则》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
(二)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和新启动换(发)证产品的通知,告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生产企业。
(三) 企业应当自《实施细则》宣贯后20日内,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
(四) 企业将填写好的申请书及《实施细则》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对于新建和转产企业,应在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六) 省级以下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发放《受理通知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受理企业申请时应当以公开、公正和高效为原则,严禁层层审批,不得超范围收费或附加《实施细则》规定之外的要求,不得无故延时受理。
(七)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保留其有关材料,在企业有异议时负有举证责任。
第五条 《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
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做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工作:
(一)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和抽封样品工作。
(二) 实施现场审查前,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将审查计划提前通告审查部,并将企业现场审查的日程安排和审查计划提前5个工作日告之被审查企业。
(三)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实施细则》要求确定审查组成员及人数,组长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人员承担。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四)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申请材料、生产条件审查记录、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以及《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查部。
(五)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工作质量的抽查规定》组织或配合审查部开展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部署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质量的抽查工作。
第六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接到审查部和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有关企业不合格通报后,应按规定发放《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以下简称《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八条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程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吊销提出建议(附表1)。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规定吊销违法违规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定期向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工作进度,指导省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查处工作。
第十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加强档案管理,保存好生产许可证的工作文件、资料,并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在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指导下,向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关于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政策和技术咨询。
第十一条 管理和监督
(一)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只能使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公章,另有专用章的要有文件规定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二)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按年度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通报《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的发放情况和《受理通知书》的收回情况(附表2)。
(三)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在每年度1月份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提交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汇总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四)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每年度应当向本地区有关企业和单位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行为调查表,回收整理后形成报告,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汇总后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五)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不定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优秀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的评选工作。在对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日常工作考核的基础上,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向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各产品审查部、检验机构等单位征集意见,并汇总、审查和推荐优秀许可证办公室名单,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定。
获得优秀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称号的单位将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予以表彰,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其工作经验。
(六)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凡发生下列情况并经核实的,应根据情节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做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其他行政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1.没有按规定受理企业申请材料的或在受理企业申请过程中附加额外条件的;
2.在职责范围内向企业提供申请取证有偿咨询的;
3.不能按有关规定处理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投诉案件的;
4.未经允许公开企业技术秘密或非法占有企业科技成果的;
5.没有按规定履行监督查处职责和指导许可证管理工作的;
6.对下级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力,对其工作过失未能及时处理的;
7.直接或间接强行要求企业取得许可证有关规定之外的各种资格或参加各种活动的;
8.对档案管理不严格,不能负举证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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