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专有名词解释
1. 名词解释:物业管理合同规约
即《管理规约》,是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共同制定的规范区分所有建筑物内或者建筑区划容内业主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管理规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管理规约包括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通常将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管理规约成为临时管理规约。首次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规约称为管理规约,即狭义的管理规约。
2. 专业名词解释
1.公称直径:
指标准化以后的标准直径,即标准化生产的钢丝绳的平均直径,其数值经过圆整。
2.允许偏差:
指钢丝绳实测直径与公称直径的差值与公称直径比值的百分比。在允许偏差内的钢丝绳即为合格品。
试验方法,钢丝绳实测直径应用带有宽钳口的游标卡尺测量,其钳口宽度要足以跨越两个相邻的股。测量应在无张力的情况下,距钢丝绳端头不小于15m的直线部位上进行,在相距1 m以上的两截面的不同方向上,各测量一个直径,四个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
3.抗拉强度:
抗拉强度( бb )指材料在拉断前承受最大应力值。一般用专业工具测量。(引用标准:GB 228 金属拉力试验法)
4.扭转(最小值)/次:
指对钢丝绳在两个旋向施加扭矩钢丝绳承受扭矩扭断前经历的次数。(引用标准:GB 239 金属线材扭转试验方法)
5.反复弯曲(最小值)/次:
指对钢丝绳在同一平面内通过弯曲滑轮向一个方向弯曲一定角度,钢丝绳弯断疲劳前经历的次数。( 引用标准:GB 238 金属线材反复弯曲试验方法)
6.打结强度率(最小值):
把钢丝绳打成简单的结,再进行拉伸试验,计算出拉断次数的百分比。打结强度应取于做抗拉强度试样的邻近部位。(引用标准:GB 228 金属拉力试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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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名词解释: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抄指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其基本内容按服务的性质和提供的方式可分为: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三大类。
一是常规性的公共服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
②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
③环境卫生的管理;
④绿化管理;
⑤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⑥车辆道路管理;
⑦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
二是针对性的专项服务:
①日常生活类;
②商业服务类;
③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
④金融服务类;
⑤经纪代理中介服务;
⑥社会福利类;
三是委托性的特约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时,第一大类是最基本的工作,是必须做好的。同时,根据自身的能力和住用人的要求,确定第二、第三大类中的具体服务项目与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机制和服务方式,以人为核心做好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并不断拓展其广度和深度。
4. 物业环境管理的名词解释
物业来环境管理是指物业自管理公司通过执法检查、履约监督、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等工作,进行物业环境维护及综合整治工作的总称。旨在从精神上、文化上、制度上和管理上影响业主和使用人,使业主和使用人树立起高度的环境保护意识,力求业主和使用人素质与环境质量的高度协调与统一,共同创建一个整洁、舒适、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5. 关于物业方面特约服务的名词解释
是指物业管理来单位为居住小区内的业自户提供的非标准化的专项服务,如接送小孩、小区开设的专车、为住户打扫室内卫生等服务。
不是简单的提供额外服务,更应全面服务品质、基础设施、环境改造等,让业户真正感到物有所值。
6. 名词解释:1.物业 2.物业的效用性 3.物业的所有权 4.物业的使用权 5.物业的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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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物业经营管理 的名词解释
物业经营管理又叫物业资产管理,是指为了满足业主的目标,运用物业管理,设施管理,房地版产资产管理、房地产权组合投资管理的技术、手段和模式,以收益性物业为对象,为业主提供的贯穿于物业整个寿命周期的综合性管理服务。
8. 物业名词解释是什么意思
“物业”一词译自英语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传入沿海、内地,其含义为财产、回资产、地产、房地答产、产业等。该词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国内,现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概念,即: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物业可大可小,一个单元住宅可以是物业,一座大厦也可以作为一项物业,同一建筑物还可按权属的不同分割为若干物业。物业含有多种业态,如:办公楼宇、商业大厦、住宅小区、别墅、工业园区、酒店、厂房仓库等多种物业形式。
9. 名词解释:物业交易
新建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新建住宅小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
住宅小区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及整治。
物业管理:是指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构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并对相关环境和秩序进行维护的一系列管理和服务活动。
产权人:指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定组织。
物业管理公约:是指开发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投入使用后,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房屋的维修、使用、管理等问题达成的契约性文件。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等问题达成的契约性文件。
维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备设施: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特约服务: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居住小区内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的非标准化的服务,如接送小孩、小区开设的专车、为住户打扫室内卫生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