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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关系

发布时间: 2021-02-05 08:10:42

㈠ 税务代理的关系责任

税务代理的相关法律关系主要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理记账税务师办理纳税事宜,从而产生一定的委托方以及受托方之间所存在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关系。
代理记账税务师根据委托方的名义进行相关的代理工作,在相应的代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应当直接归属委托方,税务代理的相关法律关系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签订作为标志的。
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一般被分为委托方的法律责任以及受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委托方的主要法律责任是纳税人除了应当根据规定来承担本身应当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以外,,还应当依照规定向受委托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以及赔偿金。
受委托方的相关法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且还给被代理人带来损害的应当及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税务代理如果因为工作的失误或者没有按时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能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这些都应当由受委托方来负责。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以及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的话,并没有表示反对的话,由被代理人以及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根据相关的固定,注册税务师以及被代理人如果存在相互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当根据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的话,还要移送相关的司法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㈡ 税务代理关系的确认条件

代理主体资格及代理事项合符相关法律法规,代理双方签订合法代理协议,即代理关系成立。

㈢ 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有什么作用

税务代理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具体的代理活动,不仅有利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而且对国家税收政策的顺利贯彻落实具有积极的作用。主要体规在:
①税务代理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
②税务代理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③税务代理有利于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④税务代理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㈣ ★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有什么作用

税务代理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具体的代理活动,不仅有利版于纳税权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而且对国家税收政策的顺利贯彻落实具有积极的作用。主要体规在:
①税务代理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
②税务代理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③税务代理有利于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④税务代理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㈤ 请问税务代理与税务机关、纳税人三者的关系是什么谢谢!!!

你所指的税务代理应该是目前存在的中介机构吧,当企业将申报纳税方面的工作专交给会计师事务属所等中介机构代理时,中介机构就成为了税务代理人。
这样说吧,税务代理接受纳税人委托,将纳税人日常业务收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关税费。税务代理与税务机关是税务代理与税务征管的关系!

㈥ 税务代理的定义及好处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目前,在税务代理理论或者实务工作中,无论是管理部门、行业内部或者社会上,对税务代理的属性没有清晰定位以至存在争议。本文仅提出一些个人看法,旨在抛砖引玉,希冀促进税务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税务代理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从我国颁布税务代理制度的立法原意看,税务代理的主要任务和原则是:
1、税务代理的主要任务是为需要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帮助。税务代理的重点是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特别是为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提倡税务代理人为个体户建帐和申报纳税提供代理服务。
2、税务代理的首要原则是必须遵循纳税人“自愿”聘请税务代理人,税务机关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服务。
3、税务代理行业管理应当遵循“开放”的基本原则。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应不局限于税务师事务所一种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被允许从事税务代理行业。
从税务代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看,[#ff0000]“咨询”、“自愿”、“税务代理人”[/#]构成税务代理行业的关键词。制定税务代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不能脱离这些核心法律概念意思。
税务代理人的概念比较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11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显然,在法律条文上,注册税务师不等同于税务代理人,应仅是税务代理人的一种,税务代理行业管理部门把税务代理人解释为注册税务师违反国家立法原意(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征求权威法学家的意见)。根据国际惯例,在英、美和欧洲大部分国家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无专门的税务代理立法,税务代理业务主要由注册会计师完成。即使在专门有税务代理立法的国家,注册会计师也自动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税务机关应允许经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甚至律师资格的经申请成为税务代理人。凡具备上述三种资格的人士只要向税务代理管理机关申请税务代理业务,税务代理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批准。
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咨询服务是税务代理行业设立的宗旨,只有“开放”行业管理才符合此立法原意,而“封闭”行业管理是不符合此立法原意的。即使在安然事件后,美国国会立法限制注册会计师部分咨询业务(其实立法限制的是注册会计师从事上市公司部分咨询业务,而非我们所理解的所有公司的所有咨询业务),税务代理行业仍然保留在注册会计师咨询业务范围内。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并不会影响税务代理的独立性,因为税务代理是审计的副产品,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必须审查税务的帐务处理,税务代理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当一致,不应产生矛盾。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都没有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影响税务代理“独立性”的理论依据和典型案例。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代理也可以避免纳税人接受双重“审查”而减轻纳税人负担,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相反,纳税人对税局有天然的敬畏心理,如果税务代理人利用和税局的天然关系拉拢审计业务和其他注册会计师合作分成(注册会计师在制度上并不存在和税局的天然联系),无疑使审计业务,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审计业务从属于税务代理,对审计业务的独立性产生毁灭性影响。
高素质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参与税务代理行业,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做大做好税务代理市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才能做到三赢的局面!

二、税务代理行业的“鉴证”与“代理”之争
“鉴证”一词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权威的《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出版)也没有收录。按字面理解,鉴证就是鉴定证明的意思。而代理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代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论是经济法理论还是行政法学理论都没有鉴证与非鉴证划分的学说,[#c04000]现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把中介行业区分为鉴证与非鉴证行业并不科学,建议弃用“鉴证”一词,以免误导社会。[/#]
“鉴证”与“代理”也是一对矛盾的概念,同一份报告不可能既是“代理”行为,又是“鉴证”行为。中介行业应该根据法律属性予以定位,如注册会计师可以定义为法律授权出具审计报告,法律允许出具咨询报告的专业人士,而税务代理人可以定义为法律授权代理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代理,法律允许进行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士。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代理人仅在代理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纳税人没有将有关资料告之税务代理人,税务代理人是不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注册会计师即使不明知委托人的会计资料违反规定,也不能当然的免除其法律责任。因为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规则应当知道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在这点上,注册会计师与注册税务师有着根本的区别,显然,注册会计师具有鉴证的法律后果,而注册税务师则没有。
另外,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多种技术手段,独立审计也是一门单独的学科,理论和实践性都特别强,对人的素质要求特别高;而税务代理是一般性的事务工作,税务代理不是一门学科,企业一般财务人员足以胜任。据此,税务代理人也无须鉴证职能。

三、税务代理行业的认识误区
目前,税务代理行业有一个很大的认识误区,认为税务代理行业有为税务机关服务的职能,税务代理有助于增加税收、降低税收成本。这种认识是十分错误的,将严重妨碍税收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尽管健全、完善的税务代理制度可能有助于增加税收、降低税收成本,但这决不是税务代理的立法原意,切忌利用所谓税务代理增加税收、降低税收成本的假说,强制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理由如下:
一方面,国家设立专门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内设登记、征收、稽查部门,这些机构的设置足以保证国家依法征收税收。不管是否设立税务代理制度,按时征缴税收、降低税收成本是税务机关本身的义务,设立税务代理制度不能免除税务机关本身的义务,这种义务更不能转嫁到税务代理头上。正如司法公正,法官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只能靠自己坚持司法公正,不能把司法公正转嫁到律师头上。如果任由税务机关转嫁自身的责任,将会使税务机关减少追求公正、效率的原动力,而一旦税收体制出现大的问题,税务代理行业是不可能负担起如此重任的,造成的损失将会由全体纳税人承担,而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得到弥补的。
另一方面,按照行政法学的观点,行政法作为管理的职能早已过时(管理论),而西方国家实施行政法的目的是为了限制、控制行政机关职权的学说也暂不被我们所接受(控制论),但是行政法是为了平衡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法理学说已被我国法学界广为接受(平衡论)。 在如此繁复的税法面前,纳税人无疑处于弱势地位。[#c04000]国家为了平衡作为强者的税务机关和作为弱者的纳税人权利义务关系,在赋予税务机关很大权力的同时,也设立税务代理制度,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四、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关于税务代理的行政、刑事责任,目前税务代理行业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罚款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些部门规章规定,而刑法没有明确的惩处条款。这些法律规定不系统,且规章因法律位阶较低,受《行政处罚法》制约更难发挥效用。税务代理行业立法因而有非常迫切的必要,即使人大立法难以立即实现,至少也应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规范税务代理行业。立法的内容应包括资格取得、行业准入、执业准则及规范、法律责任等。
税务代理的民事责任主要应遵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如以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规则应当知道的视作“明知”,注册会计师不仅对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还对利害关系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作比较,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民事责任比注册税务师大得多,加上行政法、刑法对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两者不可同日而语。

五、税务代理行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方面,税务机关并不合适作为税务代理行业的主管机关。税务机关是唯一受理税务代理报告的当事人,也是相关利益方。如果同时又作为税务代理行业的管理方,显然影响其独立性。税务代理行业执业准则不成体系,过程也极不透明,完全受税务机关一方控制,而没有其他第三方的制衡,这也是目前税务代理行业没有暴露大问题的主要原因。只要这种单极体制存在,就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单纯靠税务机关的自律,没有外部的监督,从历史的经验看,这种体制是失效的。为此,[#c04000]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把住资格考试关和法律监督关,而把其他的职能如注册、行业内部执业规范、行业自律等交给行业协会。[/#]当然这种体制安排的前提必须是行业协会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税务机关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而行业协会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c04000]各地方税务机关根本就没有理解国家制定税务代理的初衷和立法原意,曲解税务代理规定,按照有利于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税务代理政策。[/#]比如,强制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服务;强制纳税人接受注册税务师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向地方各级税务机关指导、管理税务代理政策不偏离立法原意。当然,税务代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应当鼓励纳税人聘请税务代理人进行纳税申报,比如对聘请税务代理人的纳税人减少检查次数,对信誉好的税务代理人代理的纳税人减少检查次数,但同时应严防纳税人串通税务代理人偷漏税,对此种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严惩处。只有这样,税务代理才能被纳税人真正所接受,为社会造福,为民族谋利!

[#c04000]鸣谢:[/#]
这篇文章的观点是在与网友的探讨中产生的,不管是支持,还是反对我的观点,我衷心感谢各位网友!没有这场争论,也就没有这篇关于税务代理成文的观点。

附:
代理政策摘录——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节选) ——国税发[1994]211号
……
第二条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第三条 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需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本机构内设置专门的税务代理部、配备五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方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节选)
……
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

代理政策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节选)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

代理政策摘录——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22日,由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颂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开始在税务代理行业实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将税务代理人员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控制范畴,标志着税务代理作为国家确认的一种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已经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代理政策摘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节选)?
1997年1月23日 国办发〔1997〕1号
……?
要积极、稳妥地发展税务代理服务。国家在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中建立税务代理业,为需要服务的纳税人提供帮助。税务代理实行自愿的原则。纳税人出于自身的需要,可以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税务代理。税务代理的重点是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税务代理,已建立的税务代理实体,必须与税务机关脱钩。?

代理政策摘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节选)
1997年2月21日 国税发[1997]27号
……?
纳税人可依照税收法规,委托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代为办理涉税事宜。税务代理服务的重点是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倡为个体户建帐和申报纳税提供代理服务。要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管理监督,严格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审批,严格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与税务机关在人、财、物上脱钩。
……

代理政策摘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节选)
2002年5月16日 国税发[2000]84号
……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㈦ 税务代理关系可以口头形式确立吗

你好,不建议口头确立哦,后期有纠纷的话只能自己协商解决,税务代理可搜“捷税宝”——税务筹划专家!免费筹划,政府支持包落地!
纳税筹划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核心环节。
可以把企业的财务部门变成创收部门,是目前国内最紧缺人才之一,是未来五年内企业最抢手的职业。注册纳税筹划师资格证书是普通财务人员晋升为财务管理的最佳通道!
纳税筹划的目的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减轻税收负担;
二是实现涉税零风险;三是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四是提高自身经济效益;五是维护主体合法权益
●纳税筹划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的不少企业并不太重视纳税筹划,主要是因为:
1.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造成了民众纳税观念淡薄。
2.我们企业纳税人的纳税观点一直比较淡薄。因此也相应到影响到企业纳税人对纳税筹划的认识起点不高。
3.我国税务机关的征收手段和管理相对落后。
企业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偷漏税的手段得到额外的收益却逃避了处罚,企业自然认为没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随着时代的发展,纳税筹划将越来越受到重视,目前,重视纳税筹划的主
要原因有:
1.我国的市场主体逐步成熟。因为纳税已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成本支出。企业开始关心成本约束问题。
2.企业认为税收负担偏重。企业非常关心如何节约税收支出。以减轻自已的经济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我国的纳税观念与以前相比有了较大的提高。企业开始关心如何学习税法
和利用税法,最后自觉地把税法的要求贯彻到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中去。
●纳税筹划实例
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对很多纳税人来讲是陌生的话题,但对许多企业来说,纳税筹划又是很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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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税务代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签订委托书

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本公司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代理权限。

代理期限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

(二)、本公司代理业务范围:

1.代办申请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

2.代办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清算审计手续;

3.代办企业购领发票手续;

4.代办减免审批手续;

5.代办企业解散、破产的清算;

6.代理纳税申报,制作涉税文书,申请税款退税,建帐建制;

7.代理纳税申报的扣缴税款报告;

8.代理记帐业务;

9.代理审查纳税情况和其他税务手续;

10.培训企业财务、会计、办税专业人员;

11.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12.办理税务、财务纠纷的调解查记业务;

1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

14.销售会计报表及税收、财务方面的书籍;

15.提供税务咨询、会计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16.提供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并出具相关的审计报告;

17、其他业务。

纳税人、法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本公司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本公司接收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进行税务代理。超出协议书约定范围的业务需代理时,必须事先修订协议书。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业务,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后,同时公布终止决定,办理税务资料交接手续。

详情你可以访问长沙摩恩工商服务([email protected]

㈨ 在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中,什么情况下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主要有三种来情形:源
(1)委托人死亡或者解体、破产;(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者授意代理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劝告后仍然不停止违法活动;(3)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造成代理错误。
参考资料: http://www.dongao.com/zcswsks/fdzl/201111/60127.shtml

㈩ 关于税务代理关系终止的税法,错误的是哪一个

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税务代理关系可因代理期限届满而自然终止回,也可因法答定情形出现而由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单方面终止。
1、被代理人单方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面终止代理行为:
注册税务师死亡;
税务代理人被注销资格;
税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办理代理业务;
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2、税务代理人单方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死亡或解体;
被代理人授意税务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被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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