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后果
⑴ 如何评价表见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中国的后果由本人(即被表见中国的人)承担。 表见中国是指虽无中国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中国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中国。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中国权、超越中国权或者中国权终止后以被中国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中国权的,该中国行为有效。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丁志忠推荐
⑵ 表见代理的产生后果
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对方的方式作出。本条所指的无权代理应当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撤销权。而《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情况虽然也是无权代理,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与第48条的规定中的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其根本区别是:是否存在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本无代理权的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
2. 本人(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前面所举的构件厂从水泥厂购买水泥的例子,虽然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签订了一份数量和付款方式都与被代理人真实意思不相符的合同,但是,在表见代理成立的情况下,被代理人也只能而且必须接受这一事实,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该构件厂一方不得以业务员越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3. 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成立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根据是否与代理人有委托关系、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是否已经终止等不同的情况,以及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情况,依法请求无权代理人给予相应的赔偿。无权代理人应当赔偿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
4.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权代理人应依法赔偿。同时,并非所有的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都必然对被代理人不利,当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使被代理人从中受益时,根据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应当对等,无权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因实施代理行为而支出的相关的合理费用。
⑶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表见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但是之后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⑷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表见代抄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表见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但是之后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⑸ 法律对“表见代理”是怎么规定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
1、 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对方的方式作出。本条所指的无权代理应当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撤销权。而《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情况虽然也是无权代理,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与第48条的规定中的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其根本区别是:是否存在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本无代理权的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
2、 本人(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 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成立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根据是否与代理人有委托关系、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是否已经终止等不同的情况,以及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情况,依法请求无权代理人给予相应的赔偿。无权代理人应当赔偿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
4、 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权代理人应依法赔偿。同时,并非所有的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都必然对被代理人不利,当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使被代理人从中受益时,根据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应当对等,无权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因实施代理行为而支出的相关的合理费用。
⑹ 为什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不由无权代理人承担呢
1. 代理是代理人依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2. 构成表见代理要求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因此, 举证责任在善意第三人一方, 若其没有证据证明, 则其只能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而不能追究本人的责任.
3. 典型的比如买卖合同: 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在出现无权代理的情况下, 若第三人有证据证明构成表见代理的, 为保持经济活动的相对稳定性,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立法专门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由本人承担责任, 然后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⑺ 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与后果:
常见情形有三种:
(1)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予代理权后又撤回其授权。
(2)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3)代理人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
(4)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
表见代理的后果: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
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