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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授权立法

发布时间: 2021-02-02 21:03:04

『壹』 我国授权立法形成的原因

授权立法现已成为各国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自19世纪30年代由英国开始的专,自产生后它就伴随着属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政府职能的扩张而逐步发展起来。

授权立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建立和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及在立法实践中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授权立法的理论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可见研究授权立法对我国授权立法水平的提高是大有裨益的。


(1)我国授权立法扩展阅读:

授权立法的特征

1、从属性,即授权立法来源于享有职权立法权机构的授权,从属于职权立法,是由职权立法派生出来的。

2、有限性,即授权立法不仅受到宪法限制,还直接受到授权法限制,受到授权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3、灵活性,授权立法根据社会的不断变化,及时制定或修改法律实施细则、处理突发事件,它是在宪法高度稳定性、分权原则权威性与社会对政府职能灵活性需要之间的一种平衡。

『贰』 什么是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依据行来政立法的源立法权力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一、定义:

一般授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特别授权立法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委托,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宪法》第90条第2款又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地方组织法》第51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叁』 什么叫授权性法规

授权性法律规范,是指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法规在法律条文中,多以“可以”、“有权”、“享有”、“具有”等词来表达。授权性法规称为任意性规范。

例:

1、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授权性法规。

2、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这是遵循的受权性法规的任意性。

与授权性法规相对应的是“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称为义务性规范,也叫强制性规范。

(3)我国授权立法扩展阅读:

“授权立法”制度是在资产阶级国家成立,制定了宪法,出现了近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后才作为法律上的专门术语而使用。

授权立法制度是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已成为各国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自19世纪30年代由英国开始的,自产生后它就伴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政府职能的扩张而逐步发展起来。

授权立法有如下特征:

1、从属性,即授权立法来源于享有职权立法权机构的授权,从属于职权立法,是由职权立法派生出来的。

2、有限性,即授权立法不仅受到宪法限制,还直接受到授权法限制,受到授权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3、灵活性,授权立法根据社会的不断变化,及时制定或修改法律实施细则、处理突发事件,它是在宪法高度稳定性、分权原则权威性与社会对政府职能灵活性需要之间的一种平衡。

『肆』 在我国授权立法中是哪个部门将制定法律的权利授予哪个部门呢

授权立法在我国只出现过两次

本来有权利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全国人专民代表大会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此两个机关.

但是在八十年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两次对国务院作出授权立法决定,一是在1984年,授权国务院就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试行;二是在1985年,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这两次授权,为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加快立法步伐,起到了积极作用,各方面的反映也是好的。

『伍』 在我国立法权属于什么

在我国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有!

一下是详细解答
我国的立法机关只有一个,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国家。而单一制的特点是全国只有一个国家主权,一个宪法和一个中央政府。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是中央根据管理的需要划分建立的,地方享有的权力,不是本身固有的,是中央授予的,中央对地方享有完全的主权,对外由中央政府统一代表国家行使主权。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单一制国家大多实行一级立法体制,地方没有立法权或只有限的立法权。而我国作为统一的单一制国家,立法权必须集中在中央。 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由此可见,我国的立法权主要集中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 2000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立法法是规范我国立法活动的重要的基本法。同时也确立了我国的立法体制。从立法法所确立的立法体制看,我国立法体制可以分为十个层次的立法: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三是国务院的法规。四是地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五是地方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六是自治条例的立法。七是国务院各部委办的部门规章。八是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九是全国人大授权经济特区的立法。十是较大的市的立法。我国的立法机关只有一个,为什么还需要多层次立法呢?因为我国地域广大,各地情况很不相同;民族众多,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我国法制还不完备,正在健全过程中等实际情况,又决定了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分层次的。

二、国务院享有一定的立法权 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未立法,而实践又急需,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1954年、1975年、1978年三部宪法都没有赋予国务院这一职权,这是1982年宪法才赋予国务院的一项新职权。主要是由于全国人大代表都不是专职的,常委会委员也不都是专职的,不可能经常开会,而需要立法的事项又是大量的,凡是应当立法的事项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是不现实的;加上目前正处于改革过程中,有些问题制定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而实践又急需有所规范,因此,对属于中央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立法之前,有些事项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是可以的。但属于刑事法律制度、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诉讼制度、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国家机构的制度、司法制度、税收制度等方面的事项,应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不宜由国务院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三、有些地方人大享有一定的立法权。我国的地方人大立法分为一般地方的立法和特殊地方的立法。

(1)一般地方的立法权。

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如:齐齐哈尔、吉林、抚顺、鞍山、大连、唐山、邯郸、大同、包头、青岛、淄博、洛阳、淮南、无锡、宁波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特殊地方的立法权。还有三种特殊地区,比一般地方的立法权限要大。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这一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范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已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变通规定;二是国 家尚未制定或不可能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为可以变通法律的规定,所以规定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生效,这是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

第二,全国人大特别授予立法权的地方。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1988年、1992年、1994年和1996年全国人大先后四次分别授权海南省、深圳市、厦门市、汕头市、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或所在省的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特别行政区。根据"一国两制"方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有权制定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香港、澳门特区除外交、国防以及其他属于中央政府管理范围的事务不能立法外,有权对特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一切事务立法。但两个特区的立法权是全国人大通过基本法授予的,特区行使此项权力,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规定,是否超越国家的授权,应由中央监督,因此又规定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这些规定表明,我国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是由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法规制定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以及授权立法权所构成的。这样一个立法体制,说明地方立法,从性质上讲,应当是对中央立法(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行政法规也是对国家法律的补充,都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样一个立法体制,也可以说主要体现了以下两个精神:一是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既坚持中央必要的集中统一,又注意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二是在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上,既坚持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立法权掌握在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更有利于直接反映群众意愿和要求的国家权力机关手里,以保证立法的民主性;同时,又注意提高国家的管理效率,保证国家行政机关有足够的权力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

总之,我国的立法机关只有一个,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地方人大是否享有立法权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部分地方人大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全国人大特别授予立法权的地方;特别行政区等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当然地方立法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特别行政区立法应符合基本法)。

『陆』 我国立法体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主体诸方面制度构成的有机整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几经变化,逐步形成了现在的立法体制:(1)1954年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实行相当分权的立法体制。在中央,根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当时行使中央立法权的主要是中央人民政府,它享有制定和解释法律、颁布法令的权力,批准许多规范性法律文件。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没有规定政务院享有立法权,但实际上政务院也制定和颁布规范性法律文件,它还批准许多地方性法令、条例和法规。在地方,根据各地方政府组织通则,大行政区、省、市、县的政府可拟定法令、条例或单行法规;根据1952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从最基层的民族自治乡往上,各级民族自治机关都有权制定单行法规。(2)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后,中国立法体制,变为实行中央相当集权的体制。根据1954年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法律,制定法令;国家主席公布法律和法令。宪法除规定国务院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外,没有规定国务院有其他立法职权,但事实上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议和命令,被视为国家法规,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令一起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中。1954年宪法取消了一般地方享有法令、条例或单行法规的拟定权,仅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体制上相对的分权与集权,在当时都有其原因并都发挥过有益的作用。但开始时连县政府都有拟定法令、条例的权力,未免分权过甚;以后又取消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所有地方的立法权,未免集权过甚。(3)1979年后,中国立法体制在朝着完善化的方向发展的过程中有多次改革。首先是1979年地方组织法揭开中国立法体制改革的序幕,规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之后1982年宪法从多方面推进了这一改革,确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行使行政法规制定权,并确定了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制定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的划分、归属及其基本关系。接着1982年和1986年两次修改地方组织法,把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逐渐扩大到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这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多次授权国务院和有关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规,形成了一个主要由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创制权、地方性法规创制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创制权、授权立法权所构成的新的立法体制。同当代媒界普遍存在的单一的立法体制、复合的立法体制、制衡的立法体制相比,中国立法体制是独具特色的立法体制:(1)它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强调国家立法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国家立法权只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使,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不得与之相抵触。(2)它实行多级(多层次)并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一般地方,在立法职权上以及在它们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上有级别之差,它们并存于中国立法体制中。(3)它实行多类结合,即上述立法权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和有关方面享有授权立法权,有类别之差。中国立法体制中的各种立法权不是都可用“级”的概念表明它们的关系:其一,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同,后者以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为前提,前者无此前提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备案;只有省、直辖市和国家确认的重大的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二,行政法规一般能在全国有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不能在全国有效,因此行政法规比后者高一级;但后者不象一般地方性法规那样必须以行政法规为依据,有的还是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在这点上又不能说比行政法规低一级;把两者看成平级更不妥。其三,根据授权而行使的立法权更不可能以“级”或“层次”来表明它们在中国立法体制中的地位及其与别的立法权的关系。当代中国这种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适当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相当灵活的民主集中制的立法体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法律,统率全局、国务院有重大的规范创制权,但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地方也享有相当大的规范创制权,但不得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抵触

『柒』 我国是禁止再次委托立法权的 对吗

授权立法”制度是在资产阶级国家成立,制定了宪法,出现了近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后才作为法律上的专门术语而使用。也就是说,只有在宪政体制框架下,宪法确认了立法机关为唯一法定的立法主体后,才涉及到其他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依据立法机关的授权来制定授权立法的问题。由于“授权立法”的内涵和外延在理解上的不确定,其概念的表述也是众说纷纭。总的来说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授权立法制度就是行政立法。这种观点以西方为代表,源于“三权分立”学说,认为“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议会授权制定的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立法机关是授权立法的唯一授权主体,行政机关为唯一受权主体,行政机关根据议会授权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都属于授权立法的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授权立法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立法。如英国学者沃克认为“授权立法是指由议会为特定的事项授予无立法权的团体或个人制定。立法权可以授予政府、公共事业机构和委员会、地方当局、大学和其他机构”有的国内学者认为“授权立法是指一个立法主体依法将其一部分立法权限授予另一个国家机关或组织行使,另一个国家机关或组织根据所授予的立法权限进行的立法活动”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立法包括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这是我国一部分学者的观点。他们认为宪法是配置国家权力结构的最高行为准则,而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务院、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自治地方权力机关有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权力。也就是说我国宪法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了这些机关职权立法的合法地位,而且职权立法在权力来源,规范事项的范围,行使权力所受到的监督控制程度不同于普通的授权立法。如果不承认职权立法,忽视它与普通授权立法的不同,则会给立法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工作带来不利。上述观点各有优点与不足,笔者赞成授权立法是由具备授权资格的立法主体依据授权法的规定,遵循相应程序要求,将立法权授予另一个能够承担立法责任的机关,该机关根据授权要求而进行的立法活动及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静态层面上说,授权立法是指无法定立法权的主体(受权主体)依据享有法定立法权的主体(授权主体)的立法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动态层面上说,授权立法则是指受权主体根据授权主体的立法授权而进行的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捌』 授权立法的基本概述

“授权立法”制度是在资产阶级国家成立,制定了宪法,出现了近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后才作为法律上的专门术语而使用。也就是说,只有在宪政体制框架下,宪法确认了立法机关为唯一法定的立法主体后,才涉及到其他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依据立法机关的授权来制定授权立法的问题。由于“授权立法”的内涵和外延在理解上的不确定,其概念的表述也是众说纷纭。总的来说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授权立法制度就是行政立法。这种观点以西方为代表,源于“三权分立”学说,认为“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议会授权制定的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立法机关是授权立法的唯一授权主体,行政机关为唯一受权主体,行政机关根据议会授权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都属于授权立法的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授权立法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立法。如英国学者沃克认为“授权立法是指由议会为特定的事项授予无立法权的团体或个人制定。立法权可以授予政府、公共事业机构和委员会、地方当局、大学和其他机构”有的国内学者认为“授权立法是指一个立法主体依法将其一部分立法权限授予另一个国家机关或组织行使,另一个国家机关或组织根据所授予的立法权限进行的立法活动”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立法包括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这是我国一部分学者的观点。他们认为宪法是配置国家权力结构的最高行为准则,而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务院、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自治地方权力机关有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权力。也就是说我国宪法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了这些机关职权立法的合法地位,而且职权立法在权力来源,规范事项的范围,行使权力所受到的监督控制程度不同于普通的授权立法。如果不承认职权立法,忽视它与普通授权立法的不同,则会给立法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工作带来不利。上述观点各有优点与不足,笔者赞成授权立法是由具备授权资格的立法主体依据授权法的规定,遵循相应程序要求,将立法权授予另一个能够承担立法责任的机关,该机关根据授权要求而进行的立法活动及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静态层面上说,授权立法是指无法定立法权的主体(受权主体)依据享有法定立法权的主体(授权主体)的立法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动态层面上说,授权立法则是指受权主体根据授权主体的立法授权而进行的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玖』 我国授权立法形成的原因

授权立
法制度是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已成为各国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自19世纪30年代由英国开始的,自产生后它就伴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政府职能的扩张而逐步发展起来。尽管授权立法的出现引起过人们许多的争议。由于中国授权立法的迅速发展,对授权立法的监控制度尚不完善,在实践中出现了某些混乱状况。

『拾』 下列关于我国税收法律级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选b和c,那a和d是授权法吗 怎么区分授权立法和

正确的有哪些?选项没有给出来啊。针对你的问题解答:授权国务院立法的的就是行政法规回,通常答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授权国务院来立法。原则是上税收法律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来立法的,但是囿于种种客观条件,某一税种不是很成熟,通常就会先于授权国务院立法(名称一般叫《XXX税暂行条例》等),成熟了全国人大就会立法,比如原来的授权国务院立法的:企业所得税条例,嗣后2007年就有全国人大通过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就被废止了。仅供参考~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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