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许可制
❶ 食盐的包装袋要许可制作么
❷ 如何办理食盐生产许可证
有公司以及相关的合格手续,和质量过关制盐技术。
❸ 如何办食盐批发许可证
食盐专营办 第章 总 则 第条 加强食盐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 作效实施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 第二条 家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本办所称食盐指直接食用制作食品所用盐 第三条 本办适用于华民共境内食盐 产、储运销售 第四条 务院授权盐业主管机构(简称 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各级民政府授权盐业主管机构 (简称县级各级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盐专营工作 第二章 食盐产 第五条 家食盐实行走点产制度非食盐定 点产企业产食盐 食盐定点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盐 业主管机构提报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 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 家核定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要求 确定食盐走点产企业 第七条 家食盐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度产计划由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达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九条 家食盐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 理 食盐度配调拨计划由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 门达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家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 证未取食盐批发许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条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企业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 发许证并报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批发许证由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制作 第十二条 取食盐批发许证应具备列条件: ()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 (二)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家规定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要求 第十三条 食盐批发企业应按照家计划购进食 盐并按照规定销售范围销售食盐 第十四条 食盐零售单位受委托代销食盐体 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及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应 取食盐批发许证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 零售单位受委托代销食盐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 应执行家规定食盐价格 第十六条 严禁列产品作食盐销售: ()液体盐(含卤水); (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盐产品; (四)符合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盐产品; (五)其非食用盐产品 第四章 食盐储存运输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首辖市民政府盐业主管机 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区食盐定点产企业、食 盐批发企业合理库存量并报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 案 食盐定点产企业甜食盐批发企业应按照省、自 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要求保持食盐 合理库存 第十八条 托运或者自运食盐单位应 持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 市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棱发食盐准运证 食盐作家重点运输物资运输企业应保障运输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第五条规定非食盐定点 产企业产食盐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产没 收违产食盐违所并处违产食 盐价值3倍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第八条规定利用井矿盐 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产 没收违产盐产品、违所产工具并处 违产盐产品价值3倍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亦第十条规定未取食 盐批发许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由盐业主管机构责 令停止批发没收违经营食盐违所并处违经营食盐价值3倍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第十四条规定食盐零 售单位受委托代销食盐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 及食品加工用盐单位未取食盐批发许证企 业、单位或者购进食盐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今改 没收违购进食盐并处违购进食盐价值 3倍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第十六条第(-)、(二)、 (三)、(五)项规定非食用盐作食盐销售由盐 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所并处违 所5倍罚款;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第十六条第(四)项规 定符合食盐标准盐产品作食盐销售依照 《华民共产品质量》、《华民共标准化》
❹ 如何办理食盐生产许可证
一、办理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
2、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
3、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
4、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
5、食用盐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请国家盐行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当年的检验报告;
6、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基本平衡的原则;
7、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4)盐许可制扩展阅读: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国务院第197号令)、《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以下三类:
1、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盐准运证: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
❺ 如何办理食盐生产许可证
一、办理复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制成立的公司;
2、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
3、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
4、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
5、食用盐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请国家盐行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当年的检验报告;
6、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基本平衡的原则;
7、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二、办理手续
1、《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
2、《食盐生产许可申请表》一式五份;
3、卫生许可证;
4、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地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申报;
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所在地省盐务管理局提出,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❻ 明朝的食盐专卖许可证被称为什么
明代的食盐专卖制度称为盐引制,其许可证被称为盐引
❼ 食用盐需要办食品生产许可证吗
不需要,认证标准不同。食盐是市民生活的必需品,施行的是国家专营制,专其生产、分装加工和销售依据“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许可证”制度,而不遵循国家质检总局行政规章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至于“QS”是企业自愿申报,原则上可有可无。此外,市质监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一般食品在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方可销售,调味品中涉及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但食盐不在其中。食盐实行定点生产管理制度,生产企业由国家工信部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验收合格,统一发给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食盐由出厂、省属行业管理、省属职能监督管理、国家抽检四级检验构成严格的质量检验体系,确保了食盐的产品质量。
❽ 食盐零售许可证办理条件
办理《食盐零售许抄可证》的受理条件如下:
1、遵守《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盐业法规政策。服从盐业主管机构管理。
2、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随意涨价和降价。
3、按规定进货和销售范围经营。
4、符合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防疫等部门对从事食品零售业务的资格审查的要求,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商。
5、食盐零售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合理库存,确保供应。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❾ 食盐许可证怎么办理
国家规定,食盐还没有纳入发证范围,也就是说食盐无需办理生产许可证。
❿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4年4月21日,国家发改委公告宣布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此前有媒体报道称,食盐是暴利产品,零售价是出厂价的5倍。国家发改委公告称,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现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现有的《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在2006年发布的。
公众以为,该办法的废止,意味着食盐专营的废止,预计食盐的售价将能下调。此前有媒体报道称,目前市场上食用盐的零售价普遍在2600元/吨,而出厂价一般在每吨300元至500元。在整个产业链条上,大型食品厂可以从省盐业公司以600至700元/吨的价格批发到食用盐,而小型食品厂则必须在当地盐业公司拿货,拿货价近1000元/吨。通过专营的食盐,从车间到了市场终端,零售价格暴涨。中国盐业总公司则在当天发表公告称,国家发改委公告宣布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食盐专营制度的废止。
解读
咸的味觉来自盐。在中国菜里,盐更重的使命,是调出食物本身固有的味道,改善某种肌体的质地。在中国的烹饪辞典里,盐是百味之首……盐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
俗话说,“人不可一日无盐”,如果没有了盐,不仅一日三餐食之无味,我们的身体健康也会出现一系列问题。正因如此,国家有关“食盐”的政策,显得特别牵动人心。从春秋至今,我国始终禁止民间私自制造贩卖食盐;美国、英国、瑞士等国家也对食盐实行不同程度的专卖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统一的食盐专营政策。
取消“盐业专营”是媒体误读
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0号令”,取消2006年颁布的《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消息一出,可以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有媒体报道称,实行了数千年的盐业专营将就此作古,还有评论称“盐业专营百无一用”。不过事实并非如此。根据记者的调查,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不代表取消“盐业专营”。
对于4月21日国家发改委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随后有媒体报道的“我国食盐专营”将取消的说法,山东省盐务局副局长于本杰明确表示,这是社会的误读。目前国务院1996年出台的《食盐专营办法》仍然有效。废止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食盐专营的废止。
于本杰说:“我们现在实行的食盐专营的政策,是国务院的《食盐专营办法》,目前《食盐专营办法》仍然有效,继续执行,专营政策没有调整。”
中国盐业协会也表示,国家发改委废止相关文件,是延续政府简政放权思路,但这并不意味着食盐专营向社会资本放开。之所以要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本杰解释说,2008年时我国盐业的主管部门就已经由国家发改委转移到工信部,而《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2000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政策。废止这一文件和取消食盐的专营政策没有关联。于本杰说,当时国家发改委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落实《食盐专营办法》,加强专营许可证的管理,专门制定的办法。不在它管的职责范围内,所以废止,和取消专营政策没有任何关系。
延续政府简政放权思路
于本杰进一步表示,目前的政策只是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但是《食盐专营许可证》仍然存在。食盐专营是一种国家专营的政策,我国在食盐的生产,运输,批发到零售等各个环节,都是实行许可证管理。随着国家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事项,从去年年底开始,食盐在专营领域的三个证件审批已经全部下放到省一级。
青岛市委党校教授刘文俭认为,目前食盐生产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这已经体现出政府职能改革的推进。
食盐专营主要考虑国民健康
2006年盐税只占我国税收的0.04%,盐税对于税收的贡献已经微乎其微。税收贡献率已经如此低了,那为什么我国还实行食盐专营呢?山东省盐务局副局长于本杰介绍,现阶段我国食盐专营主要出于国民健康的考虑。
于本杰认为,通过食盐这种载体,达到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的危害。中国是碘缺乏病高发的国家,全世界40%的碘缺乏人群在中国。谁都可以买,谁都可以卖,不能确保食盐加碘的落实。
食盐专营制度还保留着,主要是从考虑食盐质量角度出发的,消除碘缺乏现象。不过对于食盐加碘,社会上也有不同的声音。有研究显示,我国不论是碘充足地区还是碘缺乏地区,都出现碘摄入过量的问题。对此,有盐业人士透露,国家在2012年已经做出调整,在不同地区设定食盐加碘的不同标准,在补碘的同时确保公众安全。
在特定时期维护市场秩序
除此之外,“食盐专营”制度也有利于在特定时期维护市场秩序、避免公众恐慌。举例来说,2011年日本福岛地震后,国内一度出现海水被污染、食盐要涨价、碘盐能防辐射等一系列传言,在不少地区引发抢购食盐的风潮,食盐一下子变成了稀缺商品。还有人囤积居奇,把食盐价格抬升好几倍出售。在这样的背景下,肩负食盐调配的中盐公司立即表态,全国食盐储备量足以满足3个月的市场供应。各地盐业公司也纷纷启动应急机制,确保食盐供给。哄抬盐价的现象被有效抑制。
取消“食盐专营”不符合国情
实行食盐专营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食盐安全和战略储备,这一制度本身无可厚非。而专营制度并不是中国独有,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也实行食盐专营,只是具体的做法不太一样。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现实情况的不同,我国盐业专营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专家指出,中国盐业公司的垄断力膨胀已经突破了合法界限,与“垄断越界”同时存在的还有各盐业公司的“暴利”。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张春晓此前撰文说,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盐政管理和经营队伍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各地盐务局是盐业管理政策的制定者、盐政执法者、生产企业的上级主管,同时又是盐产品的经营者,盐业体制政企不分,最终导致食盐专营的弊端日渐凸显。
尽管弊端很明显,但彻底取消“食盐专营”也不符合国情,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孙晋教授在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建议,食盐专营体制的改革应该分为运营和监管两大环节,运营交给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政府做好制定好规则和执行好规则就可以了。小小一包食盐看起来微不足道,但牵动百姓民生,就是国家必须谨慎对待的大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