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授权对象
『壹』 谁能说说授权检查识授权对象该怎样去选择
再说清楚点:是来ABAP编程中授权源检查时的授权对象该怎样去选择呢?比如说我要对用VA01创建销售订单时对销售组织进行授权检查,不符合条件的只能显示,不能创建。在授权对象中会有很多授权对象(Authorization Object)可供选择,到底我该选哪一个呢?有没有其他参数可以区分该选哪一个? 查看原帖>>
『贰』 问: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有什么区别
二者区别如下:
1、职权来源不同。行政授权的依据是法律法规的授权条款,而行政委托虽也要依据法律进行,但其直接依据却是行政机关与受委托人达成的行政委托协议。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2、职权性质不同。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或者是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在行政委托,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
3、被授权人和受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行政授权中,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是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在行政委托中,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它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上,是作为与行政机关相对的独立一方当事人,即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它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和负有相应的法定义务。
『叁』 行政授权有哪几种方式其过程是什么
行政授权乃是授权的一种形式,指行政组织内部上级机关把某些权力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职能机构,以便下级能够在上级的监督下自主的行动和处理行政事务。
(一)根据行政工作内容的重要程度、上级行政主体的管理水平以及下级行政主体的工作能力等综合情况,可将行政授权分为充分授权、不充分授权、制约授权和弹性授权[1]。
1、充分授权也叫一般授权,是指上级行政主体在给下级分派任务时,允许下级按照自己的思路和想法决定行动方案,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去努力工作,达到目标。以这种方式进行的授权通常是上级向下级发布一般工作指示,而不是要求下级完成特定的任务。绝大多数的行政授权都属于这一类。
2、不充分授权也叫特定授权或称刚性授权,是指上级领导对下级的工作范围、内容、应达到的绩效目标,完成工作的具体途径都有详细的规定,下级必须严格按照上级领导的意图开展工作,执行上级领导发布的各项指示。这种授权形式通常适用于一些重大的事项或任务。由于事关重大,上级领导不能不负起主要责任,授予下级以有限的开展工作的权力。在不充分授权中,作为被授权者的下级的职务、责任及权力等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都有明确的要求。
3、制约授权又叫复合授权,是把某项任务的职权,分解授予两个或多个子系统,使子系统之间产生互相制约的作用,以避免出现疏漏。当工作难度较大,技术性较强而容易疏漏,不宜进行充分授权,或者是领导者本人专业知识不足无法实施不充分授权时可采用制约授权。这种方式的授权通常需要授权者利用助理的帮助和协商。
4、弹性授权也叫动态授权,是指在完成同一项任务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授权方式。这种授权适用于对复杂的任务、或对下级的能力、水平无充分把握的时候的情况,以及环境、条件多变的精况。
(二)根据授权的媒介和方式,可将行政授权分为[2]:
1、书面授权,是上级行政主体以文字形式对下属工作的职责范围、目标任务、组织情况、等级规范、分层负责办法、处理规程等都有明确规定的形式。
2、口头授权,是上级行政领导对下属用口头语言所做的工作交代,或者是上下级之间根据会议所产生的工作分配。
3、根据授权的合法程度,可将授权分为:(1)正式授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 (2)、非正式授权,是指无法律特别规定、或组织体系之外的非程序性授权。
行政授权的一般步骤是:
1、确定授权内容。根据行政任务,行政领导必须确定其工作的内容与范围,然后对这些工作进行分析比较,确定哪些是自己应该做的,哪些是应交由下级或者下级行政机关去处理的。
2、选择授权对象。行政授权内容确定后,上级领导便要在下级中选择适当的授权对象。选择授权对象时所依据的是指派工作的性质、工作量的大小、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复杂性的程度等。
3、规定授权目标和责任。行政授权后一般都采取目标管理形式,故上级领导在授予下级权力后要对其工作所应达到的目标、成果,以及完成工作的权限和所应负的责任等都作出明确的规定。
4、正式授予权力。授权可以采取开会任命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发文件、任命书或聘书等方式进行。
5、检查授权工作结果。上级领导检查授权工作结果可以要求下级定期填报表格、提出书面报告,或者被授权者定期做述职报告等方式进行。
行政授权并不是单向的行为过程,而是一种权力授予和权力接受之间的双向行为。作为双向管理行为的行政授权,如果没有被授权者的充分理解和明确表示,是很难取得成功的。因而要处理好授受关系。要注意排除授权方面的障碍[2]:行政授权主体要克服心理方面的障碍;行政授权主体要克服能力方面的障碍;行政授权还要克服来自授权客体方面的障碍;行政授权也要克服来自组织方面的障碍;行政授权还必须克服来自环境方面的障碍。
『肆』 法律既定了被授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责,权力和责任,也规定了被管辖对象的什么
1.行政方法的概念 行政方法是指依靠行政机构和领导者的权威,通过行政组织系统,采用命令、指示、规定、指令性计划、制定规章制度等行政手段,对管理对象发生影响和进行控制的管理方法。行政方法以权威和服从为基本原则。
2.行政方法的特点 ①权威性:依靠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原则,用领导机关的权威直接影响被管理者的意志、左右被管理者的行动;②强制性:所属范围内的管理对象都必须接受其管理;③针对性:针对某一时期、某一目的、某一对象而采取具体措施,随时间、目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
行政方法的适应范围广、适应性强,各部门的管理都离不开行政方法。
3.行政方法的优点 ①使被管理系统集中统一,通过发布命令、贯彻实施、检查督促、调节处理等程序,把人们的意志和行动统一起来、组织起来;②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有利于国家直接控制关系国计民生的决策和措施;③便于管理职能的发挥,如发挥高层领导的决策、计划作用,充分依靠政权机关的权威性对各个领域进行组织、指挥,通过行政管理,行政层次、行政手段进行控制;④便于处理特殊问题,以应付意外事件,如针对性地发布行政命令、对特殊的个性问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处理等办法。
4.行政方法的缺点 行政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它受到领导者水平的影响,易产生随意性、主观性。因权力集中,管理层次较多,信息传递迟缓或失真,以及垂直指挥,横向沟通困难,又因低层次领导主要听命于高层领导,易造成下一级领导有职、少权、无责的现象。
1.法律方法的概念 法律方法是运用法律规范及类似法律规范性质的各种行为规则进行管理,即人们常讲的“法治”。它不仅包括广义的法律,还包括由国家的各级机构以及各个管理系统所制定和实施的各种类似法律性质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律方法的特点 ①强制性:法律规范同其他社会规范不同,它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②规范性:法律规范规定人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同时又通过这种指引,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根据这些规范可以估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或是违法,并有什么后果等。③概括性:法律规范制约的对象不是具体的人,而是概括的人,故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相对稳定性。
3.法律方法在管理中的作用 ①保证必要的秩序,使各个系统都明确自己的职责、权利义务,互相沟通;②调节各种管理因素之间的关系,即用法律规范调节各种组织及其各个下属构成单位之间的纵向和横向的关系;③使管理系统具有一定稳定性。
『伍』 行政处罚权,被授权给什么性质的主体可以委托给什么性质的主体实施
可以授权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委托给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授权组织的处罚权限】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受托组织的条件】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5)被授权对象扩展阅读:
被授权的主体只有在法律和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授权后才能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独立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职权,并独立承担复议或是诉讼的主体责任。即授权的上位规范只是法律和法规,被授权的主体没有权利再委托其他组织进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参考资料:网络-《行政处罚法》
『陆』 关于“被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来规授权的组织是自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由于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及复杂性,某项行政事务可能由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管理的情形有不少,如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站都不是行政机关,经《食品卫生法》授权,它们就能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和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相对人的行政处罚权。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3)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被授职权以外的自身职能时,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柒』 授权的原则
授权的基本依据是目标责任,要根据责任者承担的目标责任的大小授予一定的权力。在授权时还要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1、相近原则。这有两层意思:给下级直接授权,不要越级授权;应把权力授予最接近做出目标决策和执行的人员,使一旦发生问题,可立即做出反应。
2、授要原则。指授给下级的权力应该是下级在实现目标中最需要的、比较重要的权力,能够解决实质性问题。
3、明责授权。授权要以责任为前提,授权同时要明确其职责,使下级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和权限范围。
4、动态原则。针对下级的不同环境条件、不同的目标责任及不同的时间,应该授予不同的权力。贯彻动态原则体现了从实际需要出发授权。
(7)被授权对象扩展阅读:
折叠授权注意事项
1、选择合适的授权对象。
被授权对象应该在品行方面信得过,有积极热情的态度,敢于付出,敢于承担责任,同时具备真才实学。不然就可能导致马谡失守街亭的悲剧。这就要求我们有识别人才的洞察力并健全招聘、培训和考核的机制。
2、明确授权的目标,一定不要模糊。
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在什么时限内完成,要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切不可雾里看花。不然只会让你的下属唱“这就是爱,糊里又糊涂”,无所适从,无法果断地处理事务。
3、按步骤授权。
犹如举重训练一样,要由轻到重地训练。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把任务压上去,肯定会闪了下属的腰,挫败他的信心。因此必须给下属一个成长的过程,随着下属工作效能和经验增长,在合适的时机授权。
『捌』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否可以将法定职权内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你好。
行政许可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版的权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一般来说,授权行为因为产生了新的行政主体,或者对被授权行政主体的职权进行了扩充,所以被授权对象的选择标准往往更为严格,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只能得组织,这只是选择授权对象的一个必要条件。
而委托行为因为不产生新的行政主体,转移的也只是行政职权的使用权,所以选择委托对象时来的比较宽松。如果委托对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那当然没问题,如果不是这种组织,也可以。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你。
『玖』 "授权对象"是指授权方还是被授权方
被授权方,你给了另一个人(授权对象)权力称为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