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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发布时间: 2021-01-29 23:53:15

1.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共有”部分,共用部分,专有部分,分别指的是什么

电梯 楼梯间 配电室 设备间 园林 这些部分的用水用电 等费用就属于公共部分 全体业主分摊
如果是物业用房 他们的办公室之类 就属于物业专有部分 这部分不能分摊

2. 如何理解业主的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版共有和共同权管理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规定: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3. 如何确定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

专用使用权的设定方式,依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及实践,主要有以下三种:
(1)商品房买卖契约。此为专用使用权设定的最常见方式。即商品房开发商在分批出售商品房时,经买受人(区分所有权人)签约同意,并同时与特定人缔结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契约而设定。
(2)规约,即业主公约。区分所有权人可通过规约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其他人设定专用使用权。
(3)共有人的同意。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而专用使用权的设定,系共有部分变更或处分的一种。因此,区分所有权人得依共有部分变更或处分的方式,亦即依共有的法理,将共有部分为特定人设立专用使用权。

4. 物权法中共有部分是什么意思

1.共有:一个东西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人。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双方按照份额共有,如甲出资 70 万,乙出资 30 万,二人共同买了一套房,房产证上写了二人的名字。二人对这套房子可以分份额,甲占 70%的份额,乙占 30%的份额,这就是典型的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不分份额、不分彼此、不分你我的共有形式,典型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夫妻之间所赚的钱大部分都是共同共有。比如甲和乙结婚后,甲告知乙把工资卡交上来,是可以的,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赚的钱都是共有的,不分彼此、不分你我。

2.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比如甲出资 30 万,乙出资 70 万,共同买了一套房。乙想出售自己 70%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甲不买这 70%的份额时,乙才能卖给外人,这就是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出资数额、方式都是相同的)比照外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外人出的条件更好,可以卖给外人。若甲和乙把房子租给了丙,丙是承租人,法律规定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比外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甲是按份共有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此时同等条件下,

需要优先卖给甲。

5. <物业管理条例中>中的专有部分是指那些

如果是物业用房, 他们的办公室之类 ,就属于物业专有部分。

物业管理的范围:

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烟道、共用照明、供配电系统、供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三、本物业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共用设施(道路、室外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路灯、自行车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四、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扩展阅读:

确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意义和作用:

1、有利于明确是业主出钱还是物业公司出钱,是利用维修资金还是业主自付资金;如果是公共部分的,业主不用承担,属于物业的开支,如果是业主专有部分,只能业主来承担。如果都分不清楚是专有部分或者是共有部分,则需要业主共同自筹资金来支付;

2、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民事责任;

3、有利于明确业主的责任和物业公司的责任,便于后期管理;

4、有利于创建和谐物业管理格局和和谐社区建设,减少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促进双方的和谐生活和办公环境。

6. 为什么管理权有时是确保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权实现的手段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规定: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7. 确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意义和作用

1、有利于明确是业主出钱还是物业公司出钱,是利用维修资金还是业主自付资金;如果是公共部分的,业主不用承担,属于物业的开支,如果是业主专有部分,只能业主来承担。如果都分不清楚是专有部分或者是共有部分,则需要业主共同自筹资金来支付;
2、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民事责任;
3、有利于明确业主的责任和物业公司的责任,便于后期管理;
4、有利于创建和谐物业管理格局和和谐社区建设,减少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促进双方的和谐生活和办公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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