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默示许可
如何界定一个字体的版权:
确定字体是否收费,可通过拨打字体厂商电话,网络查询等。
2.确定是否用于商用,所有字体如果用于个人作品展示、参加各类非商业性比赛等非商业活动,字体厂商不追究版权问题。
3.确定是否变形,文字变形是否超过50%,上述50%是法律法规界定,十分模糊,通常设计中字体变形或者造字,请注意变化尽量大一些。
综上所述:收费字体在未购买版权的情况下用于商业用途,且变形较少或无变形,即涉及侵权。
(1)方正默示许可扩展阅读
著作权的限制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Ⅱ 哪些字体可以免费作为商业用途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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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字体很多新手设计师或者淘宝卖家可能会忽略版权风险,以为电脑里有哪些字体就觉得是应该是免费的设计图片时就用上了,其实电脑上的字体虽然是免费的但是用于商业宣传是有风险的——部分字体有版权。网络一下经常看到有淘宝卖家抱怨字体侵权了,使用不当就会遇到下面的情况。
后面太多放不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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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和默示许可制度的完善
「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和默示许可制度的完善对未参与标准修制主体的权义进行规制确定由谁来认定未披露专利是否构成SEP 标准和专利,有从娘胎里带来的脾性不合,标准作为某公共组织倡导、推行的技术规范,其目的在于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互联互通、保障安全,着重的是公共利益;而专利作为一项私权,其本质是以技术信息公开来换取垄断地位,是激发和保障创新的一种手段。标准重推广,倡导大众使用和遵循;而专利重垄断,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包含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且在实施标准时必须使用的专利,是一个将标准与专利二者矛盾尖锐地对立的特殊领域。一方面潜在实施者遵从于标准的强制、推荐,或者行业的要求去实施标准,而另一方面专利权人正在设置一个巨大的陷阱等着实施者不小心的脚。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专利挟持,即不按照标准就没有市场和出路,而按照标准可能遭受侵权诉讼、面临禁令和巨额赔偿,让实施者陷入两难境界。因此,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如何保障标准实施者的权益同时又保障专利权人的权益,需要我们在制度上进行精心妥善的设置,才能让标准和专利得以共存,并相互促进。笔者将从我国现有制度以及上述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进行分析。我国解决冲突现有的规制与思路为解决矛盾而创设一套制度,从来都不是易事,我国有关这套制度的设置,也一直处于不断探索的过程:《2008最高院第4号复函》规定:只要专利权人参与标准的制定就应当视为许可他人使用,只不过许可使用费要较正常许可费低。,可以看出这是在对标准尚未建立起公开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和公权力优先的意味。2013年国家标准委和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暂行)》,其中第二章的内容,标志我国开始注重建立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把信息披露作为标准参与者的一项法定义务,但对违反法定义务的,具体如何承担责任没有详细说明。2015年发布的《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85条,对于违反义务不披露其专利信息的,需要承担何种责任进行了具体化,即视为默示许可,只能通过协商、行政手段解决其许可费用问题,但无法阻止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最近最高院在2016年4月公布的《专利侵权纠纷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北高院在2017年4月公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确定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对于专利权利人履行了其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下,不能直接适用默示许可,而是要根据过错原则来判断是否要实施禁令,也就是说,除非实施人在与专利权人进行商议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否则不能对其直接实施禁令,即无过错,不禁令。通过以上梳理,不难看出我们解决问题的逻辑: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标准参与者有义务申报和披露实施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然后由实施者和专利权人在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下商讨许可事宜,未能达成许可的,除非实施人存在过错,否则不能对其实施禁令;对于未曾披露的专利,则视为默示许可,双方只能就许可费用问题进行协商和解决。立法的思路,正是构建这么一套制度,来尽量协调和避免二者的冲突,使涉事主体的利益尽可能得到合理的照应。事物都是在探索中前进,截至目前这套制度只是雏形初现,但仍存在较多缺陷尚待完善。
Ⅳ 商标用的字体联系不到版权所有者怎么办
目前,计算机艺术字体的单字是否构成受著作权的作品,仍然有较大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1)美术作品[1]论。这种观点认为,单字最终表现为结构、笔画组合的艺术表达,而且是字体设计师独立创作产生的,具有独创性,应当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2]。(2)工业产品论。这种观点认为,计算机艺术字体的设计是通过一些确定的“样字”对笔画、部件进行标准化设计,以“搭积木”的方式进行数字化拟合形成,并没有体现生产者的个性,没有创作行为,因此只属于工业产品,而如果认为每个计算机艺术字体的单字都享有著作权,则会赋予字库所有者过度的权利,可能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3]。司法实践对计算机单字是否提供著作权保护。有如下观点:
1、明确不属于美术作品并不提供保护
在方正诉宝洁案一审[4]中,方正主张宝洁使用的“飘柔”倩体字享有著作权,海淀法院认为,“无论达到何种审美意义的高度,字库字体始终带有工业产品的属性,是执行既定设计规则的结果,受到保护的应当是其整体性的独特风格和数字化表现形式。对于字库字体,受到约束的使用方式应当是整体性的使用和相同的数据描述,其中的单字无法上升到美术作品的高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文书由于上诉而未发生法律效力。
2、明确属于美术作品,应当提供保护
在方正诉暴雪案一审[5]中,方正公司主张暴雪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设计的《魔兽世界》游戏中使用了五款方正字体,侵犯了方正公司的“字型著作权”,索赔4.08亿元经济损失以及约98万元合理支出。北京高院认为字库既不属于计算机程序,不属于程序的文档,不享有软件著作权,但是字库中的每个字体的制作体现出独创性,因此字型整体作为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一审判决被告赔偿方正公司140万元。该文书由于上诉而未发生法律效力。
3、回避认定是否构成美术作品,不予以确定或否定
而在方正诉宝洁二审[6]中,北京一中院回避了认定单字著作权的问题,而以“默示许可”为理由同样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一中法院的逻辑是,“飘柔”二字系设计公司购买了正版倩体字库案件设计而成,设计公司调用该产品中具体单字进行广告设计,并许可宝洁公司对设计成果进行后续复制、发行的行为,属于其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已经过方正公司的默示许可。该判决已生效。
4、单个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方正诉暴雪案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字库属于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一种,应当认定其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因此属于计算机程序,一审关于字库不属于计算机程序,不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观点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将以字库的字型均采用统一的风格及笔形规范进行处理,而认定字库中的每个字型的制作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而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属于认定错误。(3)汉字具有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的功能,无论计算机艺术字体的单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均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因此,暴雪公司在其游戏运行中使用上述字体相关汉字并不侵犯方正公司的相关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以侵犯软件著作权为由判决被告向方正公司赔偿200万元,但也回避了认定单字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
5、小结
归纳上述判决,可以得出:(1)方正诉宝洁案中,一中院对于海淀法院“工业产品论”的观点没有直接否定,而是以“默示许可”为由维持了一审判决。但是,该等“默示许可论”也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存在争论。同时需要注意,“默示许可”的成立需要建立在设计公司购买正版方正字库软件的基础上。(2)方正诉暴雪案中,最高院一方面表示,北京高院将字库中的每个单字都认定为美术作品是不当的,某个特定单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需要具体分析,但另一方面又以“表达思想传达信息的权利”限制了方正公司对单字主张美术作品著作权。因此,我们认为,如果对汉字的使用侧重于功能性,则更有可能被倾向于认定不侵权。反之,如果对汉字的使用侧重于其艺术性,则被认定为构成侵权的风险将会加大。
Ⅳ 方正字体控诉侵权
2007年8月,北大方正以侵犯方正兰亭字库中方正北纬楷书、方正剪纸等5款方正字体的著作权之名,将美国暴雪娱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1亿元人民币。案件审理过程中,北大方正增加诉讼请求,将索赔额追加至4.08亿元。北大方正不服北京高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由于汉字本身构造及其表现形式受到一定的限制等特点,其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后产生的单个字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后尚能判定。但鉴于汉字具有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的功能…,无论前述汉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均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的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法院最终认定暴雪公司使用上述字体的行为并不侵犯北大方正的相关权利。】
2008年8月,北大方正状告广州宝洁公司(以下简称“宝洁”)侵犯其美术作品著作权,声称宝洁未经许可,在“飘柔洗发露”、“飘柔精华素”等产品上使用了方正电子开发的五款字体,要求宝洁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方正5款字体的外包装、产品标识、产品商标、产品广告宣传,并赔偿经济损失。【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倩体字库产品作为具有审美意义的字体集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认为其中的每一个单字都确认具有独创性,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则依据不足,因此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为未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北大方正不服该判决,遂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二审作出维持原判决定,但给出了新的理由,认为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为属于经过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许可的行为,而不是方正公司提出的“未经许可”。
Ⅵ 计算机字体应该怎样保护 单字是否享有著作权
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研讨会”日前在京举行。在大会著作权法分论坛上,诸多专家对中文字体字库的著作权保护展开了热烈研讨。 字库是否是软件 被称为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的方正电子诉暴雪《魔兽世界》字体使用侵权案,至今尚未有定论。 《魔兽世界》中文版网络游戏开发商暴雪公司因为在客户端中擅自复制、安装了方正兰亭字库中的方正北魏楷书、方正剪纸等5款字体,被方正电子告上了法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方正胜诉,暴雪公司和九城公司侵害了方正字库字体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没有支持方正电子提出的方正字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侵害的要求。 方正虽然赢了官司,却对法院未予认定方正字库是计算机软件持异议。方正电子董事长刘晓昆表示,方正字库不仅仅是美术作品,同样也是计算机软件,这两种著作权属性同时存在。法院对方正字库没有考虑字库的计算机软件属性,而只按照美术作品侵权计算赔偿的做法过于偏颇。 刘晓昆解释,方正字库具有计算机软件属性,字体设计师设计出字形后,还需要通过复杂的程序设计,才能组织成用户可以使用的电脑字库,除了字形轮廓生成指令外,还包含“全局控制指令”,根据电脑显示分辨率的不同,自行进行调整变化,获得最佳显示效果,这与之前相对简单的点阵字库完全不同。方正字库不仅包含字形坐标点的数据,还包含对这些点的操作、运算及控制指令,这些数据和指令代码共同组成方正计算机字库,符合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要求,并且早在2005年就已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是获得合法认可的计算机软件。 中国科学院倪光南院士在会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中文字库当属计算机软件的范畴,应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基于创意的、具有独创性的美术字,也应像艺术作品一样得到著作权保护。” “字库软件是对字库数据进行编译调用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安装了字库软件后可以在应用程序和操作系统中显示并打印相应的字体,字库软件同样应受软件著作权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今表示。 单字是否享有著作权 2008年,方正字库发现宝洁公司在洗发水瓶上用了“方正粗倩简体”当中的两个字“飘柔”,没付一分钱。方正告上法庭,2011年二审判决,方正输了。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方正倩体字库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二审判决则避开了单字是否是美术作品的问题,认为宝洁得到了方正的“默示许可”。 现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美术作品有明确的定义,独创性是保护要件之一。 江苏省南京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卢山认为:“字库当中单字要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有独创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统一题材创造的作品,作品表达是独立完成,并具有创作性,认定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对单字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应该着眼于中国美术字特征和独特性进行判断,作品是否具有个人面目,就是个性特征,是鉴别一件作品艺术高低的标准之一。具有审美意义并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独创性的字库当中单字,可以独立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立作品。”卢山进一步解释道。 “汉字是象形文字,结构复杂,笔划多样,书写发挥空间很大,保持字形规范基础上,字体设计可以利用多种元素使外观形态具有独特性和审美意义,同一汉字有很多艺术表达的空间。计算机艺术字体与书法作品一样,都是汉字书写艺术的表达形式,当字体设计具备一定程度的独创性,能够从观念上与字形、字义相分离的情况下,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保护字体的著作权不会造成对汉字的垄断,也不会妨碍对汉字的使用。”张今说。 盗版挤占字体行业生存空间 据了解,我国中文字库产业已从1990年代的几十家,缩减到以方正电子为代表的中文字体、字库设计研发企业仅5家,中文字库产业正急剧萎缩。目前,日本字体厂商的字体款数已经达到2973款,我国台湾厂商有296款,香港厂商106款,而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汉字使用区,中国内地字体款数仅为421款,远远落后于日本。根据有关统计:韩国字库行业年收入3000万美元;日本森泽公司字库年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美国字库企业蒙纳公司年收入超过1亿美元;而在中国,字库厂商因为盗版,目前还在为生存挣扎。 “没有人教育公众,字体设计也是知识产权,应该受到保护。” 方正字库业务部副总经理黄学钧说,“人们一方面希望设计师设计出更多字体丰富生活,一方面却不愿为设计埋单。而在国外,买字体早已是非常普遍的观念。” 以方正电子与演员徐静蕾合作开发的方正静蕾简体为例,“产品推出的第二天,网上就出现了盗版,我们为开发这款字体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最后赔了”。而用网络检索“方正字库下载”和“方正字体下载”,有6万多个下载链接,但其中没有一个是方正授权的。 尽管身为国内字库厂商的龙头,拥有数百款字体,占据国内字库市场的大半江山,但方正字库的业务收入只够基本养活80多人的开发队伍,“再往深里做,就很困难”。日本字体设计行业的发达,依赖的是出版行业的发达和著作权保护的完善,同时还有专业院校、机构对字体进行充分的基础学术研究,这是中国字体企业不具备的。 对此,中国中文信息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孙乐表达了自己的忧虑:“我们对中文字体知识产权缺乏良好的保护,有朝一日,外国字体字库厂商纷纷进驻中国大陆市场,那么中国本土的字库企业只能面临被挤压和被吞并两种局面,中国人或中国企业甚至还要向外国字库商购买中文字库。” 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进入文化产业频道
Ⅶ 著作权的默示许可指的是什么有哪些类型
默示许可指在著作权人可以作出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以阻止他人对其作品的有偿使用而有意识地不作为,等于是默示了他人对其版权作品的有偿使用,称之为默示许可使用。著作权的默示许可指的是什么默示许可的特点1.尊重著作权人的意志。不同于法定许可使用,默示许可尊重了著作权人的意志,著作权人有决定作品是否许可给他人使用的权利。在作品发表时,著作权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通过声明的方式排除他人对其作品的转载、摘编等方式的使用。2.获得许可无需明示授权。不同于明示许可使用制度,虽然著作权人的意志依然是他人能否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决定因素,但是这种意志不再需要通过著作权人的明确表示,而是可以推定得出。举例来说,某一作品的著作权人如果作出了对该作品不得转载的声明,则他人就不能再取得该作品的许可使用权。而如果著作权人没有作出此种声明,则默认为使用人使用该作品已经获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3.许可针对不特定主体。与明示许可不同,著作权的默示许可的被许可人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只要著作权人的行为属于默示许可行为,则任何人都可以不再经过著作权人事先明确同意而使用该作品。4.著作权人有获得一定报酬的权利。跟法定许可一样,作品的使用不是无偿的,著作权人有通过作品的被使用获得相应的报酬的权利,著作权人对自己的创作作品的劳动付出有物质上的回报。相关法条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建立相应的默示权许可使用制度。《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摘编,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外,2006年国务院颁布,2013年最新修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一般被认为属于法定许可范畴,但存在着法定许可与默示许可杂糅到一块,立法思路不清晰,缺乏逻辑体系等问题。
Ⅷ 方正字体被投诉了怎么办
我们店铺也挨讹诈了 这事是真的 花了几千元购买版权消灾了 认倒霉了
Ⅸ 请问专利默示许可和权利用尽有什么区别
在保险里明示权力和默示权力的区别:明示权力是代理合同中保险人授予保险代理人的权力,是受法律保护的,默示权力只是本行业内默认惯性的权力, 没有明文标注,很难受法律保护。
保险行业专业术语。明示权力是指以一定形式约定的权力,即在代理合同中保险人授予保险代理人的权力。例如,保险代理人可以在保险人授予的权力范围内,出立暂保单、代收保险费或协助理算赔案等。
专利权用尽原则(patent exhaustion),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
该专利权用尽原则在一国境内适用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由于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此专利权用尽原则能否在国际间也适用呢?也就是说,同一专利权人针对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不同国家取得专利权后,他在其中一个国家出售或者许可他人出售该专利产品之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此售出的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国家,是否也构成侵权呢?这也正是近几年内受到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平行进口问题。
在我国,按照2009年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地将平行进口列入了法定不侵权例外的范畴: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Ⅹ 什么是默示许可
著作权法中有一种“默示许可”制度,也称默认许可或者推定许可,主要含义是即便版权人没有明说许可某人使用其作品,但是从版权人的行为以推定版权人对某人使用其作品不会表示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