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增项需要实地审查吗省质监局受理后的流程怎么走
需要。
(一)审查时限。省局受理企业申请后,由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二)审查组组成。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并将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三)实行观察员制度。被审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现场审查。观察员一般由从事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
观察员的职责:对审查组和被审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负责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核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对核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应专题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报告;督促被审查企业按照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负责监督。
(四)实地核查要求。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至2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实地核查要认真作好记录,核查报告需企业盖章确认。
(五)核查结论告知。审查组应向企业告知核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审查企业。
(六)产品抽样。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抽样规定现场抽取封存发证检验样品。样品的抽样方法、数量等要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审查组对抽样的正确性、抽样单填写的准确性、样品封存的完好性负责。
(七)检验机构告知。审查组应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八)送样时限。审查组要告知企业应当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发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送样人应对样品的完好性负责。需要现场检验的,由审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三、发证检验程序
(一)发证检验机构资格确认。发证检验机构由省局负责审查、考核、推荐,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指定,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发证检验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
(二)发证检验要求。发证检验机构要确保产品检验工作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及时性负责。检验报告一式4份,分别送省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份、受检企业1份、检验机构留存1份。
(三)复检规定。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或者省局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四、审定发证程序
(一)材料审核。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抽样单和发证检验报告等材料及时进行汇总和审核,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局行政许可审批委员会决定。
(二)许可决定。省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局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证书发放。对准予生产许可的,省局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获证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四)公告。省局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国家质检总局及省有关部门。
Ⅱ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谁有
亲,仅供参考!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11-16公布 2006-12-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2 工作机构…………………………………………………………………………………(2)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和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眼镜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5.3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7)5.4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7)6 证书和标志……………………………………………………………………………(11)6.1 证书……………………………………………………………………………………(11)6.2 标志……………………………………………………………………………………(12)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3)8 收费……………………………………………………………………………………(14)9 工作人员守则…………………………………………………………………………(14)10 附则……………………………………………………………………………………(14)附件一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15)附件二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3)附件三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38)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眼镜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眼镜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眼镜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种形式和材料的眼镜镜片、眼镜架、批量生产的成镜,但不适用于劳动或职业安全防护用眼镜和验配眼镜(《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另行发布)。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划分的具体情况见表一。表一 眼镜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划分表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备注1光学眼镜片毛坯普通眼镜片毛坯(光白、UV白、克赛、克司) 高折射眼镜片毛坯(n=1.6、1.7、1.8、1.9) 变色眼镜片毛坯(茶变、灰变) 其他 2眼镜镜片(非树脂类)普通光学玻璃眼镜片 高折射玻璃眼镜片 天然或人造水晶眼镜片 其他 3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亚克力眼镜片 PC眼镜片 其他 4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普通树脂眼镜片(n=1.50)包含CR39中折树脂镜片(n=1.56、1.60) 高折树脂镜片(n=1.67、……) 其他 5眼镜镜片(车房片)玻璃眼镜片 树脂眼镜片 6眼镜架(金属类)铜镍合金 纯钛及钛合金 其他(如金属-塑料混合架、铝镁合金、不锈钢、记忆金属等) 7眼镜架(塑料类)注塑架 板材架 其他(如塑料-金属混合架、记忆塑料……) 8太阳镜玻璃片太阳镜 树脂片太阳镜 偏振片太阳镜 其他 9老视镜(批量生产)玻璃片老视镜 树脂片老视镜 片架一体镜 其他 10护目镜运动眼镜 驾驶镜 其他 11其他眼镜产品无法归入上述10个产品单元的眼镜产品列入本单元,并注明申证的具体产品名称。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眼镜协会,“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派员参加眼镜产品审查部工作。眼镜产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眼镜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眼镜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眼镜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Ⅲ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防爆电气产品具体型号、规格、名称。
注:一个企业填写一份申请书,并一式三份。具体产品单元应逐项明细填表。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1.4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项和迁址的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各一份(交审查部上报审查中心)。
4.1.1.5所有申证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防爆合格证书复印件(由企业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存审查部)。
4.1.1.6根据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伏及以下)产品和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产品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列为淘汰类产品,不再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通报核查情况,根据企业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确认产品的生产类型(生产型或组装型)。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3)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和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也可通过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审查部网站查阅获证企业名单。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Ⅳ 那位大哥有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讲解人是 孙金更 第二部分的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生产许可证咨询服务
Ⅳ 化肥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需要什么样的营业执照,必须是是生产吗 有参照的文件吗
已经是企业了,就是已经有营业执照了,不存在还需要什么营业执照的问题,只要具有生产资质即可,也就是经营范围内有相应的化肥生产项目,这个化肥生产是需要许可证的,下面就以复混肥料为例说明许可证的申请。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混肥料产品部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申请和受理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化肥,“产品名称”栏填写复混肥料,“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规格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掺混肥料除外)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1000t)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企业实地核查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产品抽样与检验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抽封样品,填写《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经实地核查合格,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定与发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作业指导书 石油类
产品细则里就有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
机构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1.2
管理
职责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1.3
有效
实施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并记录有关结果。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1*
生产
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请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o 符合
o 不符合
2.2
设备
工装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2. 非典型工艺是否具有工艺文件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
3.设备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4.生产设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符合
o 不符合
2.企业的生产设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3
测量
设备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2.设备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3.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符合
o 不符合
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企业质检机构的检验设施、场地及能源、照明、采暖、通风等有利于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实验室布局合理,并按检验工作需要进行有效隔离。
1.检验设施、场地是否满足要求。
2.实验室是否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
3. 实验室是否布局合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1
企业
领导
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2
技术
人员
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3
检验
人员
检验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
1. 检验人员(2名以上)是否持证上岗。
2.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3. 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
4.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5.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4
生产
人员
生产人员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能看懂相关配方和工艺文件。
3. 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5
人员
培训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1.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
2.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四、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4.1
技术
标准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标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o 此项不适用
4.2
技术
文件
1.技术文件应准确、有效,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是否有效,其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
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设计文件的工艺流程图、设备图纸、技术要求等和工艺文件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等以及中控、半成品和成品检验的检验、验证标准或规程等)。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
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
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4.3
文件
管理
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五、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5.1
采购
控制
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及外协加工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
1.是否制定了控制文件。
2.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的供方及外协单位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1.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
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
4.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或委托加工合同进行采购或外协加工。属发证产品的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包括包装物)应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
1.是否有采购或委托加工文件(如:计划、清单、合同等)。
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
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5. 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包括包装物)是否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4.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
1.是否对采购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
3.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2
工艺
管理
1.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现损伤或变质。
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或变质。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3
质量
控制
1.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或工艺卡片,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1.是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控制点或工艺卡片。
2.是否在有关工艺文件中标明质量控制点。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1.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
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4
产品
标识
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
1.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
2.检查关键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标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5
不合
格品
企业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1.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2.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3.不合格品经返工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6
产品 销售
企业应制定产品销售管理制度,建立销售台帐,销售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是否制定了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2.是否建立了明晰的销售台帐并与企业申报的《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致。
3.销售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六、产品质量检验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6.1
检验
管理
1.企业应设立能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1. 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2. 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测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 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1. 检查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2. 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6.2
过程
检验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1.是否对产品质量检验作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3.是否作检验记录。
4.是否对检验状况进行标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6.3*
出厂
检验
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5.3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
1.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规定。
2. 是否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
3.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o 符合
o 不符合
6.4
定期
检验
应按本实施细则表4中规定的定期检验项目进行定期试验。不具备定期检验项目所需的检测设备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
1.是否按标准规定进行了定期检验。
2.若实施委托定期检验,是否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3. 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o 此项不适用
6.5
委托
检验
如需进行委托检验时,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核查委托检验机构的资质证明。
2. 委托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o 此项不适用
七、安全防护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7.1
安全
生产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3.车间、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7.2
劳动
防护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
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教程考题
一、 判断题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对象是生产列入目录的重要工业产品。(√)
2.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应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
3.“核准”系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报批的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行为。 (√)
4.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工业产品许可证发证目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包括审查员、高级审查员、技术专家和观察员。(×)
6.核查人员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7.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盖有国家质检总局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8.被注销审查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审查员。 (√)
9.审查的企业生产线必须是企业正在生产的生产线。 (√)
10.审查组应与企业的主要领导进行正式沟通所发现的不符合情况,若企业领导对不合格项和实地核查结论提出异议,审查组应撤消该不合格项。 (×)
11.审查组应在现场作出实地核查结论。 (√)
12.产品标准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最主要的依据之一。 (√)
13.观察员应为质监部门的在职行政人员,不作为审查组成员,不参与具体审查内容,不参与审查结论的决策。 (√)
14.获证企业由于产品特点在裸装产品上难以标注,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15.审查时多处发现同一种类型的不符合事实,可以合并判一项不符合。 (√)
二、单项选择题
1.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由 C 审批。
A、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B、国家质检总局C、国务院
D、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2.审查员申请换证应每年至少参加 15 小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培训。
A、8B、15C、16D、20
3.企业申证材料及其附件所用的企业名称以 B 为准。
A、企业公章B、企业工商营业执照C、企业法人代码证书D、企业商标注册证书
4.产品抽样与检验 C 。
A、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B、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应由检验机构抽封样品C、企业应在7日内将样品送达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D、企业应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5.以下符合“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要求的是 B 。
A、与GB/T19001标准中所要求的应在本组织管理层中指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相同B、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是最高领导层的成员C、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可以是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
D、以上皆是
6.返工后的产品 C 满足原来规定的要求。
A、能够B、不能C、不一定能D、以上皆是
7.下列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是 D 。
A、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B、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C、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D、个人自产自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8.企业的主要技术人员应能满足 B 。
A、大学本科以上学历B、相关岗位的专业能力要求C、五年以上技术工作经历D、A+B+C
9.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实行哪四个统一 B 。
A、统一审批发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B、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C、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实施细则、统一审批发证、统一监督管理D、统一产品目录、统一申请书、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10.企业实地核查的范围是指 B 、场所范围、部门和人员范围。
A、经营范围B、产品范围C、生产范围D、服务范围
11.型式试验是对产品标准要求的 A ,其目的是评定产品质量是否全面符合标准要求,是否达到全部设计质量要求。
A、全项目B、定期C、不定期D、特殊
1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审查合格指对企业的 D 。
A、申报材料审查合格B、实地核查合格C、产品检验合格D、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都合格
1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属于行政审批中的 C 。
A、审批B、审核C、核准D、备案
14.企业的实地核查中对产品的抽样工作由 B 实施。
A、检验机构人员B、核查人员C、观察员D、企业检验人员
15.企业实地核查时应有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一般由地方质监局的 C人员担任。
A、注册审查员B、注册高级审查员C、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D、检验机构人员
16. 下面哪种情况需要召开审查组内部会议并及时向审查组织机构汇报 B 。
A、发现企业有严重弄虚作假的情况B、审查员在分工范围内遇到自己不能继续审查的复杂问题C、在完成具体审查活动后 D、企业介绍准备工作情况
三、多项选择题
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BDE 。A、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对象是生产列入目录的重要工业产品B、出口(包括出口转内销)和在境外生产、境内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不属于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C、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D、工业产品目录应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E、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包括: ACE 。
A、审查员B、观察员C、技术专家D、检验员E、高级审查员
3.终止许可包括 AD 。A、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要求终止许可B、作出许可决定前,生产者要求终止许可C、作出许可决定后,申请人要求终止许可D、作出许可决定后,生产者要求终止许可E、作出许可决定前,审查机构要求终止许可
4.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标注要求 Ac、D 。A、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B、获证企业必须在其产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C、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D、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可以标注在包装、说明书上E、产品、包装、说明书上均应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5.获证企业名称变更是指: ABCD 。A、企业名称发生变化B、住所名称发生变化C、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D、住所迁移,生产地址未发生变化E、生产地址迁移,住所地址未发生变化
6.核查人员有下列 ABCDE 行为之一,应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注销其审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行政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核查人员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从事企业实地核查的,且情节较重的B、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刁难企业,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的C、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格证书的D、从事生产许可有偿咨询的E、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7.“实地核查报告”中“其他情况说明”栏中填写的内容为: BC 等。
A、审查结论B、企业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C、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核查的情况D、严重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情况
8.产品标识可分为 ABCD 等。
A、产品类别标识B、加工状态标识C、检验状态标识D、可追溯性标识E、产品安全标识
9.企业内从事检验活动的人员主要包括: ABCD人员。
A、外购外协件进货检验B、生产过程中的工序检验、半成品检验C、完工产品的最终检验、出厂检验D、自检
10.企业实地核查的依据是 ABCD 。
A、《管理条例》B、《实施办法》C、产品实施细则D、其他相关规定
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贯彻 ABC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A、生产安全法B、劳动C、消防法D、质量法
12.企业应制定 ABC 。
A、工艺管理制度B、质量检验管理制度C、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D、不合格品召回制度
13.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产品应符合有关 ABCD 。
A、国家标准B、行业标准C、企业明示的标准D、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14.企业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项应 ABC 。
A、进行证实B、与企业确认C、做好记录D、终止审查
15.测量设备是指为实现测量过程所必需的 ABCD 或辅助设备或它们的组合。
A、测量仪器B、软件C、测量标准D、标准物质
16.产品抽样检验方式可以采取 ABC 。
A、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企业送许可证检验机构检验B、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许可证检验机构现场检验C、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部分现场检验,部分送许可证检验机构检验。D、企业检验人员现场抽封样品,送许可证检验机构检验。
17.对采购产品的质量检验或验证的方式有 ABC 。
A、检验B、试验C、查验合格证明文件D、试用
18.审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哪些可以判定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 ABCDE A、伪造营业执照B、在实地核查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恢复生产C、企业实际住所、生产地址与申请材料不符D、咨询人员代替企业人员应付审查E、用其他企业的产品代替本企业产品提供审查
四、填空题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部分重要工业产品的 生产企业 ,通过 企业实地核查 和 产品质量检验 ,确认其符合法定条件,向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某种产品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2. 《管理条例》调整的行为方式有三种:一是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二是销售 列入目录的产品;三是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列入目录的产品。
3.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之日六个月内向生产所在地受理单位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4.目前,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已经形成了以《行政许可法》为根基,以《管理条例》为中心,以 《管理办法》 等部门规章为主体,以 8 个规范性文件和 101 个产品实施细则为重要支撑的法律体系。
5.审查组应在现场作出实地核查结论,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现场作出结论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查组织单位,最终由 审查组织单位 作出结论,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企业实地核查结论。
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 科学公正 、公开透明、程序合法 、便民高效的原则。
7.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宗旨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 、 人体健康 和 生命财产安全 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 产业政策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8.审查组应将《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复印件交 留存企业,并交观察员 。
9.生产许可证标志按照方便企业、 易于识别 、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10.企业实地核查时应遵循核对的原则,应包括有没有 、 做没做 、做的如何 依次递进的三个方面。
11.企业应确保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的 完整、准确、真实 。
12.在审查过程中,对待客观证据,审查员应自始至终维护、保持审核判断的独立、客观、 公正性 。
13.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 应不低于 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 部门备案。
14.企业实地核查的目的是确认申请企业是否符合 产品实施细则 及有关规定的发证条件,是否具备持续稳定生产 质量合格产品 的能力,为行政机关审批发证提供客观、公正、准确的技术评价材料。
15.对不合格品进行控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 、安装或 出厂 。
五、简答论述题
1. 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符合哪些条件?P35
(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2. 企业实地核查的内容包括哪几部分?P 77
企业实地核查的内容包括两部分:
一是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是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的要求,对企业的(5)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职责、(3)生产设施设备和检验手段、(2)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检验人员、(6)产品标准和(4)技术工艺文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检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等内容进行核查与评价。
3. 简述审查员的职责?P 81
(1)按分工完成现场核查任务;
(2)如实记录核查结果,并对其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3)向审查组报告核查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不符合项(不合格项);
(4)参与实地核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
(5)协助组长完成现场抽样和封样工作,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6)完成审查组长交办的与核查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4. 企业实地核查遇到生产厂点与住所不在同一处或有多个生产厂点等情况如何处理?
汇报,核对申请书、判定审查结论不合格
(依据《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审查组实地核查时,发现企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会同观察员签字,按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处理:(三)企业实际住所、生产地址、产品与申请材料不符的)
5. 请举例说明怎样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如何控制?P 116
关键质量控制点的设置:
企业首先要针对所生产的产品规格、性能和结构特点分析并确定关键特性。产品关键特性可分为三馺,对A级(A级为致命缺陷)质量特性的控制应列为关键质量控制点,企业应在技术文件、工艺流程图上予以标明,并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控制对象,可以是某一工序中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工艺参数,如湿度、压力、时间等。
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控制:
确认了关键控制点后,企业应着手分析影响工序质量的各项因素,运用统计技术对该工序的操作者、设备、原料加工方法等因素进行分析,找出影响质量特性的主要因素,明确控制的对象和目标,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明确控制要求,规定监控方法。工序操作者应严格按质量控制程序及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确保质量控制点得到有效的控制。
六、场景题
1. 某审查组对泵类企业进行审查,发现2011年6月1日加工的一批产品,其图纸与实物不符,审查组判定4.2.3不符合,请问核查时还应关注与此相关联的哪些条款,为什么?
应关注企业实际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规定,于此关联的条款包括6.3出厂检验、4.2.1技术文件的要求和数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某企业申请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审查组进行现场核查时,认为该企业具备了生产复合肥料的生产能力,对企业复合肥料生产条件一并进行了审查,下达了合格结论。并报请生产许可机关按照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两个产品颁发生产许可证,请问审查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因为《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业实地核查的范围包含企业申请的所有产品和相关生产场所、生产设备,以及与申请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所有部门和人员”,企业只申请了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并未受理其他产品,审查组无权增加或减少实地核查范围。
3. 某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申请取证,审查组对其产品进行现场抽样时未请企业陪同人员签字盖章。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企业提出异议。企业异议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为什么?
是,因为审查组抽样时违反了《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规定。
《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负责抽样的审查员应不少于2人,抽样时,抽样人员应有企业人员陪同。《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负责抽样的审查员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有负责抽样的审查员和企业陪同人员签字且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抽样单上应注明封样方式及部位
4.审查组在对一家中密度纤维板生产企业实地核查,在检验室发现使用的分析天平是借来的,干燥箱和恒温水浴箱未在校准有效期内。在查验检验人员的上岗证和检验能力时,检验员回答:“我是刚进厂的大学生,公司还来不及给我培训,但我是学木材检验的,这些项目我都会。”请分析上述场景中存在几处不符合事实,分别不符合《核查办法》的哪一条款,不符合的性质(轻微缺陷、不符合)及理由。
2.3.1否决项不符合,理由:不具备必备检测仪器(借用)
2.3.2轻微,理由:个别仪器未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
3.5 轻微,理由:核查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5. 在现场抽样时,发现企业成品库中的合格样品数量达不到细则规定的抽样基数,企业解释说,前两天一个老客户急着要货,只能卖给他,现在正在抓紧生产,并拿出销售台账和发票。经核对,已售出产品和现有产品数量相加满足抽样基数,应如何处理?
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进行,不予抽样。结论判定不合格,在核查报告“其他情况说明”中写清原因。
理由: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生产许可证抽样应在企业的成品库中进行。
5. 实地核查期间,企业觉察到审查结论可能是不合格,向审查组提出延期审查的要求,审查组应如何处理?
审查组应继续审查完毕,并及时向审查组织单位汇报情况。依据是《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企业向审查组提出推迟核查要求时,审查组应告知企业与审查组织单位联系,在未接到审查组织单位通知前,按原实地核查计划进行。第二十五条:审查组实地核查时,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项或否决项不合格时,核查工作应继续进行,不可中断核查,保证实地核查工作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