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生产许可证代办
不知道重庆有没有,山东是有代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的。
『贰』 在重庆怎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机电类的)
你好,根据你的业务范围申请: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申请。具体按下面这个规定进行。
这个规定太长,你要的话给个址发给你,全部内容都有。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 资格许可条件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第八条 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二)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
第九条 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施工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具备相应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上述业务采用分承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单位的相应能力仅考核其控制分承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首次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获得《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取证后第一年度内的施工业绩应达到《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附件3,以下简称《业绩要求》)的规定;
(二)提出《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上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应达到《业绩要求》的规定;
(三)取得《许可证》后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基本条件》的规定。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为承担经许可由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
第三章 资格许可程序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如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单独申请相关资格;如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特种设备施工资格应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受理机构一并申请,约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评审机构评审,并与其“法人”相应资格的评审同期进行,评审结果应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取得许可的,其“法人”的《许可证》上应注明该分支机构及许可的施工类别范围。
制造单位申请施工资格许可,可以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别提出。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的,其许可条件评审应在制造许可评审时按照本规则规定一并进行。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客运索道施工资格申请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二十九条中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
4.处于对办理《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
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评审
(一)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
1.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三)评审工作包括对施工单位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评审情况应当详细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3种:
1.具备条件
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
2.基本具备条件
基本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条件和要求,在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不具备条件
对不符合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复评时仍不能达到具备条件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六)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七)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申请书》、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如果经复审时),报送受理机构。
已经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位,对其另行申请《许可证》进行评审的重点是人员持证、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尤其是施工方案管理等条件。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2日。
第十六条 审查发证
受理机构接到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合格的,应核发《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评审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评审机构原因导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二)评审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包含安装或改造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包括委托省局受理、审查的)。仅有维修资格的《许可证》由省局发放,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的证书,并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方法编号。
省局应在每个季度的第1周内,将本局在本次报告前1个季度内发出证书的复印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受理机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书》和必要的见证材料。评审机构应当保存许可条件评审的全部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公告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及其许可的施工范围,由发证部门公告。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划,受理机构提出,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专业国家级、省级的检验检测机构或在国家、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有10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
(二)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
(三)至少配备5名专业配置合理的专职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经历应与评审业务相适应;
(四)建立并保持评审工作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
(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七)本地区有相当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家)的拟申请企业。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由评审机构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考核,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机电类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的管理、技术和产品的标准以及施工工艺流程;
(二)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或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
(三)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五)受聘于相关的评审机构,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制定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的受理机构备案。现场评审计划应当及时向受理机构报告,每年开展评审的工作情况应当及时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的受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在从事评审工作时,应自觉接受申请单位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并应加强对聘用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评审人员业绩档案。对玩忽职守、丧失公正、以权谋私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或解除聘用的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证单位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本规则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1.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或维修,并由承担改造或维修的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2.制造单位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拟自行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的,必须按照本条第八款的要求更换产品铭牌,并由电梯改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二)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可以接受产权单位委托承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必须执行本条其他款项要求。
(三)安装或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相应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得到其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如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资格,本款前述要求可不再履行,由承担相应施工的单位负责保障该设备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自有职工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及时抵达的时间限制以双方协议规定为准,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
(五)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任命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
(六)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
(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并严格按照本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实施现场作业,确需调整施工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八)未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进行改造的特种设备,改造单位必须更换该特种设备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许可证》编号等。
(九)经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严格的自检。在用特种设备,承担维修或维护保养的施工单位,也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按下列期限进行自检:
1.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塔式起重机和升降机的期限为6个月;
2.塔式起重机和升降机之外的起重机械的期限为1年。
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施工类别的划分,按照《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附件5)执行。
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取证单位应及时上报: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
(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时);
2.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原《许可证》;
4.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不得为复印件)。
原受理机构在核定上述资料后,可以换发新的《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及作业项目许可范围不变,原证书由原受理机构收回。
(三)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数量、质量管理体系等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受理机构,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取证单位拟增加施工类别或者提高施工等级时,应当按照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填写《申请书》,向原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应评审和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原《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提高作业等级评审工作的重点是施工业绩考核及注册资金、人员数量等条件的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1日。
第二十六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相应施工的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申请与审查等必须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逾期不申请或未通过换证审查的,即失去相应的资格,由原发证机构注销资格。过期的《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二)取证以来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设备的汇总表;
(三)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四)原《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换证评审除须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外,应当注重评审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施工的行为;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
(四)按照《基本条件》和《业绩要求》考核施工业绩;
(五)随机抽查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现场工作质量;
(六)为用户服务情况和用户反馈处理情况;
(七)有无重大质量事故等。
第二十九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证机构应当通过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取证单位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构注销其《许可证》:
(一)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施工;
(二)施工质量严重下降或经抽查、复查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并在限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检验或审查仍不合格的;
(三)由其实施施工后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四)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许可证》,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的;
(五)由于施工质量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设备事故的;
(六)首次获得《许可证》的作业单位,取证后第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未能达到《业绩要求》规定的;
(七)在组织施工和经营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消资格的。
已注销的《许可证》必须交回原发证机构。上述行为如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处罚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或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时,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诉意见。受理机构收到申诉函件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请单位。对处理结论仍有异议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提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一条 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在进行评审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查情况属实,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规定的评审机构或责成评审机构对相应评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
(二)评审中发生较大失误的;
(三)泄露被评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向被评审单位索要额外钱物的;
(五)从事相关特种设备经营性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1次检查。发现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况或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时,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评审机构工作失误或错误,给申请单位造成的损失,由该评审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冒用《许可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秉公行事,公正廉洁。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相关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评审机构交纳评审费用,取得《许可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发证机构交纳证书工本等费用。
第三十七条 同一单位同时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本规则规定的《许可证》时,如按照规定其所申请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时,则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受理其全部申请。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时,应为多项许可条件评审的同时实施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
2.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
3.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
4.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
5.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
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
『叁』 办理重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办理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
一、法人关于安全生产的承诺书:盖公章、法人签字
二、特殊作业人员名单:比如说叉车证、电焊/气焊工证
三、扫描件要和原件相符:尤其是变更栏也要扫进去
四、安全机构人员应该是专职安全员(也就是持C类证的人员)
五、安全生产证明材料只有下发文件是不行的(流于形式);应该有人员签字
六、要有工伤险(含在养老保险里的,可以开社保证明)和意外伤害险。其中工伤险起码要涵盖十一人,要提供近三个月的发票
七、关于救援预案:1、对于危害性较大项目缺乏可预见性的预案;2、出现问题后也要有紧急救援预案。
八、关于职业病:1、有哪些职业病;2、会产生什么后果;3、如何预防职业病
九、如果没有《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可以出具一个不需要使用起重机械的说明。
十、机构组织管理图仅仅有架构不行,还要有人名
十一、要有成立安全生产科的任命文件
十二、要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
十三、对于“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过于简单”的刁难,可以提供《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和《企业职工体检分析报告》
十四、安全生产投入可以出具劳保用品的发票即可
营业执照副本年检记录要齐全,新办的营业执照年检记录只有年份,无小圆章,接下来年检会在年份上加盖小圆章。
要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文件,负责人任命文件及组成人员明细表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有救援演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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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你愉快
『肆』 重庆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流程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一)凡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并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规定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其中,第2至第13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三)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一级及一级以上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和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向市建委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它企业均通过注册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向市建委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水利等专业资质类别的企业,由市建委送市水利等部门审查后审批。市建委主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机构为市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四)市建委、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市建委、区县(自治县、市)建委不予受理,且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建委、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市建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应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建委)。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向市建委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市建委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市建委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八)对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市建委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市建委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九)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章有效。由建设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一个正本,四个副本。
(十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建委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建委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查后,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十三)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市建委申请补办。
五、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监督管理
(十四)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005年1月13日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发包时,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核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承揽施工业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
《规定》施行前(2004年7月5日)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
(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十五)市建委由市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规定》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或相关部门应及时将违法事实等书面告知市建委。
市建委检查发现企业有违反《规定》的,或根据区县(自治县、市)建委或相关部门书面告知的违法事实等,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
外地来渝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市建委将其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十六)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等抄告同级建设主管部门;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等抄告市建委。
(十七)市建委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6、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十八)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应当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企业依法终止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十九)市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以及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况。
六、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行政处罚
(二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该企业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一)市建委或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二十二)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市建委立即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
证30日至9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
(二十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伍』 重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办理公司
质监局局长小舅子的公司
『陆』 现在重庆食品行业办一个生产许可QS证,大概需要多久时间,要准备些什么东西呢
一、申请阶段????15个工作日??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程序获取生产许可证。
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监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
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20个工作日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
二、审查阶段?40个工作日??
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
?10个工作日(1)
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10个工作日(2)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统一汇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
?10个工作日(3)?
?????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在送出汇总材料后,保证国家质检总局在10个工作日内能够收到该材料。
?
?10个工作日(4)??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
三、发证阶段?
???15个工作日??
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
许可证相关
时间证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
????
换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企业应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
????年审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
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变更??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
??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QS认证的内容?
??(一)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凡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二)是对企业生产的出厂产品实施强制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
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
??
??(三)是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检验合格的食品加贴市场准入标志,即QS标志。
?
QS认证对生产场所和设备的要求???一、生产场所??
??必须符合国家生产企业的卫生标准和各个产品的审查细则以及通则;???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必须做到工艺合理、设备齐全(对照审查细则)???三、必须的检验设备?
??必须建立企业自己的实验制度,并具备实验条件,同时必须有相应的检验设备(对照审查细则)和试剂。
?QS认证的范围?
??1:所有经过加工的食品(现做现买的、初级加工的产品不在此范围)???2:化妆品?
??3:塑料和纸包装容器???4:食用化工产品?
??5:食品加工用的相关设备???6:牙膏?
企业实施QS认证的意义?
??1.获得入市资格:通过认证,是产品进入市场的有效通行证。
??
??2.规范食品生产:依照产品良好生产操作规程规范产品的生产过程。
??
??3.提高产品质量:通过质量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对产品实现全过程实施控制,减少质量波动、减少不合格品,从而有效的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
??4.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化管理,对每一项生产活动实施控制。
??
??5.降低成本:通过管理体系文件的制定,规范每一位员工的行为,科学、合理的运用资源,减少返工,降低成本,进而提高企业的效益。
??
?
??QS认证新要求:?
??由于连续发生食品问题,国家对QS的认证工作进行了加强。
????除了对认证机构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追究制度,特别是对企业要求进一步提高。
?
??1、委托检验淘汰,要求企业必须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原已拿证的企业,属于委托检验的必须在年底前建立自己的实验室,否则将取消其QS证。
?
??2、QS企业每年都将接受严格的证后监督检查,对其申证条件进行审核。
若发现有严重不合格项就将吊销其QS证。
该项工作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筹进行。
?
QS认证的费用?
??1:申请费用:2200/单元。
同时申请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每加一个加收20%??
? ? 2:检验费用:?按照各省标准执行。
?同时,咨询费另计?
??3:咨询服务费用:按咨询机构标准执行,一般为12000~15000元。
包括企业标准备案咨询费用。
? 4.重庆雕卓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专业从事食品安全生产QS办理,您可以咨询雕卓顾问黄老师,希望帮到你。
『柒』 重庆工商代办公司那家最便宜最快,急需
现在都是先证后照,必须先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免费办的!注册食品公回司,是生产的,要答办理生产许可证,销售的办理流通许可证!
我觉得阁下还是自己去办,自己熟悉了,什么都好办,其实没那么复杂,一步步来!
流通到工商办,免费办理,提供一些手续就好了,不会他们会告诉你怎么办!
一个公司自己不操作,何以发展!
『捌』 安全生产许可证代办哪个公司做的好
觉得目前的重庆共图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不错,回头你也可以进行关注。
『玖』 想咨询一下重庆有没有知道怎么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并非QS),怎么办理方式流程,求指点,谢谢
有~去政府部门~食品监督局~有专门办理这个证件的工作人员~填几个单子就行了!
『拾』 重庆能办白酒生产许可证吗
重庆肯定可以办白酒生产许可证哦,不要说是白酒生产许可证,什么都可以办,如果重庆都不可以办的话,那要什么地方才能办吗,如果你找不到在重庆的什么地方办的话,你就网络一下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