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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代理业务

发布时间: 2021-01-27 17:20:29

A. 什么叫票据行为代理代理人如何代理票据行为

浅析票据行为之代理 由于票据附随于日益广泛且复杂的贸易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票据有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跨越几个省市乃至国界。因此,票据当事人实施的票据活动都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制度、时间、空间、精力和能力这几个要素的制约,从而使自己的票据活动能力及市场活动能力大大受损。而承认票据代理关系则可以补充和延伸委托人的票据活动效力。有鉴于此,各国票据行为法均允许票据代理关系之存在。 票据行为的代理简称为票据代理,指的是有权实施某种票据行为的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愿亲自实施该票据行为,而由他人代为实施的一种票据法律制度。票据代理为法律行为,是代理人为本人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的意思表示。民法对代理采取表示主义,即代理须以本人名义为之。而票据法对票据代理进一步采取证券表示主义。WriteZhu('1'); 未在票据上记载代理关系的,不发生票据代理的效力,仅发生代理人本身的票据行为的效力。然而,票据法更加注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市场交易利益,更加注意从票据本身的特点出发,即票据文义性和要式性出发,从票据本身的记载入手,赋予签章人一定的权利和要求其履行一定的义务。因此,相对于普通民事代理来说,票据代理有特殊之处。 第一部分 票据有权代理 我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依此规定,票据有权代理的成立应具备以下形式要件: 一、应载明本人于票据。票据代理属法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关于代理的一般规定,即代理人应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有关票据行为,因此,代理人只有将本人的姓名或名称明确载明于票据,才能使有关票据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本人。如果代理人以口头或票据以外的书面形式表明其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有关票据行为,而没有将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票据,也不能构成票据行为的代理。将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载明于票据,该行为应由代理人所为,还是由本人亲自将姓名或名称载明于票据,我国票据法没有明文规定,学者们意见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在票据上必须有本人的签名。WriteZhu('2'); 如果票据上本人的名称或姓名是本人亲自记载的话,那么就不需要票据代理这一制度了。既然本人可以亲自实施票据行为,代理人的设置也成了画蛇添足之举。因此,代理人在票据上表明被代理人名义即可,无需实施加盖被代理人公章、签名等行为。大陆法系将代理划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划分二者的标准即是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为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为即可,无需被代理人亲自签名。英美法系将代理分为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包括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但在票据代理中两大法系均不承认间接代理和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即要求披露直接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故票据法上实行“严格显名主义”。 二、应将授权代理的意思记载于票据。将为本人代理的意思记载于票据上,还有另一要求,即明确性。如果从票面上无法推知代理人是为本人在从事代理行为,则后果由代理人自负,关于该项记载的方式,各国票据法理论和实践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并不一定要求记载“代理人”字样,只要有依一般的票据交易习惯足以认定代理人是以本人名义实施有关票据行为的记载即可视为有效的记载。如:代理人只载明了为某人的监护人并依法签名于票据或依据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可以推定很显然存在代某人实施票据行为的关系。WriteZhu('3'); 又如依商场上的习惯,除在票据上盖公司章外,通常只要盖代理人或经理人个人的私章,而未再表明代理的意旨或他的职衔,则可依社会通常观念,而认为代理人或代表人是代理公司为票据行为,而由公司负票据责任。 三、代理人应签章于票据。票据行为以行为人签章于票据为其绝对的成立要件之一,票据行为代理属于票据法的特殊规定,但是关于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票据代理,故代理人应在票据上签章。欠缺签章的代理行为无效。仅由代理人记载本人姓名而盖本人印章,而未记载代理意旨与代理人名章的,称为“票据行为之代行”。 有权代理还需具备实质要件――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判断票据代理为无权还是有权代理的标准即为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 依此要件,票据行为代理成立后,将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即约束力或强制力。我国学者多认为,符合条件的代理的效力即有权代理的效力,权利义务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WriteZhu('4'); 即第三人可直接向被代理人主张票据法的权利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予以抗辩。票据代理虽是民事代理的一种,具有一般民事代理的共同特征,但是由于票据注重流通性,侧重保护持票人的权利以维护交易安全,因此票据代理与一般的民事代理又有一些区别。其中最主要的是民事代理以显名主义为原则,但是隐名形式也适度存在,而票据代理实行严格的显名主义,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必须通过票据记载明确告知第三人。 第二部分 票据无权代理 相对于有权代理来说,无权代理的问题更为复杂。票据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本人即被代理人没有授予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及代理权终止后所实施的票据代理活动。票据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本人没有授予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所实施的代理活动。广义无权代理除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外,还包括越权代理及表见代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权代理的范围更为广泛,本人为虚构之人、因代理权无真实来源,可以成立无权代理;代理人无代理行为能力,无法履行代理之责,也可以成立无权代理,从这个意义上讲,无权代理应包括一切代理权不存在或不能证明其存在的情形。WriteZhu('5'); 一、狭义无权代理。 相对于有权代理来说,狭义无权代理实质构成要件是代理人欠缺代理权,并且第三人没有正当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否则构成表见代理,不属狭义无权代理情形。狭义无权代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代理人有无代理权,由谁负举证责任呢?是代理人,或是第三人? 应由代理人来负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其具有代理权,代理人应承担无权代理的责任,该责任为法定责任,具有惩罚性质。而且票据法并未规定第三人的善意是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因此,即使第三人不是善意的,代理人也应承担责任,不能以此抗辩。其实,在无权代理情形,直接第三人往往具有过失。在民事代理关系中,第三人本来是没有义务审查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限的,该代理权限属代理的内部关系。代理人在与直接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代理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具有代理权,同时,直接第三人可以借助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来审查代理人是否真正具有代理权。也就是说,代理人的义务是举证证明自己具有代理权,而第三人的义务是审查代理人提供的证据。如果第三人从代理人提供的证据表面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或者本人的行为足以另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那么,则成立表见代理。在此,第三人已正当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是善意无过失的。如果通过审查,第三人没有正当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又与第三人从事了民事行为,则可以推定第三人是有过失的。在票据法上,代理人与直接第三人的关系也类似于普通民事代理中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即在无权代理场合,如果直接第三人通过代理人提供的票面以外的证据不能证明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而又与代理人从事了票据行为时,可以推定直接第三人具有过失。因此,在票据代理关系中,不能仅从票据的文义性考察代理权限的有无,必须借助于票面以外的证据,因此,票据的文义性不是绝对的,在此受到挑战。如果坚持票据的绝对文义原则,即直接第三人仅可以根据票据表面的记载情况来判断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的话,那么凡是代理人在票面上记载被代理人的名字,表明代理意旨,自己签名的,第三人都可以认为代理人的行为为有权代理,那么所有的代理行为都将成为有权代理,在此谈票据代理也就毫无意义。 (二)、追认制度的选择。 票据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即被代理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付款请求而不必负任何票据责任。民商基本法将无权代理的效力的决定权交给了本人。若本人追认,代理即为有效;若本人不予追认,则代理无效。在英美国家的票据法上,不要说是越权代理或无权代理,就是票据伪造,也是可以通过被代理人追认产生票据代理效力的。至于刑事法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那是另一回事。设想的模式是持票人有权向越权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人直接主张权利,也可由本人追认代理人之无权代理行为,从而使本人直接受该行为的约束。笔者认为,无权代理行为适用被代理人追认制度与否只是立法选择问题。一方面,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本人追认才能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所谓追认,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一旦作出承认,在性质上视为补授代理权,从而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WriteZhu('6'); 无权代理未必总大对本人不利,追认制度正是给了他们一个亲自选择判断的机会。《美国代理法重述》第82条所评论的法律确定追认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就是实用主义。“追认代理有利于弥补代理人权限上的微小瑕疵,把一些有关细节、末节上的风险减小到最小限度,有益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流转的效率。” 另一方面,承认追认制度,有可能使代理行为的效力处于待定的状态,一是对票据的流通安全不利,而且该方法本身也是有问题的。票据法律关系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票据以文义为准在市场上流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顺利、便捷、及时,如果授予被代理人追认权,无疑加重了持票人的交易风险,更不利于票据流通。在两个方面的利弊得失做出正确的分析后,才能决定是否规定追认制度。我国台湾学者认为,票据行为之代理,可以因本人承认而生效力,但本人未承认时,则由该代理人自负票据上之责任,(中华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以免损害赔偿之辗转周折,妨碍票据之流通。WriteZhu('7');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被代理人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权。无权处分行为之所以应规定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是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考虑。无权处分是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无权代理则是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无权处分中,相对人可能是善意的,可是在无权代理中,第三人不具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是有过失的(上文已述),即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均是有过错的,在此,法律可以选择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也可由代理人直接承担法律后果。虽然第三人也有过错,但在此涉及的只是票据法律责任,票据法并未规定第三人的善意是无权代理成立的构成要件,因此,代理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在追究了代理人的票据责任后,再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分担民事责任。始终,民事责任与票据责任是不同的。

B. 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有怎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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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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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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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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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简述票据行为的代理与民事代理的不同

民事代理包括票据行为的代理。主体,效力都是一样的,唯一不同的就是适用的范围不同。民事代理包括所有的民事行为的代理,比如说买卖。而票据代理仅限于票据行为的代理。

E. 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票据上有表示本人身份版的记载;
②票据上权有表示“代理目的”的记载;
③票据代理人签名。票据为绝对票式证券,票据代理为票据证券上行为,有严格的书面性和示义性,其形式要件依照票据法规定,比民法上的代理更注重形式外观。代理可分为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两种。前者是由委托、雇佣等契约而被授权的代理,后者是由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派或选任行为而被授权的代理。法定代理权依法律的规定而规定。
二、概念简介: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

F. 票据代理问题!!!

第一、甲德行为属于票据代理中的越权代理行为。
第二、不能成立,因为乙公司的授权仅限1万的限额只对内发生效力,对外不发生效力!
第三、该票据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乙公司承担后可以向甲追偿!

G. 票据行为的代理是什么意思

答:一、票据行为的代理的含义

票据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

二、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1)须明示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三、票据代理的形式

票据为绝对票式证券,票据代理为票据证券上行为,有严格的书面性和示义性,其形式要件依照票据法规定,比民法上的代理更注重形式外观。

代理可分为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两种。前者是由委托、雇佣等契约而被授权的代理,后者是由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派或选任行为而被授权的代理。法定代理权依法律的规定而规定。

(7)票据代理业务扩展阅读:

票据行为的内容:

一、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二、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

三、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四、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

五、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六、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H. 什么是银行票据业务有什么操作要点

票据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在承兑银行(开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发银行申请并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承兑,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产品功能包括:1、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远期付款功能,降低企业对营运资金的占用;2、票据持有人在汇票到期前若急需资金可以申请贴现;3、银行承兑汇票在到期日前可以背书转让。产品特点包括:1、对于卖方(收款人)来说,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2、对于买方(出票人)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与需求,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低(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操作简便。适用对象为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有延期付款需求的各类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条件包括:1、依法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2、在开发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并与开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经营管理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4、真实合法的交易合同,且在合同上载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支付方式;5、能够按照规定交付足额保证金或提供有效担保;6、无逾期贷款、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没有未决重大诉讼事项或其他被政府机关、监管机构严重谴责事项。所需材料包括: 1、基础资料(1)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签字样本(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签字样本(原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2)近三年度和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对于缴纳100%保证金的承兑申请人,只要求提供上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3)经过年检的有效贷款证(或贷款卡);(4)若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企业等,如公司章程有相关规定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和其有权机构同意申请承兑的决议或授权文件。2、承兑业务资料(1)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2)申请承兑所依据的真实的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且交易合同上载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支付方式。3、担保资料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手续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前三年度和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等(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4、开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开发银行的票据行为,是开发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商业汇票贴现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汇票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产品种类包括:1、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2、卖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产品功能为:汇票合法持有人提前回收应收票据款项,解决企业运营流动资金需求。产品特点包括:1、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2、贴现业务较短期贷款而言操作简便;3、减少企业应收票据,增加企业现金流;4、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少企业财务费用;5、提高企业资金周转速度和资金使用效率。适用对象为: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持有商业汇票的持有人,在需要资金周转时,均可向开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申请条件包括:1、银行承兑汇票向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局、各分行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其营业执照经工商部门办理有效年检手续;(2)在国家开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并已办理贷款卡;(3)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4)持票人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5)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须符合国家开发银行授信管理的规定。2、商业承兑汇票向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局、各分行申请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其营业执照经工商部门办理有效年检手续;(2)在国家开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并已办理贷款卡;(3)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4)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5)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或贴现申请人须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的授信管理规定;(6)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原则上要求必须是与开发银行业务往来密切,信用等级较高的重点信贷客户。所需材料包括;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统一制式文本)并加盖贴现申请人公章;(2) 汇票票面审查不存在无效事项,且未到期的合法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3) 贴现票据项下的合法有效的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合同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及商品发运单据原件与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4) 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贷款卡及密码、经法人签署的对经办人的授权法律文书;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 若持票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企业等,如公司章程有相关规定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及其有权机构同意申请贴现的决议或授权文件。(6) 贴现申请人最新的财务季报和经审计的财务年报;(7) 贴现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1)《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统一制式文本)并加盖贴现申请人公章;(2) 汇票票面审查不存在无效事项,且未到期的合法有效的商业承兑汇票原件;(3) 贴现票据项下的合法有效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合同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及商品发运单据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 (4)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贷款卡及密码、经法人签署的对经办人的授权法律文书;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 若持票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企业等,如公司章程有相关规定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和其有权机构同意申请贴现的决议或授权文件;(6) 贴现申请人最新的财务季报和经审计的财务年报;(7) 贴现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转贴现(转入)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商业汇票转贴现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和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本手册商业汇票转贴现特指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产品种类包括:1、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断(开行买入票据)业务;2、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卖断(开行卖出票据)业务;3、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逆回购(开行买入返售票据)业务;4、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正回购(开行卖出回购票据)业务。产品功能包括:1、调节银行信贷规模;2、调节银行资产结构,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产品特点包括:1、通过资金融通最大限度实现资金收益;2、票据流动性强,手续简便。适用对象指经人民银行批准办理贴现、转贴现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申请条件包括:1、经人民银行批准办理贴现、转贴现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2、具有上级或管理部门完整的授权文件,允许其经营票据买卖业务;3、具有主管机关批准拥有的“汇票专用章”并能自主完整地盖在背书上;4、资金雄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5、交易对手在开行有充足且可用的授信额度。所需材料包括:1、转贴现买断和逆回购客户(申请银行)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断和逆回购业务,需向分行主管同业合作业务的相关处室提交以下资料:(1)《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申请书》(统一制式文本) 并加盖申请人公章;(2)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4)已由贴现行背书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5)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复印件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不具备使用增值税发票的,除提供普通发票外,还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6)已办理贴现的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7)加盖贴现行会计部门业务专用章的查询查复书复印件;(8)转贴现申请人转贴现交易资格证明文件; (9)开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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