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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出口许可

发布时间: 2021-01-27 04: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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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3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7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
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
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
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
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
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
,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
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
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
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
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
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
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
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
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
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
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
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
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
,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
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
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
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
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
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
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
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
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
规划。

第十八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
。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
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
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
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
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
,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
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
丝。

第二十四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
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

第五章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
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
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
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
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
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
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
草制品。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
品。

第二十九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
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
字样。

第三十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
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
、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三十一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
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
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
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三条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
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第六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
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
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
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
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
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
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
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
自运。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
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
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
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
为。

第三十七条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
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第七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
生产和销售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
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
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
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
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
或者个人。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
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
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
、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八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
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二条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
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其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
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
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
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
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四十四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
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
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四十五条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
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
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
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
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七条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经国务
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
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
取缔。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
可以根据烟草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
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
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在
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
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
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
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
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五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
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
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
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
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
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
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
查证件。

第五十三条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
人,给予奖励。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
,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
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
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
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
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
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
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
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
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
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
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
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
、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
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
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
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
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
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
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
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
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七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
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
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
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
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
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
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
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
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
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
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
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
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
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
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
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
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
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
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
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
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
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
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
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
、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
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
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
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
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
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
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企业
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
五十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六十九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
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
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❷ 出口香烟具备什么条件需要哪些许可证件哪些手续一般的进出口公司能出口吗

这个就不用想了,中国的香烟出口和进口全部通过“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

❸ 没有许可的情况下,向海关瞒报并出口香烟,会犯什么罪

构成走私罪,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❹ 烟丝运输要哪些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70703

【实施日期】 19970703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
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
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
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
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
剂和色素。

【章名】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
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
》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
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
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
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发证。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
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
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
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
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
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章名】 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
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八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
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
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 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
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
划部门下达。

【章名】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
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四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
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
申请注册。

【章名】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
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
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
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
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
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三十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
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三十一条 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
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三条 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章名】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
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
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
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
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
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
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
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章名】 第七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
产和销售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
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
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
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
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
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
销售。

【章名】 第八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二条 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
证的企业经营。其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
,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
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
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四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
,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四十五条 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
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章名】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
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
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七条 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
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
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
动。

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
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
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
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五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
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
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
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
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
,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五十三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章名】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
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
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
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
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
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
(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
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
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
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
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
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七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
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
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
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
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
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
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
卖品公开销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
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
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
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
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
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
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
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六十九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
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章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❺ 烟草局统一招考进入烟草局的属于正式员工吗

烟草局统一招考进入烟草局的属于正式员工。烟草局或者是烟草公司作为国家行政单位以及国企,每年各个省份烟草公司会单独出招聘公告。

以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2019年第二批次高校毕业生招聘为例: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按总成绩排序,确定体检人员名单,在指定的体检机构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拟录用人员名单在云南中烟官网招聘专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预录取。在通过身份、学历、无犯罪记录等审查后,签订就业协议


(5)烟叶出口许可扩展阅读:

一、烟草局的统一招考是公务员编制。

烟草局属于副部级单位,国家烟草局,成立于1984年,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合署办公,对我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对全行业人、财、物、产、供、销、内、外、贸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组建商务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国家计委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外经贸部的职能整合划入该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国家发改委管理。

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划归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二、正式员工的职责:

1、拟订烟草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行业合理布局。

2、依法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查禁和关停计划外烟厂,保护合法经营。

3、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管理监督烟草行业财务资金,组织实施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4、组织烟草行业生产、经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烟草专卖品产供销及进出口的年度计划,编制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审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5、提出烟草行业有关经济政策建议,制定烟草专卖品的价格政策,管理烟草专卖品的价格。

6、负责组织实施烟草行业体制改革,指导烟草企业改革,推进卷烟工业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依法审批烟草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

7、负责烟草制品减害降焦工作,制定烟草行业科技发展政策,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和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工作,负责烟草行业技术监督、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化工作。

8、对全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

9、管理烟草系统人事、劳动工资工作。

10、承办国务院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❻ 涉嫌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应履行那些义务急急急急急急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70703

【实施日期】 19970703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
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
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
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
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
剂和色素。

【章名】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
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
》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
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
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
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发证。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
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
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
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
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
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章名】 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
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八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
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
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 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
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
划部门下达。

【章名】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
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四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
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
申请注册。

【章名】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
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
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
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
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
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三十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
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三十一条 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
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三条 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章名】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
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
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
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
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
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
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
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章名】 第七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
产和销售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
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
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
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
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
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
销售。

【章名】 第八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二条 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
证的企业经营。其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
,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
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
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四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
,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四十五条 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
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章名】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
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
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七条 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
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
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
动。

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
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
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
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五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
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
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
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
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
,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五十三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章名】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
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
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
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
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
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
(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
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
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
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
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
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七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
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
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
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
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
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
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
卖品公开销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
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
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
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
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
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
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
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六十九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
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这个法律讲很清楚,前面是取得烟草专卖资格的条件和方法,后面是违反了所要承担的责任。

❼ 烟草专卖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哪能些,具体行规包括潜规则,有谁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1997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八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四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三十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三十一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三条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第七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八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二条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其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四十四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四十五条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七条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五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五十三条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七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六十九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潜规则就是 找有权的熟人】

❽ 请教大家如何编写一部《烟草专卖人员应知应会知识汇编》之类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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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法律专业知识题库及参考答案

填空题(110道)
烟草专卖法
1、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烟草专卖法》。
2、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3、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 (烟草制品)。
4、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 制度。
5、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6、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 (焦油含量) 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
7、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8、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9、《烟草专卖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
10、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
11、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
12、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13、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 (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14、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
15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 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
16、《烟草专卖法》规定,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17、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18、(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19、生产滤嘴棒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20、《烟草专卖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21、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22、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23、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4、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5、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伪造、变造《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走私烟草专卖品,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8、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1、(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2、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3、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4、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 (烟草专卖许可证)。
5、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6、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7、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8、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9、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10、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11、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12、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13、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14、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15、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6、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17、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案件时,可以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18、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宪 法
1、我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 。
5、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6、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7、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9、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10、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13、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赔偿)权利。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5、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8、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19、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0、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行政许可法
1、《行政许可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3、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定事项,(地方性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6、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7、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8、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9、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0、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11、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4、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15、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6、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17、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8、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9、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行 政 处 罚 法
1、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规定。
5、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6、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7、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0、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低相应罚金)。
12、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5、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复议法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
2、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6、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7、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判断题(332道)

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统一考试题题库(判断题部分)
1、各级卷烟生产企业和卷烟纸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购买罚款放行的走私卷烟纸。х
2、经营烟用滤嘴棒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3、各级烟草企业不得以边贸、易货、捐赠等形式进口烟用丝束。√
4、烟用丝束生产企业可以自行销售产品。х
5、生产卷烟纸的企业,必须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х(应改为国务院)
6、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х(应改为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7、烟用醋纤丝束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产品。√
8、持有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用丝束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总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х(应改为20%以上50%倍以下罚款)
9、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х(不含烟叶)
10、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不得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х(可以)
11、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委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12、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烟草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х(应由计划部门下达)
13、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14、卷烟厂、复烤厂不得直接到烟叶产区收购烟叶。√
15、烟草公司、复烤厂、卷烟厂不准委托系统外单位或个人代购、代销烟叶;严禁系统内烟叶经营单位或个人为系统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烟叶收购、调拨款、销售手续等条件。√
16、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
17、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18、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19、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х(应由计划部门下达)
20、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烟丝厂、烟叶经营单位不准从没有国家烟叶种植计划地区的烟草公司及行业外单位或个人购进烟叶、复烤烟叶和烟丝。√
21、卷烟厂、烟丝厂购进自用的烟叶,多余的烟叶可转卖给其他卷烟厂、烟草公司。х
22、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烟丝厂不准到烟叶产区直接收购烟叶。√
23、烟叶原则上不搞跨省复烤。凡需跨省加工复烤的(包括出口备货)烟叶,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安排调运。√
24、卷烟厂和烟草进出口企业可在烟叶产区的省级烟草专卖局统一安排下与当地烟草公司联合创办烟叶生产基地,但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行业外单位联合创办基地,基地生产的烟叶一律纳入计划管理。√
25、出口烟叶合同必须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审核签章后方可执行。√
26、各烟叶经营单位、各卷烟厂不准通过烟草系统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购销烟叶;不准到非烟叶产地的分、县(市)烟草公司购销烟叶;不得弄虚作假,为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证明、帐号。√
27、省际间烟叶调拨由烟叶产区的烟草分公司以上单位进行调拨经营。烟叶产区的县级烟草公司一律不准向省外调拨销售烟叶。√
28、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自运。х(应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29、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既可以零售,也可以批发。х(只能零售)
30、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31、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х(应为省级)
32、新版准运证自2000年1月1日零时起正式启用。х(应自2001年1月1日)
33、调查、取证必须由三名以上的办案人员共同进行。х(应为两名)
34、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给予加重处罚。х(应为两名)
35、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报请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备案。х(应为国家局)
36、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以促销的名义开展一定形式的卷烟经营活动。х(不得)
37、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应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38、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违反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х(应为10%以上20%以下)
39、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烟丝、卷烟纸可以由调入、调出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准运证。√
40、商商交易的,准运证上的卷烟牌号、规格必须与合同原件相一致,不允许调整。√
41、个人携带证由县级以上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开具。√
42、询问笔录不允许当事人修改、补充。х
43、免税进口的卷烟应该存放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仓库内。х(应为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
44、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伪劣商品罪。х(应为5万元)
45、走私烟草专卖品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罪。х(应为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
46、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47、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可以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х(必须持有)
48、《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主机。х(应为整机)
49、《烟草专卖法》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
50、《烟草专卖法》自1991年6月29日起实施。х
51、《烟草专卖法》颁布十周年纪念日是2001年1月1日。х
52、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х(应在当地批发企业)
53、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х(应为一次销售)
5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 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
55、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只能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х(参见条例第33条)
56、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行为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57、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58、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х(应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9、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案件时,可以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生活居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х(不含生活居所)
60、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数量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以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6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62、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63、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64、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❾ 我是在微信卖出口烟的~请问如果想实体卖需要什么证件

烟草是国家统购统销的专卖物资,进口香烟要经过国家进出口公司统一负责,任何企业或者个人无权经营,走起更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千万不要因经营非法产品触犯法律,到时候后悔就来不及了!

❿ 从国内出口香烟都需要办理什么证件懂得人帮忙解答下

目前中国的烟草进出口贸易均由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独家经营,其他的公司不能经营烟草的进出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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