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许可检验
㈠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行为,依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称《检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以下称许可检验)的产品抽样、检验申请、检验受理、样品检验、检验项目和检验报告编制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化妆品首次进口等的许可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以下称许可检验机构)承担本规范规定的许可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检验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抽样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抽样申请后,应当及时委派2名以上抽样人员到实际生产企业试制现场,随机抽取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样品,并用封签封样,填写产品抽样单(见表1)。抽取样品的数量由申请企业确定。
抽样人员、申请企业的授权负责人应当在封签、产品抽样单上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和申请企业公章。
产品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二份交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的生产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当向许可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许可检验申请表(以下称检验申请表,见表2)。同时,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提供封样样品、产品抽样单及有关资料,进口化妆品应当提供未启封的市售样品及有关资料。检验申请表和样品需经许可检验机构确认。检验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许可检验机构留存,一份随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由申请企业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
第六条申请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第四章的要求确定检验项目。
微生物检验项目、卫生化学检验项目、毒理学试验项目应当在同一个卫生安全性许可检验机构申请检验;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应当在同一个人体安全性许可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一次性提供卫生安全性、人体安全性及其他特殊检测项目所需包装完整的样品,同时提交产品配方、中文说明书等许可检验所需资料。申请企业对提交的样品和资料负责。
第八条许可检验机构应当设置专门受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许可检验申请受理工作。对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接收、登记、标识、审核、流转,并建立程序,保存相关记录,保证样品在许可检验机构内的传递安全。
第九条受理许可检验申请时应当对产品抽样单、检验申请表、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产品配方、中文说明书上加盖印章。符合要求的,进行检验受理编号并出具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受理通知书(以下称检验受理通知书,见表3);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或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检验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许可检验机构留存,一份交申请企业,并由申请企业随检验报告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检验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第十条检验受理编号是许可检验的唯一编号,应当与检验受理通知书、检验报告、检验样品编号一致。检验受理编号应当采用汉语拼音大写加阿拉伯数字,编码共14位,如GT001200900001。
(一)前2位:化妆品类别代号(GT表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JT表示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JF表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XY表示化妆品新原料);
(二)第3位至第5位:许可检验机构编号;
(三)第6位至第9位:许可检验受理的年份号;
(四)第10位至第14位:许可检验机构受理化妆品样品顺序编号。
第十一条首个受理许可检验申请的许可检验机构,负责对需送往其他许可检验机构的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样品进行封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除外),并附上检验申请表和检验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同时负责对申请企业需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的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样品进行封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除外)。
第十二条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出具法定收费凭证。 第十三条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当对检验样品的完整性进行检查。许可检验过程中应当记录样品的使用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方法进行样品检验。
第十五条检验结果应当真实、准确。检验原始记录应当真实、规范、完整,并按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六条许可检验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样品存放场所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存许可检验用样品。
样品应当妥善保管,分类存放,标识清楚,以其所在位置和标识来区别样品的“待检”、“在检”、“已检”的状态。对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样品的存放符合相应要求。
样品留存期限为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24个月。
第十七条许可检验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上月发出许可检验报告月报信息表(文字版一份,并附电子版,见表4-6),并应当每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许可检验工作年报(见表7)。 第十八条申请企业提出检验申请时应当按本规范要求提供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样品,并确定相应的检验项目(见表8-13)。
第十九条检验项目分微生物检验项目、卫生化学检验项目、毒理学试验项目、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以及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项目。
第二十条不同包装类型的样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检验:
(一)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独立小包装或分隔(如粉饼、眼影、腮红等),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原料成分不同的样品,应当分别检验相应项目;非独立小包装或无分隔部分,且各部分除着色剂以外的其他原料成分相同的样品,应当按说明书使用方法确定是否分别进行检验;
(二)含有两个以上部分、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样品,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各部分的规格、物态、原料成分不同的,各部分应当分别检验相应项目;
(三)两剂或两剂以上配合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等样品,卫生化学检验项目应当按剂型分别检验相应项目;毒理学试验项目应当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试验。
第二十一条多色号系列化妆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检验:
(一)多色号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着色剂(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含量(配合色调调整部分除外)、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此类产品毒理学试验可以采取抽样检验方式进行。抽检比例为30%,总数不足10个以10个计。抽检时应当首选含有机着色剂总量最高的产品进行检验;有机着色剂总量相同时,应当选有机着色剂种类最多的产品进行检验;有机着色剂总量和种类均相同时,应当选总着色剂含量最高的产品进行检验;总着色剂含量相同时,应当选总着色剂种类最多的产品进行检验。
(二)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所含着色剂(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含量(配合色调调整部分除外)、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防晒化妆品。此类产品防晒功能检验可以采取抽样检验方式进行。抽检比例为20%,总数不足5个以5个计;抽检时应当首选着色剂含量最低(或无着色剂基础配方的产品)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有以下宣称及用途的样品,应当按以下规定确定检验项目:
(一)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当检测α-羟基酸项目,同时检测pH值;
(二)宣称祛痘、除螨、抗粉刺等用途的产品应当检测抗生素和甲硝唑项目;
(三)宣称去屑用途的产品应当检测去屑剂项目;
(四)宣称防晒的产品应当检测SPF值;
(五)标注PFA值或PA+ ~ PA +++的产品,应当检测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宣称UVA防护效果或宣称广谱防晒的产品,应当检测化妆品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或测定PFA值;
(六)防晒产品宣称“防水”、“防汗”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内容的,应当根据其所宣称防水程度或时间按规定的方法检测防水性能。
第二十三条非用后冲洗类产品卫生安全性检验结果pH≤3.5或企业标准中设定pH≤3.5的产品均应当进行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
第二十四条对粉状(如粉饼、粉底等)防晒、祛斑化妆品进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出现刺激性结果或结果难以判断时,应当增加开放型斑贴试验。
第二十五条根据化妆品使用原料及产品特性,对产品中可能存在并具有安全性风险的物质,经过安全性风险评估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要求新增相关检验项目。
产品配方中含有滑石粉原料的样品,应当进行石棉项目检测。
第二十六条新原料检验项目应当根据安全性评价的要求和化妆品卫生规范、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设置。
第二十七条进行人体安全性检验之前,应当先完成必要的毒理学试验并出具书面证明,毒理学试验不合格的样品不得进行人体安全性检验。 第二十八条检验报告应当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体例(见表14),包括封面、声明、检验
第二十九条检验报告应当分为微生物检验报告、卫生化学检验报告(包括pH值测定报告、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测定报告)、毒理学试验报告、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四部分。每部分检验报告均应当有检验结果。装订时按上述顺序排列。
第三十条检验报告应当载明许可检验受理编号、样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样品数量和规格、颜色和物态、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接样日期、检验完成日期、生产企业、申请企业、检验结果等信息。并有授权签字人签字和加盖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检验报告所载明的信息应当与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三十一条检验报告中的检验依据应当写明标准、规范(含出版年号)等的名称与编号。
出具卫生化学检验报告时,应当注明相应的检验方法。
第三十二条检验报告中每部分检验项目的结果页应当有签字、日期并加盖许可检验机构公章,签字人应当为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许可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封面日期应当填写许可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的最终审核日期。检验报告空白处应当有“以下空白”标记。多页检验报告还应当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三条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许可检验机构留存,二份交申请企业。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有一份存档检验报告,每部分检验项目的结果下应当有检验人、校核人、审核人和许可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的签字、日期并加盖许可检验机构公章。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存档检验报告。
第三十四条申请企业凭检验受理通知书领取检验报告。领取检验报告时,应当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对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许可检验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三十六条检验报告不得涂改增删,许可检验机构不得对已经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变更。申请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产品中文名称或检验报告出现打印错误时,许可检验机构经确认后可以出具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
申请变更上述事项的,申请企业应当填写变更申请表(见表15)。
第三十七条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其重新出具检验报告。重新出具的检验报告签发日期应当为实际签发日期。
第三十八条申请企业不得将检验报告用于产品标签、广告、评优及商品宣传等。 第三十九条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㈡ 一般化妆品备案要检测哪些项目 怎么收费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项目包括微生物检验、卫生化学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检验以及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等项目。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抽样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及时派员到实际生产企业试制现场进行抽样并封样,同时填写产品抽样单。
检验流程:一是防晒化妆品的抽样;二是行政许可检验申请;三是行政许可检验受理;四是样品检验;五是出具检验报告。
(2)化妆品许可检验扩展阅读
不同包装类型的样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检验:
1、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独立小包装或分隔(如粉饼、眼影、腮红等),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原料成分不同的样品,应当分别检验相应项目;非独立小包装或无分隔部分,且各部分除着色剂以外的其他原料成分相同的样品,应当按说明书使用方法确定是否分别进行检验;
2、含有两个以上部分、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样品,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各部分的规格、物态、原料成分不同的,各部分应当分别检验相应项目;
3、两剂或两剂以上配合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等样品,卫生化学检验项目应当按剂型分别检验相应项目;毒理学试验项目应当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试验。
㈢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附表
1.化妆品抄行政许可检验产品抽样袭单
2.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
3.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受理通知书
4.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检验月报信息表
5.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检验月报信息表
6.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检验月报信息表
7.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年报表
8.微生物许可检验项目
9.卫生化学许可检验项目
10.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
11.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
12.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许可检验项目
13.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项目
14.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
15.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变更申请表
(略)
㈣ 如何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
首先需来要拿到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授权源书,
授权贵司为在华责任单位,
然后拿着化妆品的样品到国内认可的11家检测机构做产品检测,
拿着检测报告以及相关文件到北京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理进口化妆品审批手续,
相关表格可以到质检总局网站下载,
文件齐全的话,大概半年就可以申请下来,特殊的化妆品时间可能会稍长一些。
㈤ 如何检查化妆品检测报告真伪
检查化妆品检测报告真伪
1,一份正规的检验报告,首先要有CMA(计量认证)、CAL(审查认可)两个标志及编号。这两个标志代表该质检机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查授权过,该机构所出具的数据有法律效力。
2,有效的质检报告分两种,委托检验和查抽检验。委托检验是厂方将产品直接送去检验,质检部门只对来样质量负责。而抽检是质检部门到商家的库房,在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检验。
3,针对本地的质检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在建立质检机构查询数据库,在政府网站上可查到省内部分正规质检机构的名单。还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取得双认证的质检机构为商家出示的质检报告必须加盖骑缝章,同时复印件需加盖质检部门的红章。
(5)化妆品许可检验扩展阅读:
化妆品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_化妆品检测
㈥ 怎么查国家对化妆品的质量检测报告
可以登录国家药品管理总局点击化妆品进行查询某化妆品的质量检测报告。
步骤:
1、首先登录国家药品管理总局,之后点击化妆品标签。
(6)化妆品许可检验扩展阅读:
化妆品的正确选择:
选择化妆品,要从以下两方面来考虑:
1、化妆品的质量
首先,选择化妆品最重要的是看质量是否有保证。一般来说选择名厂,名牌的化妆品比较好,因为名厂的设备好,产品标准高,质量有保证,而名牌产品一般也是信得过的产品,使用起来比较安全。
不能买无生产厂家和无商品标志的化妆品,同时要注意产品有无检验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以防假冒。还要注意化妆品的生产日期,一般膏、霜、蜜类产品尽可能买出厂一年内的。
其次,学会识别化妆品的质量。
①从外观上识别:好的化妆品应该颜色鲜明、清雅柔和。如果发现颜色灰暗污浊、深浅不一,则说明质量有问题。如果外观浑浊、油水分离或出现絮状物,膏体干缩有裂纹,则不能使用。
②从气味上识别:化妆品的气味有的淡雅,有的浓烈,但都很纯正。如果闻起来有刺鼻的怪味,则说明是伪劣或变质产品。
③从感觉上识别:取少许化妆品轻轻地涂抹在皮肤上,如果能均匀紧致地附着于肌肤且有滑润舒适的感觉,就是质地细腻的化妆品。如果涂抹后有粗糙、发粘感,甚至皮肤刺痒、干涩,则是劣质化妆品。
2、个人和环境因素选择化妆品,除化妆品的质量外,还要考虑到使用者和环境因素。
①依据皮肤类型:
油性皮肤的人,要用爽净型的乳液类护肤品;干性肌肤的人,应使用富有营养的润泽性的护肤品;中性肌肤的人,应使用性质温和的护肤品。
②依据年龄和性别:
儿童皮肤幼嫩,皮脂分泌少,须用儿童专用的护肤品;老年人皮肤萎缩,又干又薄,应选用含油分、保湿因子及维生素E等成分的护肤品;男性宜选用男士专用的护肤品。
③依据肤色:
选用口红、眼影、粉底、指甲油等化妆品时,须与自己的肤色深浅相协调。肤色较白的人,应选用具有防晒作用的化妆品。
④依据季节:
季节不同,使用的化妆品也有所不同。在寒冷季节,宜选用滋润、保湿性能强的化妆品,而在夏季,宜选用乳液或粉类化妆品。
㈦ 化妆品需要什么检测报告
化妆品主要法规和管理办法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对化妆品的生产、销售以及使用安全进行了有效管理。
在2007新版《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了化妆品中1000多种禁用物质,其中明确指出糖皮质激素、雌激素、雄激素、孕激素等激素禁用。同时,新版《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还提供了化妆品中雌二醇等七种性激素测定的参考方法。
(7)化妆品许可检验扩展阅读:
伴随着化妆品行业的科技领先、集团化经营华丽转变,已从最先的保洁渐渐演变成一种潮流时尚,无论是在日常生活还是商务交际,化妆品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化妆品与人体直接接触,随着人们卫生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个人护理的日益需求,日化用品发展迅猛,延伸出种类繁多、多功能作用细化、包装形式多样化的日化用品。
然而日化用品的快速发展的背后却隐藏着严重的质量隐患,如重金属超标、添加激素类物质、微生物超标等等,其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管理办法 ( 征 )第十四条规定: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一次性向首家受理注册和备案检验申请的检验机构 ( 以下称首家检验机构 ) 提供产品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送检样品应当是包装完整且未启封的同一批号的市售样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可以为试制样品。
终产品因包装原因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 ( 例如喷雾产品、气垫产品等 ) ,生产企业应配合提供包装前的最后一道工序的半成品,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㈧ 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哪些是推荐项
总工有8项:
1、企业应实施质量风险管理,对物料、生产过程、储存等环节进行质量专风险的评估。企业属应根据质量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监控措施并保证实施。相应的风险评估记录应保留。应定期确认并更新风险评估。
2、每批产品应进行物料平衡计算,确保物料平衡符合要求,若出现偏差,须查明原因,确认无质量风险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物料退仓前应重新包装、标识,标识包括名称、批号、数量、日期等。
4、企业应建立验证管理组织,制定验证管理制度和验证计划,根据验证对象制定验证方案,并经批准。
5、验证应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并形成验证报告,经检查后存档。
6、应对空气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与产品直接接触的气体、关键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生产工艺、清洁方法、检验方法及其他影响产品质量的操作等进行验证。
7、应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进行再验证,关键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定期进行再验证。
8、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生产工艺、主要物料、关键生产设备、清洁方法、质量控制方法等发生改变时,应进行验证。
㈨ 符合国家标准的27家化妆品检测机构都有那些
一、获得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和许可范围
(一)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许可范围:进出口化妆品、食品接触材料、消费品、棉花、危险化学品、危险包装品的检验、检测及相关技术服务。
(二)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煤炭检测技术中心。许可范围:进出口煤炭检验鉴定及相关技术服务。
(三)日和海事检定(天津)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品的检验(不包括实验室检测);工业品监装、监卸和残损鉴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
(四)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许可范围:进出口轻纺产品、玩具、机电产品、危化及包装产品的检验、鉴定、检测及相关技术服务。
(五)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许可范围:进出口食品接触材料、矿产品、冶金产品、化工品、陶瓷、煤炭、焦炭、活性炭等商品的检验、检测及其它相关服务。
(六)大连港明口岸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机动车检测。
(七)绥芬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许可范围:进出口化矿产品检验、鉴定、测试及相关技术服务,社会委托的检验鉴定业务。
(八)浙江越华能源检测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煤炭检验鉴定。
(九)宁波汽车零部件检测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汽车零部件及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的检测。
(十)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许可范围:进出口化工、石油、矿产、纺织品、化妆品、化学危险品、轻工、电子电器的检验、鉴定。
(十一)宁波梅山卡达克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汽车及零部件检验检测。
(十二)绍兴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服装及纺织品、羽毛绒、化工品的检验鉴定业务;货物监视装卸;货物的数重量鉴定。
(十三)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许可范围:进出口皮革制品、纺织服装、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塑料、陶瓷、橡胶、羽毛绒、木制品、金属材料及制品、化工品检验、检测和鉴定业务。
(十四)绍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品、服装、食品接触材料、玩具及儿童用品、家具木板及添加剂的检验、检测、鉴定及相关技术服务。
(十五)福建新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许可范围: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水尺计重、容量计重、衡器计重、监装、装卸等检验鉴定业务,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残损鉴定、价值鉴定、海事鉴定、保险公估等检验鉴定业务。
(十六)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许可范围:进出口食品接触材料、化工产品、矿产品、纺织原料及产品、包装产品、化妆品等的检验、检测、鉴定业务。
(十七)东莞市隽思产品检测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电玩具、塑胶玩具、印刷制品质量检测服务。
(十八)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许可范围:进出口化矿、金属产品、消费品、危险化学品、食品接触材料、化妆品、纺织品等的检验和相关技术服务。
(十九)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许可范围:进出口机电产品、化工矿产品、原油及成品油、金属材料、装饰材料、轻工产品、纺织原料及纺织品、食品接触材料、包装材料的检验、检测和鉴定业务。
(二十)阿拉山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许可范围:进出口化工、矿产品、原油及成品油、金属材料、轻工产品、纺织原料及纺织品、食品接触材料、包装材料的检验、检测和鉴定业务。
二、批准变更的检验鉴定机构名单和变更内容
(一)批准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024〕投资者名称变更,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二)批准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064〕投资者名称变更,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三)批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006〕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变更,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四)批准青岛邦尔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347〕投资者名称、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变更,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五)批准广州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224〕机构性质、业务许可范围变更,保持许可证号不变。
(六)批准佛山市沃特测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350〕投资者名称、注册资本变更,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七)批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宁夏有限公司〔054〕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变更,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特此公告。
㈩ 化妆品企业生产许可检验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哪几部分
化妆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是非常复杂的。
最关键的是要确保安全和没有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