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代理许可 » 动物使用许可证

动物使用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21-01-26 05:35:18

❶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申请办理程序及资质

【野生动物经营利来用许可自证办理程序】

1、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区县林业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区县林业局根据申报的经营利用内容发给《经营利用申请表》;
3、区县林业局核实经营的内容和规模、供货渠道和方式;
4、区县林业局报请市林业局,根据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种类在我市种群数量情况和驯养繁殖情况审查批准,代替省林业厅颁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则上不考虑经营利用,特殊需要由市林业局审核后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按权限批准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❷ 怎么申请养国家保护动物许可证

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 承办机构: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 (四)《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三)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四)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 (五)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六)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 (七)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八)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九)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十)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数量:无数量限制 程序: (一)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期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❸ 如何办理动物产品进口许可证

1. 申请单位资格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
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申请办理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检疫审批手续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2. 申办时间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管理系统(电子审批系统)上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或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办《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物或者过境转基因产品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取
得《检疫许可证》。
2.1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
2.2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境动物的进境检疫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2.3对不符合检疫要求的申请,直属局或国家局将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
获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
3. 申请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3.1申请单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2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事先申请办理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
证;
3.3输入动物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等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
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定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3.4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物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3.5办理动物过境的,应当说明过境路线,并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
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3.6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
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3.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 初审
4.1初审要求:初审工作应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审核以下内
容;
1)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
备忘录等);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
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动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
的使用、核销情况。
2.4.2不符合要求处理;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签发《检疫许可
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5 终审
5.1初审合格的,由初审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对考核合格的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
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物产品,必要时出
具对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考核报告。由初审机构将所有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
5.2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初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进境的产品进行
风险分析,申请单位有义务提供相关材料和样品进行检测。
5.3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核情况,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签发《检疫许可证》,对不符合申
请条件的签发《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5.4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
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六、 申报程序

第一步 网上申请所需硬件的注册开通(首次申请)
自2004年11月起,动植物食品检疫许可证已全面实行网上申请,企业必须具备有网上申请的硬件,才可以登录检疫许可证申请平台进行申请。
获得电子密钥后,企业将电子密钥交到辽宁局食品处,提交申请资料后进行注册开通,开通之后才可以进行上网申请许可证的操作。
申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电子密钥相关申请表复印件(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信城通用户登记表)。
第二步 上网申请 (每一次申请)
网上注册后,企业使用电子密钥进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在网上申请办理进境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
网上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写项目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特别说明:
* 进境检疫物信息:请按顺序选择,先选HS编码大类及名称,再选择“HS编码及名称”后确定“CIQ编码及名称”。品名是必输项,应为网上公布的进境产品的名称,名称填写必须规范;
*数重量:填写净重,一般情况下,计量单位多为“吨”等,避免填写“箱、桶”等不确切的计量单位;
*其它境内生产加工单位信息:填货物进境后,在国内加工、仓储或使用单位的名称;
*进境口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大窑湾口岸;
*进境日期:至少在申请日期后推1个月左右;
*指运地:指进境检疫物在我国办理海关结关手续的地点;
*目的地:指进境检疫物的最终到达地。如从大连进境的绿豆在黑龙江加工,则“目的地”填黑龙江;
*运输路线:指检疫物离开输出国或地区到目的地的运输路线;
*随附单证信息:按实际提交的随附单证打勾,如提交的随附单证不在列表内,须在 “其它需要注明的随附单证”一栏填写相关内容。

1、在签订外贸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外贸合同。
2、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3、输入国家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等,还需持特许审批单报检。
4、输入动物产品进行加工的货主或者代理人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查考核其用于生产、加工、存放的场地,符合规定防疫条件的发给注册登记证,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地点:

1、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2、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由入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在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1)、指运地: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
(2)、启运地:指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发运的地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 (3)、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4)、出境地:指货物运出关境的口岸。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在报检时应提供的有关证单: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报检手续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需按检疫要求出具下列有关证单:
1、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分批进口的还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3、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单、产地证等;(外贸基本单证)
4、输入活动物的应提供隔离场审批证明;
5、输入动物产品的应提供加工厂注册登记证书;
6、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需提供由外经贸部门签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
输入以外商投资企业进境的肉鸡产品,需提供外经贸部或省级外资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复印件;
输入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应提供由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7、输入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十五个国家)的检疫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声明。

❹ 如何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1、条件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2、申请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3、审核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
4、发证
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5、工商注册
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❺ 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1 、申请人须具备相应的野生动物养殖经验或聘请养殖技术人员;
2 、有养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
3 、种源来源渠道合法;
4 、食物有保障;
5 、具备一定的医疗、救助技术条件。

❻ 没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能进行动物试验吗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管许可证的事情
北京市 环保局管动物尸体处理的事情

❼ 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森保站;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条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责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5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理
1 .岗位责任人:森保站工作人员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 1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由森保站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2 )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交市野保站负责人复查。
3 .时限: 5 个工作日。
(二)复审
1 、岗位责任人:市局野保站负责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 1 )按许可条件及超标准对申请材料和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 2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交县野保站工作人员。
3 、时限: 5 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 3 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县森保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 1 )通知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和领取批复意见,制作许可文书;到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申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许可证》,并发给申请人。
( 2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讼诉的权利。
( 3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县野保站予以公告。
( 4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 3 个工作日。

❽ 国家保护动物养殖的许可证如何办理

1、申请单位(个人)备齐材料,向所在地的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申报材料经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申报。

3、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省林业厅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并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省林业厅批准,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银行收费窗口缴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工本费。

4、申请人持交费凭据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领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具备与驯养聚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人员和技术;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8)动物使用许可证扩展阅读

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按国家的规定办理;属于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局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属于外来物种的,报省林业局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建立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的,报省林业局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❾ 如何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办理条件

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农业厅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畜牧兽医渔业局兽医科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审查,

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动物诊疗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畜牧兽医渔业局兽医科。

(9)动物使用许可证扩展阅读: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的条件

2007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诊疗作出明确规定。首先“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同时该法还规定,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

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事项。


❿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经营利用许可证,可以异地使用吗

下面是广东省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网上还有各个省的管理制度回,由此可见是不可异地使用的答!
广东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 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
(一)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按国家的规定办理;
(二)属于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局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三)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四)属于外来物种的,报省林业局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五)建立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的,报省林业局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