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授权记录
A. 投标人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 被授权人代表 签字代表 它们都代表了什么
授权代表:单位的领导不能亲自前往时,委托另外一个人过去参与投标,并行使相关权利的人。
法人代表: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姓名的人。
被授权代表:被授予权利的那个人。
签字代表:就是双方达成意向后举行签字仪式,指定的签字的那个人。
(1)人授权记录扩展阅读:
投标的基本做法:
招标文件:
投标的基本做法:投标人首先取得招标文件,认真分析研究后(在现场实地考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实质上是一项有效期至规定开标日期为止的发盘或初步施组编写,内容必须十分明确, 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所要包含的重要内容应全部列入,并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标书、变更标书报价或对标书内容作实质性修改。为防止投标人在投标后撤标或在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招标人通常都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决定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即予退还。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须在签订合同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函》。交易中心在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投标书分为工程类投标书、服务类投标书、采购类投标书以及电子投标书
投标书写法
1、封面,招标文件有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即可,无特殊要求,则体现出投标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编制日期等(自定义填写)。
2、目录部分
3、正文。投标书正文由开头和主体组成。
开头,写明投标的依据和主导思想。
主体,应把投标的经营思想和经营方针、经营目标、经营措施、要求、外部条件等内容具体、完整、全面地表述出来,力求论证严密、层次清晰、文字简练、体现出公司的综合实力。
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去编制投标文件,主要是根据招标文件的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投标文件的格式、评分要求去进行编制。
4、标书电子版确定无误后,进行打印、胶装、按照要求、签字、盖章、包封。
注意事项:
投标书的写作,要求实事求是、具体清晰、准确准时。
工程投标书通常分为技术标、商务标和资格证明文件三部分。
技术标:主要是以施工组织设计体现,即所投标的主要施工工艺流程、技术规范。评标时,技术标一般占30%。
商务标:主要是预算报价部分,即结合自身和外界条件对整个工程的造价进行报价。商务标是整个投标的重中之重,评标时,商务标一般占70%。
资格证明文件:是以企业、人员、机械等相关资质等级要求。资格证明文件主要是审查公司有无投标、中标及完成一定的工程项目资格等。
注意问题
投标人在递交标书应注意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投递投标书的方式最好是直接送达或委托代理人送达,以便获得招标机构已收到投标书的回执。
在招标文件中通常就包含有递交投标书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人不能将投标文件送交招标文件规定地点以外地方,如果投标人因为递交投标书的地点发生错误,而延误投标时间的,将被视为无效标而被拒收。
如果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人必须留出邮寄时间,保证投标文件能够在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而不是以“邮戳为准”。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即已经过了招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原封退回,不得进入开标阶段。
招标文件的签收保存。招标人收到标书以后应当签收,不得开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必须履行完备的签收、登记和备案手续。签收人要记录投标文件递交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密封状况,签收人签名后应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放置在保密安全的地方,任何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为了保证引起充分竞争,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这种情况在国外称之为“流标”。按照国际惯例,至少有三家投标者才能带来有效竞争,因为两家参加投标,缺乏竞争,投标人可能提高采购价格,损害招标人利益。
B. 网贷通讯录授权他看到的是什么是通话记录详单,还是手机里记载的联系人
要的是不是你手机的服务密码,如果是的话,你的电话他全能看到
C. 授权签字人对鉴定文书的审核记录应包括哪些
检测签字人有哪些规定?
一、原始记录几个人(几级)签字?
一般实验室的原始记录上有的签字为:检测/校准人、校核人、审核人。 原始记录真正只需两个人(两级)签字:操作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 依据:ISO/IEC170254.13.2.1
实验室记录应包括负责抽样的人员、每项检测和/或校准的操作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
注意:操作人员一定要出现在原始记录上,这个是毫无疑问的,校核人员指现场一起做试验的人员,这个也绝对不能去掉(条款有规定,实际也不能去掉)、可以去掉审核人员,那有人说我就要保留审核人员,我就要做三级签字,这个当然没有问题,只是操作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绝对不能少。
二、报告、证书几个人(几级)签字?
一般实验室的报告证书上的签字为: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
报告、证书上的签字真正需要两个人(两级)签字:检测和校准人员、批准人 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5.8.2
检测和/或校准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j)检测和/或校准人员及其报告批准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ISO17025.10.2
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除非实验室有充分的理由,否则每份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j)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注意:报告的批准人一定不可少,一般为授权签字人批准。报告的编制人有时不一定是检测(校准)人,当然有的实验室规定编制人必须是检测(校准)人,审核人不一定是必须的,可以去掉,但是如果一定要加进来,报告做三级审核,也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检测和校准人员、批准人必不可少。
检测签字人又出新规
近期,检验检测行业又有一大利好政策开始实施了,已经国家认监委的正式批复。检验检测机构授权人签字人的资质已从原来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改为了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根据以往的规定,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民营和外资进入了检验检测行业,由于体制限制,这些实验室进行职称评定的通道狭窄,技术人员中有不少业务技术能力强的员工,却由于没有取得工程师职称导致不能担任授权签字人。
过分强调中级职称反而会制约机构的发展,应更多体现在授权签字人的实际业务能力上。
上海市质监局调研发现上述情况后,即于2015年4月中旬向国家认监委上报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实验室资质认定(CMA)评审中有关授权签字人能力要求的请示》,对检验检测机构中的授权签字人能力考核要求提出了若干改革意见。
很快,国家认监委正式批复了市质监局的请示,就资质认定评审中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中级职称同等能力要求,食品检验检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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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资质认定中的同等能力要求,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要具备的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具体如下:
下述四种情况下的工作人员即使没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也可视为同等能力,作为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 1、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以上。
类似的,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工作人员,如果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活动1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活动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活动5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活动8年以上,也可视为《食品检验检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规定的同等能力。
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则应按照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要具备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技术等级”的要求执行。
有关方面认为,这是支持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的又一大利好政策,有利于进一步释放资质认定制度改革红利,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也是上海积极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的一项举措,顺应了检验检测行业的呼声,为民营和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发展创造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D. 投标单位被授权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是成为投标人的一般条件。要成为合格投标人,还必须满足两项资格条件,一是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二是招标人根据项目本身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1)国家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规定了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应当具备5个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6个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从资质、业绩、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作出一些规定,并依此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必须满足这些要求,才有资格成为合格投标人,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其参与投标。同时,《招标投标法》也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E. 商业银行办理哪些业务,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内行征信中心、征容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共计六章二十九条。
F. 授权人通过工行个人网上银行如何查询管理人使用托管账户的操作记录
授权人通过工行个人网上银行查询管理人使用托管账户的操作记录流程:
登陆个人网银;
进入“我的账户”
选择“托管账户”功能;
根据页面提示查询管理人对本人托管账户的操作记录。
注:前提是授权人注册了个人网银。
G. 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人和被授权人是谁
自己是委托人,甲是受托人。
法律界定的权利和义务为: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办理委托事务便成为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受托人在履行这一义务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亲自办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因紧急情况而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但必须将变更的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见《合同法》第399条)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因此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只有经过委托人同意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得已而转委托他人处理时,受托人才可以转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事务。(见《合同法》第400条)
2.报告的义务。
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结果,并征求委托人的合理建议与指示。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完毕时,应当向委托人全面报告委托事务的办理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见《合同法》第401条)。
3.交付委托事务办理结果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包括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各种利益和权利交付给委托人。(见《合同法》第404条)
4.赔偿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此外,《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见《合同法》第406、409、410条)
5.委托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一,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委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二,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见《合同法》第412、413条)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及时接受委托事务结果的义务。
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及时接受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结果,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得无理予以拒绝接受。对于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处理的非委托事务,委托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委托人知道而又不否认或者予以同意,则委托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2.提供或补偿办理委托事务所需的必要费用的义务。
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受托人为办理委托事务所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受托事务所必需的费用是指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为了达到委托人所追求的结果而必须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例如代购、代销商品的保管费、包装费、运输费等。
3.按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合同并不是纯粹的、绝对的无偿契约,受托人依合同约定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无报酬的约定,但依据习惯或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或处理的具体情况,属于公认应该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应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对此,《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赔偿责任。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非因自己的过错而受到的损失,得向委托人要求赔偿,委托人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例如,委托人指示不当或重复委托、解除委托,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受托人受损的,委托人应当赔偿损失。(见《合同法》第407、408、410条)。
5.清偿债务的义务。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而负担的必要的、合理的债务,有权请求委托人予以清偿。如果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处理非委托事务,委托人对此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依《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视为委托人同意,因此委托人对受托人办理该事务所负的必要债务,同样负有清偿的义务。
H. 个人授权委托书怎么写
个人委托书抄,委托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来源长春律师网页链接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