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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问题

发布时间: 2021-01-25 10:36:59

1. 代理权与垄断问题

品牌代理行为不成立垄断。
垄断是与自由竞争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排斥、限内制竞争的各种行容为的总称。 也就是指单一的出卖人或少数几个出卖人控制着某一个行业的生产或销售。垄断的极端情况是垄断者占有全部市场。其主要特征是限制了其他厂商的产品销售,侵害了其他厂商的利益。
而企业设定代理权指定某一地区的经销商独家经营其一家商品,并不是控制“一个行业”的生产销售,也就是没有限制其他厂商的产品销售,如果存在“侵害”问题,也是限制自家的商品广泛销售,没有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

2. 保险代理权问题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基于保险人的授权,因此保险代理应属于()

3. 民事代理中授权的问题

您好,第来一个问题:我这样自来解释A授权给B,A授权的目的在所不问,只要他想授权就可以成立了。而B接受A的授权之后如果不是按照A 授权的意愿从事特定的民事行为的话,那么B的行为就因为超出了授权范围而有本人B来承担,这里体现的是接受授权之后的行为是手授权人意愿的约束。 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合法民事法律关系和不合法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不合法的法律关系又包括民事违约和民事侵权,违约违反的是意定之债,是没有遵守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行为;民事侵权包括侵犯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方面,可以理解为法律规定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不过法律维护权利的成本过高,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由民法来保护,比如因琐事争吵至打架,只是轻微的擦伤什么的由民法来保护,若是将人打死即使仍然侵犯的是同一种权利可能因为程度不同则有刑法来约束。为了便于保护,权利是类型化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都是自己的观点,欢迎讨论!
麻烦采纳,谢谢!

4. 《经销权》与《代理权》有什么区别

广义的经销和代理是一个意思,就是指在一个区域经营某一品牌产品。

狭义的代理是指独家代理,即供应商的产品在某个地区只能由这一个卖家来做。

所以独家代理一般会有代理费、年度营业指标,不能达标,取消独家代理权。

5. 关于进出口代理权资格的问题

(一)进出口申报 进口货物:进境地海关 1.申报地点 出口货物:出境的海关 转关:起运地或指运地海关 保税等转为一般进出口:货物所有人的主管海关 2.申报期限 进口货物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最后一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出口货物: 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集中申报: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一个月内 电缆,管道: 按照海关的规定定期申报 *逾期征收完税价格*0。0005/天的滞报金 3.单证种类 (1)报关单 (2)基本单证: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 (3)特殊单证:许可证件,登记手册,减免税证明,外汇核销单,原产 地证,担保文件 (4)预备单证:贸易合同,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等 *后三者是前者的随附单证,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证证相符。 (需国外出口商给你提单,发票,箱单及其他资料) 4.申报前看货取样 特指进口货物,申报前,想海关书面申请,海关同意后,可看货取样。 不得看货取样的情况: (1)需依法检验的商品在检验以前 (2)有走私违规嫌疑并被海关发现的 5.申报方式:先电子数据报关,在纸质报关;无纸通关,单独以电子数据申报 6.电子申报 7.提交报关单和随附单证 *自接到电子数据为现场交单和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纸制报关单向现场海关申报 *接受电子数据报关单的申报以向海关发送并为海关电脑将逻辑检查数据传输给申报人或 公布于海关业务现场为准 *纸制申报以海关官员在报关单上作登记为准 *海关接受申报的时间以海关接受电子数据申报的时间为准 8.修改和撤消 允许修改和撤消的情况 计算机网络问题造成的 由于配载和装运造成的 申报差错,未造成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税费征收,统计造成危害的审价,归类要求更改的 *海关决定布控,查验和被发现有走私违规嫌疑的,不得修改 (二)配合查验 1.海关查验:对货物的性质,价格,数量,原产地,货物状况进行查验 2.查验地点:海关监管区,也可到装卸现场 3.查验时间:一般安排在海关的工作日内 4.复验和径行查验的定义 5.配合查验 (1)了解货物信息 (2)负责开拆和重封货物包装 (3)海关取样时,收取〈〈取样清单〉〉 (4)查阅查验记录是否记录属实 (5)签字确认 6.货物的损坏赔偿 (1)海关赔偿的范围:海关关员责任造成的,只赔偿直接经济损失部分 (2)海关赔偿的金额:以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确定 (3)海关不予赔偿的范围 (1)进出口收发货人或代理人搬移或保管不善 (2)易腐,易失效的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内的 (3)查验时不可避免的磨损 (4)查验前或查验后发生的损坏 (5)不可抗力造成的 (6)查验时未提出异议,事后发现有损坏的 (三)缴纳税费 简 (四)提取和装运货物 1.海关监管货物 (1)含义:已经进境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和已向海关申报尚未处境的出口货物 (2)海关监管货物的处置: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低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志,移做他用和进行其他处置。 2.海关放行和货物结关 (1)海关放行: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允许货物离开海关监管现场的工作环节 (2)货物结关:办结海关手续的简称 (3)放行等于结关:一般进出口货物 放行不等于结关:保税,特定减免税,暂准时进出口 3.提取和装运货物:凭证加盖海关放行章 4.申请签发保管单证明联的种类 名称属性用途 进口付汇证明进口报关单加盖海关验讫章进口付汇 出口收汇证明出口报关单加盖海关验讫章出口收汇 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签字加盖单证专用章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退税证明出口报关单加盖验讫章出口退税 进口货物证明书适用所有货物,汽车摩托车必须要办先发送给海关总署,再发送到交通主管部门用以上牌照

6. 法律代理权问题,急急急!

(一),代理人乙是否向丙出具了授权委托或明确告诉丙其委托权限。如专果丙知道乙的权限仍然与其属签订合同,当然为无效合同。如果丙不知道乙的代理权限,凭借盖有公章的合同书可以推断乙有代理权限,则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二),合同有效。购买电扇的行为在授权范围之内,丙明确了乙的有购买电扇的代理权限,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三),合同有效,构成表见代理,原因同(一),推定其有代理权限。

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这些文书印鉴本身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人有密切联系,具有专用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因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详见表见代理网络)

7. WOW代理权问题

从目前来看,你的担心不能说不会发生,因为九城对网易的插手觉得相当恼火,网易要求九城低价处理服务器和运营团队给他们,九城就难以接受…个人认为九城在代理中算不错了…网易可能更可怕

8. 第一代理权存在的问题

你好。第一代理权本身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很难界定存在的问题。请提供具体的适用范围或者其他详细信息。

9. 公司制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原因与后果 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代理成本的内涵

ž代理理论: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不一致,由于信息不对称,便产生代理问题,由此产生代理成本包括:委托人的监督成本、剩余损失(由于代理人的决策和委托人福利最大化的决策之间发生偏差而使委托人遭受的损失)ž代理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司并购进行了解释,形成以下几种不同观点并购解决代理问题ž公司的代理问题可以通过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市场机制得到有效控制。法马和詹森在1983的研究表明: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下,如果公司的决策管理权(拟定方案和执行决定)和决策控制权(审批方案和监督执行)分离,以限制代理人个人的决策能力,就可以有效避免和减少损害股东利益的现象;此外激励制度和经理人市场也可以使代理问题得到缓解。ž曼妮认为:在上述所有机制不足以控制代理问题时,并购市场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最后的外部控制手段。因为如果公司的管理层因为代理问题,使业绩下滑,估价下跌,会给管理层带来压力,进而使其改变行为方式,并忠于股东,否则会被接管。管理主义ž穆勒1969年提出一种假设:认为管理者的报酬取决于公司的规模大小,因此管理者有动机通过收购来扩大公司的规模,从而忽视公司的实际报酬率。在这种观点被称为管理主义。ž可见该观点与前面的并购可以解决代理问题相反,该理论认为,并购是代理问题的一种形式,而不是解决法。ž詹森和鲁贝克对并购公司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ž并购公司的股票价格不但没有上升,而且下降,因此他们认为:并购固然可以解决目标公司的代理问题,但是并购公司本身公司存在的代理问题可能导致收到支付价格过高,因而浪费了并购公司股东的财富。管理层自负假设ž罗尔认为在公司的并购过程,目标公司的价值增加时由于并购公司的管理层在评估目标公司价值时应过于乐观的自负所犯的错误所致,实际上该项交易可能并投资价值。那么,如果接管是毫无价值的话,为什么会有公司进行竞价收购呢?ž罗尔认为:可以用并购公司管理层的自负来解释他们为什么要竞价。一个特定的竞价者常常傲慢地认为自己对目标公司的估价是正确的,由此生产了并购溢价,其实这是他自以为是的结果。ž自负假设以强式有效市场为前提。ž强式有效市场假说认为证券价格完全地反映一切公开的和非公开的信息。投资者即使掌握内幕信息也无法获得额外盈利。

10. 谁能告诉我代理权方面的法律问题

1、代理范围要明确 、代理性质是独家代理,还是总代理、代理的权利和义务要明确/

2.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那么,滥用代理权的标准应该如何认定呢?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构成滥用代理权:
(一)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二)没有代理权的。
(三)代理人使用代理权不当,损害了被代理人的权益。

3.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的,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承担。但如果代理人的代理权期限已到,是由于被代理人本身的失职,没有及时向外部表明作为内部关系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经终止的,由此而产生的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仍继续使用代理权的情况,责任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共同承担。
代理人没有被授予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这其中有两种情形:其一是代理人明知自己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其二是代理人由于被代理人的某些行为,例如将授权委托书放在代理人处,而实际上并没有授予代理权的意图等,而误认为自己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即通常所说的表见代理。对于第一种情形若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的,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第三人得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时,可行使撤回权,即撤回与代理人所进行的行为,则对于双方只需恢复原状。若被代理人保持沉默的,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催促被代理人行使或拒绝行使追认权或者推定被代理人行使法律拟制的追认权,从而确定相应法律后果的最终承担者。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法律行为,即自己代理,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的,同样为法律所禁止。
法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而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该如何处置呢?可以借鉴外国有关亲权的规定,限制甚至剥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另外进行指定,从而变法定代理为指定代理。被代理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由代理人进行赔偿。
指定代理中的代理人往往是基于被代理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及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指定代理人应负滥用代理权的一切后果。
而作为指定机关的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不应负责任。但如果是由于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不当而造成的指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有关机关或法院则应负有对被代理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有一定的赔偿责任,以作为对其失职的惩罚。
以上种种有关滥用代理权的表现情况及其滥用的法律后果,实则是对于处在失衡状态的代理关系的一种纠正,力图使围绕着代理制度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趋向于稳定,从而维护交易安全,促使商品流通的顺畅,在最大极限上发挥代理制度的优越性。

1.0 合作范围
1.1 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内作为甲方的代理商,销售 (品牌)商务通信产品如下;
i) 授权代理产品: (以下简称“产品”);
ii) 授权区域包括: (以下简称“指定区域”)。
1.2 以上指定区域非乙方专享的,甲方有权发展其他代理商。
1.3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能授权下级的代理商。
2.0 销售指标及合作期限
2.1 乙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的首批定货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正(RMB50,000),需全款付给甲方)。其后在每季度的定货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五万元正(RMB50,000)。
2.2 本协议自签字后生效,至200 年 月 日终止,经考核可转为一级代理商。
3.0 合作原则及规定
3.1 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商,应在指定区域内积极销售甲方的产品,发展潜在客户和扩大市场占有率。在销售代理产品的范围内,应以甲方的产品为主。
3.2 乙方在进行销售工作时,不应低价竞争,不可越区销售,不可蓄意诋毁甲方和/或其他代理商的名声。如有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采购、取消合同或转用其他品牌产品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
4.0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应以公平合理的统一价格向乙方供应质量合格的产品,提供产品销售资料和市场信息,筹划产品的宣传广告、产品演示和市场推广等。
4.2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商务和工程技术培训和支持,并与代理商一起组建全国性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甲方作为华北,西北区总代,在所管区域内不对最终用户销售。
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库存量、产品流向、销售定单和其下级代理商的明细/销售网点等,以供甲方审查备案,同时甲方向乙方销售情况和库存。
4.4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商务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可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4.5 甲乙双方将按约定的销售指标,在每季度考核进度和表现。如不能达标时,甲方可提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乙方取销个别或全部指定区域的代理权直至终止本协议。
5.0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应在指定区域内须按照甲方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可以跨区窜货和/或低价倾销,如有跨区销售,须与所管区域总代协商联系进货。
5.2 乙方不可在指定区域外与其他代理商竞争客户。对于 (品牌)内部客户和其关联企业和甲方的主要客户,乙方不可以使用本协议的产品与甲方或 (品牌)的 系列交换机竞争业务。
5.3 乙方可要求甲方给予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支持,以及要求甲方共同参于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的产品宣传和召开演示会。
5.4 为了保障用户的利益和 (品牌)的品牌形象,乙方应从甲方直接采购所有产品和相关配套设备/软件,以保证产品的技术质量和正常使用。未经甲方批准,不可从第三方进行采购。
5.5 乙方应配合甲方建立全国市场信息网,及时提供准确的市场和竞争对手的信息给甲方,在商务活动中积极配合甲方推广和销售飞利浦通信产品及服务。
6.0 销售行为规定
6.1 产品价格
6.1.1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价格规定,详细价格请参见附件一。
6.1.2 (品牌)将在每年初复议价格规定,甲方将按照 (品牌)的最新价格规定以书面通知乙方。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已确认的销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于调整。
6.2 定货流程
6.2.1 在每月度或季度初,乙方必以格式采购单的形式发给甲方。每个采购单必须列明数量、产品类型和交货时间。采购单可能还会附有关于采购、运输的其他条款以及其他事先书面约定的条件。
6.3 付款条件
6.3.1 乙方应在采购单确认后的三(3)天内把总价百分之三十(30%)的定金汇到甲方指定帐户,并将汇款单传真给甲方,余下百分之七十(70%)的余款应在发货前一次付请,甲方在收到全额货款后安排发货。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条件支付定金和余款,甲方有权把约定的发货期顺延。
6.4 交货期
6.4.1 甲方应在收到合同定金后的三十(30)天内安排发货,如对交货安排有特殊要求,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在运输途中如发生货物丢失和损坏的情况,将由甲方负责。
6.5 保质和售后服务
6.5.1 甲方对售出产品提供十五个月(15)的保质期,从货物发出当天始算。在保质期内,如产品在正常工作下发生故障,甲方将免费对产品提供维修服务,乙方须负责送修一程的运输费用。如由于人为或者是操作不当或自然损耗/灾害而产生的故障,乙方须负责全部的维修费用,并支付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运输费用。
6.5.2 如由于产品的设计和/或制造缺陷和/或软件瑕疵而发生的产品故障,甲方将负责免费维修,乙方须负责送修一程的运输费用。
6.5.3 在保质外,甲方将收取不高于产品代理价格百分之二十(20%)的维修费用和相关的运输费用等,维修后的硬件将享有六(6)个月的保质期。
6.5.4 乙方须把需要维修的板子集中并按保质期分类,在每月初批量送往甲方。甲方将在收到板子后检查损坏情况,在三十天(30)天内完成维修并通知乙方,乙方须在收到通知后的七(7)天内支付相关的维修费用。在维修费用尚未清付前,甲方有权不于退还有关板子。如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尚不能支付相关的维修费用,甲方有权自行对送修的板子作出处理,以补偿甲方的维修费用和相关支出等。
6.5.5 对于不能修复的板子,甲方将通知乙方征求处理意见,如乙方未能在通知发出后的三十天(30)内作出回复,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不能修复的板子,乙方无权追究。
6.5.6 乙方需为用户提供良好的销售和技术服务,培训足够的合格工程人员提供现场的产品安装和维修服务,并贮备足量的备品备件以满足客户的维修和更换需要。
6.6 反窜货、反低价管理
6.6.1 乙方将甲方的产品发往指定区域以外的地区和接受外地定单的行为称之为窜货。
6.6.2 甲乙双方应详细记录产品的序列号及收货单位/代理商,以便跟踪产品的流向和监督窜货行为。
6.6.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并审查销售定单和发货记录,如发现任何窜货行为,甲方可以处罚乙方以补偿受到侵害的代理商。
6.6.4 窜货赔偿金将以窜货价款的100%作为罚金,以代理价计算,其中罚金的50%将直接支付给被窜货方,作为对被窜货方的补偿。如乙方在受到外地货源冲击时,有权根据甲方的规定从窜货方获得同等的赔偿。
6.6.5 乙方在举证他人窜货行为时,应提供产品购物发票、序列号和其他有效证明,并以客观诚实的态度进行举证。
6.6.6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价格体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销售,防范和制止任何低价倾销行为。
6.6.7 如遇严重的窜货行为和低价倾销,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7.0 商标使用
未经飞利浦的书面批准,乙方无权使用飞利浦的商标和/或文字标志。
8.0 保密责任
8.1 出于本协议的目的,乙方仅拥有为实施合作而参阅甲方提供的保密资料的权利。
8.2 乙方承诺不会将该等保密资料用于非本协议之目的,不会使用、披露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并且不会向其乙方员工泄露任何属于甲方的保密资料,除非该等员工有必要为工作的缘故而掌握该等保密资料。
8.3 乙方将对由于前述原因而掌握及了解甲方的保密资料的员工签署与此相同或相似的保密协议书,并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资料,以免使之为非双方确定的合作内容下允许了解及掌握保密资料的员工所使用或为公众掌握及了解。
8.4 本协议下甲方将保密资料交由乙方,并非意味着甲方授予乙方任何专利版权的权利,或意味着乙方对该等保密资料拥有任何其它权利。
8.5 上述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双方代理关系结束之日起三(3)年内持续有效。
8.6 如果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十(10)天内归还除了为销售现存甲方产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所有材料。乙方并应向甲方提供与甲方有关的客户详细名单及相应报告,以便保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的服务,且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以甲方的品牌或名义进行商务活动。
8.7 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将无条件保证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9.0 生效及协议的解除
9.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或文字协议。
9.2 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停止该行为。如违约方在接到要求改正的通知后十五(15)天内仍未改正,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9.3 任何一方可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提前三(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如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9.4 乙方破产或已收到破产令,或进行整顿;
9.5 乙方的股东方或控制方发生变更或乙方的业务被转让给其他方。
9.6 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十(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在事件发生后九十(90)天内事件仍未消除的,双方可书面协商解除本合同。上述不可抗力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政府行动、战争等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发事件。
10.0 争议解决
如双方对本协议有争议或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0 通知地址
本协议首部所注明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更,任何一方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通知无法送达所导致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12.0 部分失效
本合同任何部分的失效不影响合同剩余部分条款的效力。
13.0 协议的标题
本协议的标题仅起标识作用,不应影响本协议或任何部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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