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收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要收回许可应如何补偿
你要注抄意法律规定的用词!
行政机关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被撤销,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和补偿是不一样的!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以有错误为前提。补偿只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失进行一些补偿,没有过错。
法律的东西,区别经常在一个字上,小心啊
② 银行办开户许可证收哪些费用
不要钱的,你把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贷码证
开户许可证(如果是开基本户专,是可以不拿的属)
法人代表身份证
章程
验资报告
到想开户网点就行了。
银行开户许可证定义;
4:
银行开户许可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一种开设基本帐户的凭证、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私营企业、法律服务所;
7。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此证;
6、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办理其它金融往来业务;
8;
5、事业单位(财务独立核算)。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社会团体、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外地常设机构;
2、一般存款帐户。
1。
银行开户许可证办理条件: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不收费;
3、个体经营户、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国家法律允许的宗教组织
③ 怎样办理废油回收许可证
回收废弃机油的证照——危险废物品经营许可证,到当地环保局申请办理。
一、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需要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以到您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进行办理。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二、审批程序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处负责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固体处。
三、时效
国家环保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法》所述的20个工作日内。
一、第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2、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3、危险废物类别
4、年经营规模
5、有效期限
6、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二、申请危险品废物经营许可证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
④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年收购量在50吨以上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规模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经营资金规模达到3万元以上;
二是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仓储能力达到50吨以上;
三是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拥有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开展检验工作的场地,设备包括定等、水分、杂质等常规指标的检验仪器,具有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和保管人员。对暂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检验能力的机构进行检验。
(4)许可证收扩展阅读:
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粮食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4、粮食仓储设施能力证明;
5、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证明。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⑤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多少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版颁发管理机权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几日内审查完毕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版
⑦ 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收费标准是什么
据相关规定,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相关费用公示如下:
一、收取餐饮服务许可现场审评费(换证时须重新审评),严格按照以下标准收费:小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平米以下)每个50元,中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200平米)每个100元,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200-400平米及以下)每个150元,特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0平米以上)每个200元。
二、根据县物价局培训班收费标准核定表,收取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费200元/人(包含:场地租赁费,生活费,资料费,课时费)。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过程中不搭车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只在我局下达培训通知后,按实际到会人数现场收取。
三、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完成后,许可证在法规股免费打印,领取证件时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⑧ 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每年都收取费用吗
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每年必须按时年报年检。
⑨ 废旧物资回收是否需要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需要。
废旧物资回收属于旧货业(回收业),属于特种行业,需要向所在地县级公安(分)局内申请核发特种容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准开业。
(9)许可证收扩展阅读
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基本材料:
1、申请单位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请示;
2、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复;
3、法人代表任命书;
4、使用场地证明,方位图、平面图;
5、安全管理制度;
6、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表》;
7、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
网络 特种行业
⑩ 国家对排污许可证办理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不收费,国家没有规定要收费。以宁津为例:
排污许可证办理申报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排污许可证审批表
3、排污申报登记表
4、申报期三个月内的有效监测报告
办理程序:县环保局申报市环保局审批。
收费标准:不收费。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
(一)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七)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核发机关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核发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并申请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
核发机关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10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10)许可证收扩展阅读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
(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规定的最新环境保护要求等。
(三)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四)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
(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公开,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按证排放情况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