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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撤销权

发布时间: 2021-01-23 16:02:37

㈠ 为什么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

代理人追认了,那就成了有权的,双方达成了合意,此时就不能撤销了

㈡ 关于代理的追认权和撤销权的问题

1、追认权是被代理人的权利,可以在没有被催告的情况下行使,催告只是对追认的回一种限制。即相答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当然,追认权应该在第三人撤销合同之前行使。
2、撤销权并没有固定的期限,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行使即可。
3、撤销权是一种权利,是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不是义务,当然不得强制第三人行使。同时,“善意第三人”是根据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判定的,而不是事后判定的。

㈢ 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怎么行使撤销权

《民法通则》第66条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第六十六条【无权代理及其内法律后果】没有代理容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超出被代理人委托的代理期限和代理范围的行为即为无权代理,并与被代理人无关。故被代理人行使不行使撤销权没有法律意义。。。

㈣ 表见代理中相对人的撤销权如何理解

你好,表间代理中相对人不存在撤销权。撤销权是无权代理相对人可以利用的救济措施专之一,相对人可以催告被属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或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简单地说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该代理人承担如有权代理同样的结果,即不存在像无权代理中的合同需追认的情况,代理合同已经生效,所以无需相对人的催告或撤销!所以表见代理中不存在相对人的撤销权!希望你能理解!另外给你追加一点,可以思考一下表见代理的后果,是损害赔偿责任还是履行责任?还是凭相对人选择?

㈤ 甲的代理人实施的欺诈,乙享有撤销权吗

从法律效力上,因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做出的单方民事行为应属无效,比如甲掉进河里,版正好遇债务人乙路过,权甲求救,乙说只要你免除我5万元债务,我就拉你上来,甲无奈,答应免除债务,免除债务属单方行为,因此,属无效。因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做出签订的合同,属双方的民事行为,因为涉及到他人利益,不能一概无效,赋予了相对人选择权(即行使撤销权、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法律不能强行干涉……

㈥ 法定代理人是否有撤销权

合同法复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制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㈦ 请问表见代理中相对人的撤销权如何理解

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的撤销权与无权代理中的撤销权
表现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撤消权.理由如下:
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对方的方式作出。本条所指的无权代理应当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撤销权。而《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情况虽然也是无权代理,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与第48条的规定中的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其根本区别是:是否存在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本无代理权的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表见代理一般认为有效,相对人只要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证明自己无过失就享有相应的权利;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一般认为无效,相对人要求尽到了全部注意义务,证明自己善意且无任何过失,一般不享有撤销权。

㈧ 代理行为中撤销权归属于谁

代理行为中撤销权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被委托人,根据双方具体情况确定,

㈨ 张勇律师你好,请问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是向法院做出还是向被代理人作出

在可变抄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袭行使,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可知撤销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在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但是《合同法》解释一第23-26条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及必须通过诉讼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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