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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 2021-01-23 12:50:47

㈠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村宅基证是行政许可行为吗

农村宅基地有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专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属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我国在农村合作化后,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土地使用权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㈡ 土地登记资料为什么不能完全公开查询

问: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的员工,我单位欲受让另外一单位的土地,在正式签定合同前,我单位到国土部门查询受让土地的具体情况,被告知只能查询登记的结果资料,而不能查询原始资料。请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了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为什么我单位去查询时却受到限制?另外国土部门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单位怎样才能查询到原始资料?
答:1、土地登记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与《行政许可法》并不抵触。《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并不包括土地登记行为。土地登记行为应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行政确认行为与行政许可行为在行为的对象、启动主体、内容性质、法律效力、主体要求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既然土地登记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土地登记行为就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作为土地登记制度的一部分——《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就不存在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问题。
2、《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并不抵触。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正是为了贯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保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实施而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不抵触。
3、《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对查询范围和查询主体作出限定符合国际惯例。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虽然都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但查询内容都仅限于与查询人有利害关系的部分。如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都可以缴纳手续费,而请求交付登记簿的誉本、节本或地图及建筑物所在图的全部或一部的副本。并且,以有利害关系部分为限,可以请求阅览登记簿及其附属文件或地图及建筑物所在图。关于登记事项无变更、某事项未登记、登记簿的誉本节或本的记载事项无变更的证明,亦同”。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查询范围和查询主体作出的限定。
4、《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对查询范围和查询主体作出限定目的在于防止恶意查询,保护个人隐私。因为原始资料是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形成和收集的资料,在具有公信力的土地登记结果全面公开的情况下,查询原始资料只对特定查询人及特定的要求才有实际意义,因此需要对查询主体和查询范围进行限定。
5、《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对查询范围和查询主体作出限定有其客观原因。因为结果资料主要是登记机关形成的,而原始登记资料有登记申请人提供的,也有登记机关形成的。但是登记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不强,因此这一部分资料具有的公信力较弱,不完全对外公开可以避免对查询人产生误导。
6、《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为当事人查询原始登记资料提供了途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除了规定国家安全、公安等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之外,另外还规定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 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总的来说,由于土地登记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对登记资料的查询对象和范围主要目的在于防止恶意查询、保护个人隐私,并且符合国际惯例,因此,《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与《行政许可法》等法并不抵触,你单位可以在征得转让单位的同意后查询原始登记资料,也可以委托登记代理机构进行查询。

㈢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申办程序

(一)办理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2、地籍调查
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宗地四周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3、土地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评估收费
根据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收取以宗地评估报告评估基准地价的总额计算各项费用。

㈣ 行政许可需要进行行政登记吗

一、行政许可需要进行行政登记吗
1、行政许可:依申请的外部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权利的赋予或禁止的解除。如:持枪许可、渔业捕捞许可;
2、行政审批:可以是许可审批,也可以是确认审批,还可以是其他类型审批,其中部份行政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可以是依职权,也可以是依申请,也可以是内部行为,也可以是外部行为。如:财产报损,减、免税,延期申报、纳税,税收保全审批等;
3、行政确认:可以是依职权,也可以是依申请的行政机关对特定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认定并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注意:
(1)、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确认行为通常不因申请行为无效而无效或被撤销,行政许可则会因申请行为无效而导致无效或被撤销;
如何理解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确认行为通常不因申请行为无效而无效或被撤销?
【解答】因为行政确认认定的是事实,所以即使申请的时候手续不全或者程序不完整,但是只要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行政确认就是有效的。比如,甲乙两家之间出现土地使用权纠纷,甲的儿子申请权属确认,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操作确认了土地使用权归甲家所有,后来发现甲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申请资格,但此时的土地所有权权属认定并不因此无效或被撤销。因为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的认定是对一个事实情况的确认,申请人是否有资格,并不影响客观事实的真实性。
(2)、行政许可是从无到有,行政确认是从有到有。
4、行政登记:行政机关发放证或其他证明文书有形式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如:收养登记、婚姻登记、税务登记、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房屋产权登记。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和印制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3、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限额的审批
4、印花税代售许可
根据立法精神和解释,可以对行政机关管理措施、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作出以下界定:
1、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事项,如省法制办组织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资格考试后,发放资格证书。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初始合法登记企业的年检行为不是行政许可,他是主管机关对企业实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
(2)主管机关对税费减免的审批不是许可,这种行为似乎也是依申请而给予申请人利益的,但不是行政许可。
(3)结婚证、房产证不是行政许可,属于行政确认。
此外
其一,自然资源的初始登记是行政许可,由主管机关的再次确权行为不属于许可
其二,企业的设立和社会团体的成立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但之后的抵押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
其三,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属于许可,但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不是行政许可。
其四,船舶的国籍(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但使用权、抵押登记不属于许可。

㈤ 颁发土地证是行政登记还是行政确认

【案情】第三人广西浦北县某机关单位向该县某供销合作社购得土地一幅(争议地),并申领了被告浦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某村民小组提供1953年、1962年、1981年的土地房产证、山权证等书证,认为争议地是原告集体所有的土地,要求被告对争议地进行调处。被告以第三人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无证据证明该证有误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经复议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一审认为,争议地已经依法确定权属,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权属确有错误,被告对原告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判决维持不予受理决定;
二审认为,第三人虽然取得了争议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颁发土地证属行政登记行为,不等同于行政确认行为。原告所举证据初步证实与争议地具有关联性,且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受理。判决撤销原判及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责令被告受理原告的权属纠纷调处申请。
【评析】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应向人民政府申请调处,为了维护权属的相对稳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政府并非对所有权属纠纷调处申请都予以受理,根据争议土地的权属现状采取不同的受理标准:对经行政确认的权属,只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有错误才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对未经行政确认的,直接受理。广西即是采取上述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申请的条件之一为:争议地未经依法确定权属,或者虽经依法确定权属,但有证据证明已经确定的权属确有错误的。
本案的争议地虽然申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根据相关行政法的规定,土地权属登记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登记行为,并非行政确认行为,争议地权属未经依法确定权属,被告对原告的调处申请应予受理。一审将颁证行为(行政登记)错误地认为是行政确认,因此作出了错误的判决。(作者单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

㈥ 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到底有没有行政许可

有行政许可证,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4.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㈦ 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行政许可吗 律师博客

有点不贴切,证件不是重要的,关键是批准土地使用权,带有命令性质,必须使用,否则是违法行为,依法可以收回使用权

㈧ 土地管理局对公安局申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属不属于行政许可,为什么

土地管理局对公安局申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属于行政许可。
但公安局向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登记则不属于行政许可,是行政确认。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规定,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政行为。许可是一种赋权行为;而确认,如果与权利有关,则是确权行为。赋权意味着批准行政相对人可以行使或者赋予其原来没有的权利。而确权是对行政相对人已有的权利加以确认。

㈨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农村宅基地证书颁发行为是产权登记还是行政许可

肯定是权属登记而非行政许可。

㈩ 如何申办土地使用证

(一)办理程序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2、地籍调查
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宗地四至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3、土地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评估收费
根据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收取以宗地评估报告评估基准地价的总额计算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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