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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药品网

发布时间: 2021-01-23 10:28:05

⑴ 做一个药品的代理商都要怎么做啊

1:注意称呼得体
推销员在推销过程中首先是与客户打招呼,引起客户重视,那么在称呼上就要讲究一点艺术性。比如说有头衔的客户,就要用尊重的声调说出客户的姓及头衔;对于上了年纪的客户,则应热情乖巧地称呼老伯或阿姨等;对于上班一族的职业男女或新潮青年则以先生、小姐称呼为佳。称呼因人而异,在确定了客户的称呼以后,在推销过程中还要不断地提及,切忌在交谈过程中随意变更对方的称呼,而应前后保持称呼一致,在语调上注意增强感染力。
2:注意把握分寸
推销员在推销产品时要正确评价产品的功能、价值、质量。掌握分寸,进退有度,任何话说过了头,都会起到相反的作用推销员只有掌握语言的分寸,才能使表达逼近真实,从而才能使客户产生信任感。语言过于直白,缺乏感染力,过于夸张,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在直白与夸张之间掌握一个度,就是语言的分寸艺术。
3:注意适时激发
客户购买产品是为了满足某种需要。推销员在推销产品时,如果能使用适当的语言激发客户的需要,则容易使客户产生购买欲望。人的需要简单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对于不同的需要应使用不同的语言去激发。
4:注意时时尊重
人类对自身的声望、尊严、地位、能力、成就都十分看重。我们在推销产品时,要尊重客户,满足客户的自尊需要。比如羡慕客户的成就,满足客户的自尊需要,等都能使客户对你产生亲近心理。而在说明产品的功能时,不妨指出产品能帮助客户提高生活品位,产品是一流的,如此等等,客户会认为产品能给他带来自豪感,购买是值得的。
5:注意突出重点
推销员在推销过程中要让客户明白产品的特别之处,宜言简意赅,突出重点,而不要长篇大论,言不达意,甚至表错情,说了半天客户还不知道你的产品有什么功效。在突出产品性能时,一是注意加强语气,注意声调;二是注意选择适当词汇,最好是选择有鲜明感的词汇。
作者:郭汉尧 摘自<演讲与口才>

⑵ 哪个网站有控销药品批发的我想代理

无论是药品批发还是药品采购都上药品终端网,至于想做药品控销,它们好像也推出了这个系统,你可以去申请下,祝你成功。

⑶ 国内比较热门的,或者十大 药品代理网站有哪些 (比如 蚂蚁医药网,YY99医药网,好药网..这样的类型)

十大不是很清楚,不过本人比较常用滴除了你说的那些还有:沸点医药视频招商网,火爆医药视频招商网 这两个还是比较大滴,尤其是火爆医药视频招商网信息比较的全面!

⑷ 哪个网站的医药代理信息比较好

给你推荐几家。不过我是经常在成长医药网上找的,网站顺便也告诉你一下咯www.growth88.com 这个地方现在好象还是免费的,每天都有在更新,好象准确度还蛮高。所以感觉还不错。

⑸ 县级代理药品(普药+个别新特药)

找品种,了解厂家销售政策,厂家信誉,做同类市场操作区域调研,根据产品确定销售方案,关键看自己的经济情况.

看你再什么地区做,先考擦当地的药品需求量,在看看当地的各个同类药品的价格规格等相关同类的药品的优劣,在看看准备销售辐射的范围的养殖场以及销售商的用药理念和实力。这很重要。

做一个药品代理商,主要看你做的“厂家,公司”的产品,他们这对代理商的政策条件是什么,大部份是要现款现货,也有一部份的厂家需要,收取一部份代理商的市场保证金(每个厂家、公司,都有不同的政策),做市场保护的产品,最好要求跟厂家,公司鉴定代理协议或销售合同,这样才能保证你的市场今后不给串货!

做代理需要:身份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复印件、生产企业GMP证复印件、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企业销售合同、相关的授权证明……我记得不全,如果做业务尽量让厂家把你包装为厂家销售员,如果一眼就是业务代理商,你很可能有些业务没办法开展,复印件需要单位再盖章当然你的身份证就不用盖章了。
药品代理商渠道管理手册

一个中小型企业,如何最快建立渠道?如果做最合适自己的渠道?如果管理渠道?
根据公司目前的现状,发展代理商是公司组建销售网络的最合适的方法,如何最大限度的尽快发展药品代理商?如何整合形形色色的各类实力不同的药品代理商?这就需要建立一个代理商渠道分级管理政策。
代理商渠道分级管理,指的是对不同级别的代理商,根据实力大小的真实情况,划分一定级别,然后按不同级别给予相应的管理,即对不同等级的代理商用以不同程度的营销资源和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代理商级别:省级代理(一级代理)、地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
划分三级代理的好处是可以最大限度的发展代理商和利用代理商的资源。尽管从理论上来说跳过省级代理,实现区域代理是最大可能利用代理商资源的,但是,产品招商需要一个过程,以地级为单位做为一级代理,则需要几百个经销商,发展需要较长时间,招商和管理难度都比较大,为了做到资源的最优利用,发展一定实力强大的省级代理,可以节约公司的招商时间,可以促进当地区域的深度管理,特别对于一个零起步的新的销售团队,这无疑是最合适的。
省级代理的功能:完成代理产品在该省区即定的销售任务,发展在该省区的分销网络,管理该省区内的冲串货及招标事项。省级代理的条件必须是自身有纯销能力,且纯销能完成60%以上的省区年度销售任务,并有较强市场管理能力。
地级代理的功能:完成代理产品在该区域即定的销售任务,负责区域内的纯销、招标等事项。
三级代理:指的是仅操作一个至几个医院或极小区域的散户,是一、二级代理的良好补充。

⑹ 代理药品需要什么手续

药品代理负责某个区域的药品销售,国家规定,药品生产企业不能直接将药品供给终端市场,所以要通过中间环节(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那么生产厂家把药品供给谁呢,全国每个地方都有许多药品批发企业的。

有的厂家为了便于管理,会在各地设置一级代理和二级分销等等,这样厂家就只需要向一级代理供货,二级分销售从一级代理拿货。有的厂家甚至会在全国找一家有实力的公司作为全国总代,更便于了厂家的供货和结款。总代的商家会得到更多厂家的政策,并通过分销给其它客户等方式,销量越大,得到厂家的返点就会越多。

药品代理负责某个区域的药品销售,国家规定,药品生产企业不能直接将药品供给终端市场,所以要通过中间环节(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全国每个地方都有许多药品批发企业的。有的厂家为了便于管理,会在各地设置一级代理和二级分销等,这样厂家就只需要向一级代理供货,二级分销售从一级代理拿货。

(6)代理药品网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由申请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在征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完成资格认定工作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备案。

3、从事药品招标代理活动所用房产证明和相关设备、设施目录等情况资料。

4、有关业务人员数量的证明资料和中级、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及其药学专业人员情况的证明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药品代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药品代理商

⑺ 药品代理怎么做

楼主你好啊:
首先,你个人想独家代理的可能性基本没有,原因是,你是门外汉(看样子你以前没有做过),而独家产品都是公司大力开发市场用的,给你的风险比较大。
你可以做一个产品(可能是全国只有几家有也有可能)的地区代理还是可以的(比如整个烟台市或者山东省),你可以自己组建自己的网络(要和医院有好的关系,要和医药公司有很熟悉深入的感情基础的情况才能做,否则没有销路也很难的;而价格只是其中一个方面)。
至于你怎样寻找厂家或者药品,如果你自己家乡有制药厂,你熟悉,可以和他们谈,让他们把他的产品按照上面地区代理的方式给你,如果你找全国其他地方的也可以,先在网上看看,是不是有些什么产品在你熟悉的地区(比如你家乡)需要找总代理的,有就很好,没有就向那些公司的负责人,一般是招商部的,打电话,他们核对你的信息后就可以合作了。
现在做这个的风险有:
(1)如果没有网络,你的队伍组建和你的网络构筑会花费你很多时间(建议,先去一家公司做业务员,熟悉这个市场背景,认识一些人后再自己做,风险小些;(2)国家逐渐在按照广东省的招标政策规范(整顿)药品经营市场,结果就是一大部分没有实力(资金没优势,网络不足够大)的医药公司会因为拿不到陪送权而倒闭。(好象要是国家真这么实行,还真没有什么解决办法,除非强强合作,和其他医药公司合并自己的网络)。
一些个人见解,虽然谈的好象都是困难,其实以上这些说不准你全知道了,也没必要担心的。

⑻ 比较好的医药招商代理网有哪些

根据中国医药信息网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2010年对全国医药招商行业网站进行有上千个医药招商网,竞争可谓异常的激烈,对于医药网上招商来说,选准看好网站是至关重要。据调查全国2月份在网络搜索“医药招商”网站排名的如下:

第一位:环球医药网 PR5 5800人次

第二位:易方达医药网(原中国医药招商网) PR5 5600人次

第三位:三金医药招商网(原中国药品招商网)PR5 5200人次

第四位:新华医药网 PR5 5100人次

第五位:掌上搜医药网 PR4 4500人次

第六位:163医药招商网 PR4 3800人次

第七位:中国医药网 PR5 5100人次

第八位:环球医药网 PR5 5000人次

第九位:火爆医药视频招商网 PR4 2000人次

以上排位均为自然排名,竞价除外。

大家从上面的可以看出做医药行业网站的也许有上千家,每天接到的广告电话也非常多,如何

选择几家有实力的网站投放广告并达到较好的广告覆盖效果,在这些网站里面进行性价比的比

较成为一个关键点,希望这些分析能为您投放广告提供参考!
如何选择一个效果好的医药招商网,关键一点是“效果”,不管网站好坏,关键看是效果,网站再好再贵,没效果白搭。
易方达(原中国医药招商网)比较早了,广告太多,效果不明显,价格太贵
联众医药招商网,也比较早,但是现在没落了,找不到了
东方医药网 好像换域名了,以前比较默默无闻,广告费不菲,现在貌似可以
三金医药网(原中国药品招商网)也比较早的一家,效果不错,免费发布的
中国招商代理网,广告太多了,没用过不知道咋样。
上面几家用过的介绍下,还有很多具体你自己看了。
平均每个每天能接10个左右吧

⑼ 个人代理药品的程序、步骤及需要的证书

药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其关系到每位公民的生存健康,从而也就决定了药品
市场明显区别于一般的商品市场。药品市场除了要遵从和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
律外,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对交易安全和有序的格外强调,需要借助国家这只
强有力的“手”的参与,得以确立协调发展的医药市场秩序。因此,在建立和健
全现代药品市场的过程中,医药行业离不开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
度的确立。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同时,我国法
律明确要求,从事医药生产或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条件,
如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必须经
过药监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相关许可证,方才具备营业资格。此外,伴随药品
市场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医药企业代理销售制度也有其存在必要。这是市场经济
发展的自然结果。但代理销售行为应受一定的限制。《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即规定了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监督管理。药品销售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从
业条件,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并接受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药事法规培训。这
样,无论从理论要求还是法律规定看,从事药品经营的企业或个人都必须具备一
定的条件。只有获得了市场主体资格,才能进入药品市场进行药品交易。
参与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后,还需要遵照法定
的经营程序和要求。《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尤其是《药品流通监督
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了药品经营行为,明确规定了药品采购渠道,限定在前述有
资格的市场主体之间。而且法律规范从正反两面强调了经营程序和规则。如《药
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严禁乡镇卫生院将采购药品委托、承包给
个人;第三十五条禁止药品销售人员兼职其它企业进行药品购销活动。第三十八
条还明确规定,药品销售人员销售药品时,必须出具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
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等相关证件。这些经营程序
方面的规定,有利于药品市场的整体管理和有序发展,防止药品交易混乱,假药、
劣药流通市场。
本案中,吴某担任康鑫公司的销售代理,只是说明其具备代理销售该家公司
药品的资格。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当在公司的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并且其行为后果由委派或聘用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如同法律对药品经营企业经
营范围的限制一样,法律规范也明确规定药品销售人员不能再同时为另外的药品
厂家代理销售药品,进行药品购销活动。因此,吴某在2003年2月到9月代理销售
康鑫公司药品期间,数次购销中宏公司药品,从事营利性行为,并不具备这些经
营行为的经营资格,并不具有中宏公司的药品经营资格,吴某这种“脚踏两只船”
的经营行为,明显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医药行业和医药市场在逐渐完善,医
药领域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健全。与此同时,还应看到法律的局限,法律有其滞
后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人认为,药品代理销售人员只能代理销售一
家企业的药品的规定可能会限制市场的生机和活力,应该修改。据悉,有关部门
正在修订《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至于药品代理销售人员能否兼销多家企业
的药品,相信修订后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会有明确规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购销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重大、复杂的违法经营案件组织查处,并负责对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药品流通实施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第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进行药品现货销售活动。办事机构必须接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办事机构所为活动,由设立该办事机构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下列销售活动:

(一)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

(二)在非法药品市场或其它集贸市场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三)将处方药销售给非处方药经营单位;

(四)销售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

(五)销售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六)销售违反药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的药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

第八 禁止药品生产企业向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偿还债务、货款的方式为其无证经营提供药品。

第三章 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从事药品经营,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否则,不得从事药品经营业务。

第十条药品批发经营,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药品购销记录必须记载:购、销日期;购、销对象;购、销数量;药品品名、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批准文号和经办人、负责人签名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内容。药品购销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对无药品购销记录的,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的记载项目,按照第十条购销记录中购进的规定执行。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处方药、非处方药的零售依《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从事药品零售业务;药品零售单位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不得有下列活动:

(一)伪造药品购销或购进记录;

(二)与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进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药品购销活动;

(三)参与非法药品市场或其它集贸市场交易或向其提供药品;

(四)没有凭医生处方向消费者出售处方药;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

第十四条 禁止药品经营企业向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以偿还债务、货款的方式为其无证经营提供药品。

第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摊位、发票、纳税及证、照等,为其经营药品提供条件,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的,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进口药品在进口检验时发现上述药品的,依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药品零售连锁总店及其各连锁门店,必须分别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 除国家批准设立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外,严禁开办各种形式的药品集贸市场。

第十九条 中药材专业市场禁止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禁止销售中药饮片和国家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的中药材。

第二十条 城乡集贸市场可以销售地产中药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贸市场禁止销售中药材以外的其它药品。

第二十一条 严禁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证经营处理:

(一)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异地经营的;

(二)非处方药经营单位经营处方药或其他超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城镇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违反规定从事药品购销活动的;

(四)乡镇卫生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代购药品的;

(五)非法收购药品的;

(六)兽用药品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的;

(七)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借药品经营企业提供的条件参加药品经营的;

(八)没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进口药品国内销售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已获《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进口药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国外制药厂商必须选定中国合法的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

第二十三条 经销进口药品,必须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加盖经销企业公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口岸药检所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进口药品的国内销售代理商必须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事项如有变更,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进口药品在国内销售,必须接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质量可疑的,所在地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进行检验。必要时,可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索取该品种的标准品和标准进行检验或就近转口岸药检机构检验。

第四章 药品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采购药品。严禁从其它渠道采购药品。采购中药材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不得设置药房,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第二十八条 乡村个体行医人员和诊所所用药品,应就近从药品经营企业或其延伸的经营网点采购;无药品经营企业的或延伸网点的,可经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委托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严禁从其它渠道采购药品。

第二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所需药品和代为采购的药品,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严禁从其它渠道采购药品。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代乡村个体行医人员和诊所采购药品,除必要的合理费用外,不得进行经营性销售。 严禁乡镇卫生院将采购药品委托、承包给个人。

第三十一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乡村个体行医人员不得从事下列采购活动:

(一)向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采购药品;

(二)从非法药品市场采购药品;

(三)采购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四)向药品经营者采购超范围经营的药品;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渠道采购药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二条 采购药品,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的记载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购销记录中购进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和本条规定,没有药品购进记录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采购进口药品,必须向进口药品经销企业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经销企业公章,以留存备查。

第五章 药品销售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在被委托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派或聘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药品销售人员不得兼职其它企业进行药品购销活动。

第三十六条 从事药品经营的销售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并接受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药事法规培训;

(二)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事法规培训的管理,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八条 药品销售人员销售药品时,必须出具下列证件:

(一)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规定授权范围。

(三)药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对上述文件进行审验,并建立审验记录,按本办法的规定记入药品购销或购进记录中。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更改生产批号超过药品有效期的,按销售劣药,依《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更改生产批号未超过药品有效期的,依《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其它规定销售药品的,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二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药品的,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两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购药品的,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一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假劣药品和质量可疑药品的未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可给予警告或者并处两千元至两万元罚款;如果对发现的假劣药品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关于销售假劣药品的规定处罚;如果对质量可疑药品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造成药品监督督管理部门无法追查的,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未进行备案从事进口药品国内经销的,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销、使用无进口药品注册证和检验报告书的以及伪造、更改进口药品注册证、药品检验报告书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和《药品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经销进口药品在进口药品注册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上未按规定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以及未按规定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可给予警告或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职权责令当事人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改正其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本办法时,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药品监督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集贸市场:系指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从事药品购销活动的场所,包括未经批准举办的药品交易会。它是由多个无证经营者或借用合法企业保护的经营者或有证异地经营者,相对集中进行独立的、分散的药品现货采购、仓储、保管、运输、销售活动的场所。

进口药品国内销售的代理商:是指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依据其与国外制药厂商之间所签定的协议,从事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等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

异地经营:是指擅自改变《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原注册登记地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是指《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品种范围。

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违反药品批准文号规定的情况,是指按法律规定未构成假劣药品的行为。

本办法第二条中所称的药品购销,不包括个人购买消费药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不包括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和诊所。

本办法中的市,是指行政区划中的地级市,不包括县级市。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药品分类管理的内容,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发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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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一)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七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第八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缴销。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

第十条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⑽ 个人想做药品的代理,应该如何去操作

刚开始跑,建议找一家医药公司挂靠,但是不知道你是跑终端还是做临床?挂靠当然要选口碑好的公司,避免以后很多麻烦(建议找其他老业务员咨询一下)。正规公司是不能与个人合作的,但是你不是挂靠吗,他也会从你身上赚取一部分税钱,所以就要看医药公司想怎操作了。条件:你的个人实力(资金和业务水平,还有关系网)。投入:货款+医药公司合作款+进品种的费用+最重要的促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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