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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质量许可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1-23 05:58:58

❶ 外国进口产品到中国销售要通过CCC认证

外国进口产品其中有19大类132种产品在中国销售要必须要通过CCC认证,是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必须要通过CCC认证的产品类别的制造商必须先获得CCC注册才能进口,分销或销往中国。没有有效CCC认证标志的产品可能会被关押在海关并受到一定程度处罚。

(1)进口质量许可制度扩展阅读

CC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上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当前设计的CCC标志不仅有激光防伪,而且每个型号都有一个独特的序号,序号不重复。消费者区别真假CCC标志的方法很简单,

细看CCC标志,会发现多个小棱形的“CCC”暗记。另外,CCC标志最不容易仿冒的地方,就是每只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它注明每个随机码所对应的厂家及产品,根据随机码,即可识别产品来源是否正宗。

❷ 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就完全等同于3C认证(也就是强制性认证制度)吗

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和3C认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按照《进口许回可制度民用商答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执行。该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实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
因此,实行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的范围可能包括3C认证的一部分(3C认证的民用商品),除了3C认证的民用商品,还有国家实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的商品。

❸ 请帮忙解释一下什么是“质量认可制度”什么是“注册登记制度”

国家质检总抄局对出口袭产品实施“质量认可制度”和“注册登记制度”

质量认可制度:为保证出商品质量,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经考核并获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商品,检验检疫机构主可受理报检和检验放行。重要的商品有:机械产品,轻工机电产品,陶瓷产品,纺织机械,玩具,医疗器械产品,煤炭,焦炭,烟花爆竹,冶金轧辊等。

注册登记制度: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家检验检疫执法把关的需要,在合法、合理、提高效能和明确责任的原则基础上,对于部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人身健康安全的有关出入境的货物和与之有关的专用场所设定了检验检疫注册登记制度,对于部分出入境货物设定了认证、备案等管理制度,对于涉及安全、卫生等重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强制性认让制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对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卫生登记有很多,打得累了,我就不打了,基本上动植物,食品的生产,加工和储存都得登记注册。

❹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近年来有修订吗

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工作,未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冶金轧捆等76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管理制度,对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认证制度,不在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制度。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均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质量许可证书。

❺ 哪位有《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和《叉车管理标准操作程序》的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予以公布。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执行。
目录内产品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必须获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方能进口。
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
一、锅炉
1.蒸汽锅炉:指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2.热水锅炉:指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
3.有机热载体炉:指固定式的有机热载体气相炉和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
1.气瓶: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
2.汽车罐车:指运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3.铁路罐车:指罐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盛装各类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铁路罐车。
三、固定式压力容器
指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内径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攩3搅及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压力容器。
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指锅炉压力容器用的安全附件,主要有:
安全阀、爆破片、测压装置、保护装置、主要阀门、压力管件等。

叉车管理标准操作程序http://www.pmec.net/bencandy-75-49910-1.htm

❻ 简述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体制,检验原则,检验制度仅监督管理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或向政府注册的独立机构,对进出口货物的质量、规格、卫生、安全、数量等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证书的工作。目的是经过第三者证明,保障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国家规定,重要进出口商品,非经检验发给证件的,不准输入或输出。

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重量、数量、包装、安全性能、卫生方面的指标及装运技术和装运条件等项目实施检验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与贸易合同、有关标准规定一致,是否符合进出口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简称"商检"。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对进出口商品执行检验把关和对收货、用货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和储运单位,以及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推动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和防止次劣商品进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对其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

(2)对其检验组织机构、检验人员和设备、检验制度、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进行监督检查。

(3)对其他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有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认证、质量许可制度,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以及指定、认可、批准检验机构等工作,也属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范围。

国际贸易中对商品的品质和数量以及包装所进行检验鉴定,以便确定是否合乎合同规定;有时还对装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残损、短缺、或装运技术条件等进行检验和鉴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检验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品质检验、出口商品包装检验、进口商品品质检验、进口商品残损检验、出口动物产品检疫、进出口食品卫生检疫、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运输工具检验以及其它国家或商品用户要求实施的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是“四法三条例” :

“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❼ 什么是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这个的制度内容有点多,主要有7个方面: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3)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4)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5)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6)食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7)消费投诉处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保障食品卫生安全,保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本企业的员工,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抓好本企业员工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教育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上班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服、勤剪指甲。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的食品时,要做到防尘、防蝇,专柜加罩,售货时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作。
三,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并将健康证明材料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格和许可证明),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
第三条 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四条对购进的预包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一律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六条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检验购入的食品是否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如有被污染的食品不得上市销售。
第八条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八条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应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四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蔬菜等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第五条: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依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国境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应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 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经营单位。
第七条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食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2、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3、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
第三条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第四条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五条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消费投诉处理制度

1、在经营场所设立相应机构和人员,处理本经营场所发生的消费者食品投诉。提供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销售凭证(发票、信誉卡),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2、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做好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的登记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复印存档。
3、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负责调查人员首先将企业自身情况调查清楚,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经营者责任的,按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应当给消费者退货、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经营者没有责任,认真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❽ 谁有认监委“国认证2003年19号通知《关于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的产品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科技处、机电处、轻纺处、检务处、各分支局:

为避免重复管理,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关于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国认证[2003]19号)。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 凡列入《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见附件1)的出口产品,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无需凭《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报检出口。

二、 下列出口产品继续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凭《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报检出口。

(一)机械产品:金属切削机床、台钻、砂轮机、锻压机械、木工机械、量具、刃具、磨具、机床附件、叉车、推土机、拖拉机、内燃机(600马力以下)、中小水力发电设备、汽轮发电机组、千斤顶、铅酸蓄电池、万用表、水表、手动葫芦、电动葫芦、农用泵、电焊条。

(二)轻工业机电产品:自行车(普通车、变速车、BMX车、铝合金车、塑料车、折叠车、赛车、电动自行车、童车)、电动缝纫机。

(三)纺织机械产品:粗纱机、棉细纱机、棉精梳机、梳棉机、并条机、织布机。

(四)玩具:布绒玩具、电动玩具(含电子玩具)、机械玩具、塑料玩具。

(五)危包、普包:气体容器(25升以下)、瓦楞纸箱、钢桶、塑料桶、塑料编织袋、纸袋、彩盒、木箱等。

(六)日用陶瓷:白胎瓷、花瓷、素色瓷、紫砂和其它日用瓷。

三、 对于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且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根据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8号公告和《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办理《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获得《免办证明》后,方可出口。

四、对于列入《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的产品生产企业,已获《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换发《免办证明》;已获《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的,须提供产品符合性申明,以及相应的检测报告,换发《免办证明》;已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03年8月1日前含长城认证CCEE证书)的,无需办理《免办证明》。换证截止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

五、 此类《免办证明》为出口专用(格式见附件2),按《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实施细则》(深检科[2002]292号)规定的程序申办。

(一) 以来料或进料加工方式加工专供出口产品的企业,其《免办证明》为一厂一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企业所在地分支局签署核查意见,报深圳局科技与认证处审批换证。

(二) 以一般贸易方式生产专供出口产品的企业,其《免办证明》为一种商品一个合同一张证,有效期为半年。合同内免办商品出口完毕或证书有效期满时,由企业所在地分支局核销后按月统一交回科技与认证处存档。有效期满合同仍未执行完毕的,由企业直接向深圳局科技与认证处申请延期。

六、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其《免办证明》的申办、审批、监管核销仍按《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请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到科技与认证处认证认可办公室(电话:83395999-1312,1309)

特此通知。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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