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共有和专有面积
⑴ 小区内公共面积权属划分
小区公共面积是业主共有,但不代表谁都可以无偿使用.如果有业主委员会,应当就小区公共面积版的使用制权定一些规定.
1、公用面积是共有的;
2、公用面积是业主共同使用的;
3、谁长时间霸占公用地区,可以要求其付费或者排除该妨害。
同意3楼上意见
⑵ 如何确定“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
答:日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版法〉做好权本市物业管理有关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计票主要依据为产证。 《通知》规定,业主“专有部分的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或者屋销(预)售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包括停车位建筑面积。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其“专有部分的面积”为未销售的物业建筑面积,不包括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停车库、配电房、垃圾房以及不能单独办理产证的其他物业的建筑面积。“建筑物总面积”为所有业主享有“专有部分的面积”的总和。 “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确定,一个产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按房屋销(预)售合同数确定,一份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⑶ 如何查询小区建筑面积,分摊面积,共有面积等
业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查询所购房产的数据:
1、向房地产商索取数据。
2、查阅所购房产设计单位、规划单位、测绘部门等机构的相关文件。
3、查阅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面积。
(3)小区的共有和专有面积扩展阅读: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持合同约定的面积。
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测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附件: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 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第五条 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六条 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 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景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第九条 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十条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
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第十一条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
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其他房屋的买卖和房地产权属登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建设部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⑷ 小区共有面积,公摊面积,共享部份怎么解释
公摊建筑面积来 [1] 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源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公摊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⑸ 谁知道什么是小区共有建筑面积
●国家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回题的通知》明确:答房产测绘单位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实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需在图中标注出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此外,对小区“车库”的权属问题,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专门规定: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除非建设方举证,否则归全体业主所有。
业主对分摊面积有何权利?●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已纳入分摊面积的共用部位的产权,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出租、出售。
●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将已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用于出租、招商,需与业主协商并征得业主同意;出租及招商的收益及收益支配权,归全体业主。
⑹ 什么叫房屋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回积计算,其中包括答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判别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是:永久固定,层高2.20 米(含2.20 米)以上的房屋及与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般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层的部位除外)。3、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除挑阳台、非广场式室外楼梯算一半面积外)。
⑺ 小区车库,会所等是共有面积还是专有面积
地下车库和会所都属于专有面积,正常情况下,都会单独办理产权证。
⑻ 共有共用面积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共有共用面积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积,其处理原则为版: (1)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权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2)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理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主要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⑼ 小区公共配套面积怎么算
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以小区居住人口为控制指标。通常此类的公共配套(含商业配套)会占小区总建筑面积的5%。
住宅配套设施,指为城镇居民创造卫生、安全、宁静、舒适的居住环境而必需的住宅附属设施。一般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实施、文化体育设施、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邮政及市政共用设施、商业服务配套及其他等七大类。
公共服务设施可以分成两类:
第一类是与基本居住有关的各种公用管线以及设施,包括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供暖、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这些设施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满足;
第二类是与家庭生活需求有关的各种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设施,这些设施是对基本居住需求之上的更高生活需求的满足。
(9)小区的共有和专有面积扩展阅读:
对于产权归开发商的配套公建,除国家及地方禁止开发商出售、出租以外,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但无论配套公建产权归谁所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公建的用途。开发商也可自由处分其权利,将产权归其的配套公建无偿转让给全体业主。
住宅区内具有经济价值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指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不属于房屋范畴,但又具有使用价值,可产生经营收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如居民停车场、游泳池、网球场等。
此类地上附着物的产权归属,关系到业主是否可以无偿使用及经营收益的归属,而现行立法不具体,适用法律同样疑难。
⑽ 《房屋测量规范》里的“共有建筑面积”与《物权法》里的共有部分意思相同吗谢谢
《房屋测量规范》
共有建筑面积: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专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属积。
《物权法》
共有部分: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总体来说《物权法》里的“共有部分”应该是包括了,《房屋测量规范》里的“共有建筑面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