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出版权来源于
① 为什么在《出版专业基础知识》一书里,侵犯专有出版权是单列出来的,而不属于侵犯邻接权的行为
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所以,侵犯专有出版权肯定属于侵犯邻接权的范畴。单列出来可能是因为侵犯专有出版权比较常见比较普遍,专列一章详细讲解。。希望能帮到你!
② 在众多类型的出版者中,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只有( )对其所出版的作品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
C 图书出版者
在各类出版者中,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所出版内的作品拥有法定的容专有出版权。报纸、期刊出版者能否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取决于与作者的合同约定。
图书出版者只能在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享有专有出版权;并且合同约定的期限不超过10年。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但续订后的专有出版权仍然不能超过10年。
③ 专有出版权的期限
专有出版权的期限由出版合同约定。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专有出版权期限的起算没有规定,这意味着可以由合同自行约定。
④ 简述我国对图书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限制。
在各种出版者中,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所出版的作品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权虽然由法律直接规定,但要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限制。在我国,作品的出版权非经国家授予出版资格的单位,不能从事出版业务,只有具有法人地位的、有权经营有统一书号的图书出版业务的出版社,才能出版图书。
(2)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有期限的,只能在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享有;并且合同约定的期限不能超过10年。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但续订后的专有出版权仍然不能超过 10年。
(3)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地域内有效。
(4)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还受到版本的限制。除非出版合同另有约定,图书出版者只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手稿所使用的文字的版本享有出版权,著作权人对其他文字形式的版本可自由另行联系出版。
(5)在图书出版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导致专有出版权终止的事由,或者发生了严重违反出版合同、损害著作权人权益的事由,则专有出版权终止。
⑤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是不是就是盗版行为
一、 你这个属于侵犯了著作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见侵权责任法2条),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盗版行为,如果你要出版著作权人图书的话,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见著作权法30条)。法律规定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著作权法》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二、如果你未经许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⑥ 专有出版权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内有出版权受法律容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据此,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依据合同获得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范围也依据出版合同的约定。
对于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⑦ 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应如何界定两者有什么区别
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应如何界定?两者有什么区别?每当我们拿起一本书时,细心的朋友总会发现书的背后会标注着某某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多数人分不清什么是专有出版权或什么是著作权,也分不清两者的权利区别,今天我们八戒知识产权就整理了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界定权利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应如何界定?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专有出版权是著作权财产权中的一部分权利,是复制权与发行权的组合权利,其初始归属于作为原始著作权人的作者,是一种可以依法处分,可以依法转移的民事经济权利。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属于从属关系,出版权是著作权众多权利中的一项,出版权属于著作权。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有什么区别?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知识产权界也有人将版权和著作权等同看待。若要严谨区分版权与著作权的不同之处,可以归纳为五点:第一、主体不同。从狭义上看,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第二、客体不同。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第三,形成机制不同。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第四,内容不同。以我国为例,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第五,期限不同。在我国,出版者对作者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时限的专有出版权。而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著作权是一个创作者享有的权利,专有出版权是著作权的一部分,两者有共同的连接点,但在权利和其他方面都有着很大的区别。法律对于两者权利的界定有着明确的规定。关于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应如何界定?两者有什么区别?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请联系我们在线客服,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我们有着多年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的理念,能帮助您顺利申请。
⑧ 专有出版权的案例
假冒“金龙鱼”食用油案
程×雄、程×忠兄弟未经授权,于2004年7月至2005年9月期间,擅自生产假冒“金龙鱼”食用油(贴上假冒标识出售),生产和销售案值达145万多元。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1日依法对程×雄、程×忠兄弟,分别作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的判决。
此案被告制售假冒知名产品,数量巨大,具备犯罪要件,法院因此追究其刑事责任。
销售《无极》等盗版音像制品案
2006年7月31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在东莞某音像制品店,现场查获包括《无极》、《千里走单骑》、《七剑》等涉嫌盗版音像制品110张(盒)。经调查证实,店主袁某明知是侵权盗版音像制品仍进行销售,侵犯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文化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音像制品,并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侵犯“National”“Panasonic”商标案
2006年6月30日,市工商局查获了东莞市石排某塑胶加工厂受他人委托代加工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National”、“PAN-SONIC”、“PAN-SONIC”、“SQN鄄NY”牌收音机等一批。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给予罚款50000元的处理。
侵权线连接器专利权案
东莞市莫仕连接器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线连接器(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获得专利权。2005年,该公司发现东莞长安某端子制品厂和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线连接器产品,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两产品已进入请求人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东莞长安某端子制品厂和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侵犯“票单自动录入”发明专利案
王某于2004年4月获得“柜台票单自动录入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授权。2005年,他发现在未经授权情况下,东莞市某公司所经营的“某百货公明店”、“某百货黄江店”等上十间商场,在销售散装商品过程中所使用的系统与自己的发明专利一致。王某于是请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查处该侵权行为。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于今年4月达成和解协议。被请求人向请求人王某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取得实施该专利的授权。
侵犯“中域”驰名商标案
2005年,广东中域电讯连锁有限公司起诉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称该公司批发的“中域”牌手机玩具,在显眼处印有或贴有“中域ZHONGYU”商标。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对其进行跨类保护。深圳某公司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该案的判决,开创了东莞市人民法院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先河。今后,如果涉案商标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对方当事人认可该商标可以继续作为驰名商标的,法院将不再审查,直接将其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侵犯“国泰”名称及商标案
原告广东国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本地知名企业,其拥有的“国泰GUOTAI”文字商标于2003年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被告东莞国泰大厦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发的“国泰大厦”,写有“国泰中心”的大型横幅广告牌,楼内亦设有“国泰中心管理处”及“国泰中心售楼处”。原告认为“国泰大厦”名称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大厦外墙使用“国泰”文字并赔偿原告50万元。
“明和”不正当竞争案
东莞祥和公司与明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黄某,黄某系“明和电子广场”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明和公司登记开办东莞市塘厦明和电脑批发市场,由黄某与被告黎某、林某共同经营。2006年3月间,黎某、林某开始筹办另一电脑市场“明和森达电脑城大朗店”。
原告黄某认为,被告电脑城使用的“明和”字样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侵犯了原告开设的两个电脑城的企业名称权及原告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其行为属不正当竞争。
侵犯“老夫子”专有出版权案
原告吉林摄影出版社称其“享有《老夫子》、《老夫子魔界梦战记》漫画图书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出版权”,被告东莞书商余某等销售盗版《老夫子》等图书,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遂将余某等40余人(或单位)起诉至东莞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余某等销售的《老夫子》等书,并非吉林摄影出版社出版,属非法出版物。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即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行为),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⑨ 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认定原则有哪些
您好,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图书。”关于专有出版权的内容,国家版权局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9条中也予以明确的说明,“图书出版者依照著作权法第30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地区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受法律保护。”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出版社所享有此项权利是有严格限制的,第一,出版社对专有出版权的享有必须是在著作权人授予的期间内,授予的地域内行使。第二,以原作品的同种文字出版图书。第三,出版的方式必须是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除此之外,出版社是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
在审判实践中,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特征的侵权方式的侵权行为是不难认定的。但实践总是复杂的,有些侵权行为的出现并不完全符合上述特征。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⑩ 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认定原则有哪些
您好,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版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权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图书。”关于专有出版权的内容,国家版权局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9条中也予以明确的说明,“图书出版者依照著作权法第30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地区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受法律保护。”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出版社所享有此项权利是有严格限制的,第一,出版社对专有出版权的享有必须是在著作权人授予的期间内,授予的地域内行使。第二,以原作品的同种文字出版图书。第三,出版的方式必须是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除此之外,出版社是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
在审判实践中,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特征的侵权方式的侵权行为是不难认定的。但实践总是复杂的,有些侵权行为的出现并不完全符合上述特征。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