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代理法
1. 民事代理制度的相关法条有哪些
民法通则 第二节 代 理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 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
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 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可以用书面形式, 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 , 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 , 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 法律代理授权问题
如果是职工个人因为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话,员工作为委托人,员工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就可以。如果是公司向租车公司提起租赁合同诉讼的话,公司是委托人。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就可以了。
3. 代理相关法律有哪些
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
【代理概述】
代理的一般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
78.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8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已实施的民事行为负连带责任的,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列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代理的种类及极限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
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
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第六十六条 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 ,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责任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 法律当中:委托、授权和代理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啊
主要是定义与原则上的区别。
1、定义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
授权是组织运作的关键,它是以人为对象,将完成某项工作所必须的权力授给部属人员。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2、原则
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授权是将用人、用钱、做事、交涉、协调等决策权移转给部属,只授予权力,不可托付完成该项工作的必要责任,这是授权的绝对原则性。 组织中的不同层级有不同的职权,权限则会在不同的层级间流动,因而产生授权的问题。授权是管理人的重要任务之一。有效的授权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技巧。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合法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4)授权代理法扩展阅读:
委托授权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则应当用书面形式。
有关委托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的基础,而委托代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具体反映在委托合同中。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行为的基础。二者既互相联系,但又各不相同。
委托合同则是—种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委托方愿意授权,受托方愿意接受。
在实践中,为防止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是在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同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一份委托合同,详细规定 双方的权利义务。
5. 独家经销权和独家代理权有什么区别 法律上承认经销权么
1、性质不同:承接代理权的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承接经销权的经销商与出口人之间是买卖关系。
2、风险不同:独家代理权不承担经营风险。承接经销权需要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3、目的不同:通过代理权赚取的是佣金,而经销权赚取的是商业利润
4、专营权不同:独家代理人在特定地区和期限内,享受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经销商拥有包销的专营权包括专买权和专卖权。
5、与委托人关系不同:委托人在这个区域内不能再委托其他代理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不同于独家经销的买卖关系。
中国的法律不承认经销权。但是对经销权解释尚未严格界定。所以法律上两者的界定并不清晰。
(5)授权代理法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神州XX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中,原告主张其享有涉案软件发行权来源于神州通信投资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的游戏相关权益是从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受让的。原告还获得了获得了游戏著作权人及其母公司的认可即与原告签订了《国际许可及批发协议》。
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自行出具了相关《授权书》以证明其经有关权利人授权取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涉案游戏软件产品的合法权利。
但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是否从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人处取得相关生产、销售权以及是否允许其将游戏软件的生产、销售权等权益再行转让给他人,再由他人许可给原审原告使用均缺乏相应证据佐证。一审驳回了原告诉求。
原告上述称涉案游戏软件均由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引进发行,在上诉人完成收购后,则由上诉人负责引进和发行工作,足以说明上诉人系从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处受让取得了涉案游戏软件的全部权利,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代理权;
第二,《国际许可和经销协议》也明确约定了上诉人系唯一的、单独的经销商,享有的权限属于排他独占经销权,可以单独提起侵权诉讼。
法院评析:
经查证以及各方当事人确认,涉案的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为暴雪娱乐公司,而暴雪娱乐公司并未参与本案诉讼,故神州XX网络有限公司应围绕其能否作为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人的利害关系人,是否具备提起本案诉讼主体的资格问题进行充分地举证、说明。但原告举证不充分,无法证明其享有单独起诉的权利,故驳回了原告诉求。
律师评析: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在著作权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原告应首先向法院提供涉案著作权归属的证据,以证明其是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具备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享有单独起诉的资格,在分析之前,需要区分独家经销权、独家代理权以及独占许可权的区别,这也是原告在本案中所混淆的地方。
独占许可是指独占许可即除被许可人使用外,其他人包括著作权人都不得使用,在这种情形下,独占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之诉。
独家经销是指经销商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达成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的商品。在经销情形,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
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购货和转售,风险由其自己承担。在这种仅存在经销关系的情况下,经销商是不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的。
原因其一是独家经营权只是对特定商品享有的一种物权,这种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只能制约合同双方,这种约束力不应及于第三人;
其二作为诉讼主体必须与诉讼标的存在利害关系,软件侵权之诉标的为软件著作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单独提起诉讼的只有软件著作权人和独占许可使用权人。
独家经营权与许可使用是不同的,独家经营权人是对软件产品本身享有所有权,一经购买,软件著作权人对此产品本身的权利就穷竭了,而许可使用则是在有限的时间内授权被许可人使用该软件,软件著作权人依然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
独家代理权是指是指在指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购代销指定商品专营权。由该独家代理人单独代表委托人从事有关的商业活动,委托人在该地区内不得再委派第二个代理人。
其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产生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支付佣金的一种商业模式。独家代理权人是否享有诉讼资格,需要软件著作权人明确授权才可以。
本案原告主张其享有独家代理权和经销权都是混淆了与独占许可的区别,不论是独家代理或独家经销只要没有软件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其不具有单独提起侵权之诉的主体资格。
6. 某地区的唯一授权代理商 法律含义
某地区的唯一授权代理商,就是指在该地区你只可以授权这一家代理商,以后都不得在授权其他方代理。而你自己本身-甲方,一经授权后,就不可在该地区自己销售了,你只能通过代理商进行销售,然后付给代理商相应的佣金
7. 《合同法》中关于委托签字是怎么规定的
委托签字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合同法对委托合同,委托行为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 第三人,受托人仅就 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 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 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八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九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