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⑴ 办个烟草证要花多少钱包括合法手续外的贿赂`知道的说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09-02-26
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8年5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条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未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简称五种烟草专卖品。
第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以下四类: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核发
第六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核发放。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用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用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适应烟草行业企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领取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坟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
第九条 烟草集团公司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需要单独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由其所在烟草集团公司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在许可证企业名称一栏中填写烟草集团公司名称,同时注明生产单位名称。
第十条 对企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提交申请之日30日内签署意见,国家烟草专卖局在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之日起30日内审批发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核发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包括烟草制品发企业许可证(含委托批发)和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 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许可证和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由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第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 烟草集团公司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需要单独申领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由其所在烟草集团公司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在许可证企业名称一栏中填写烟草集团公司名称,同时注明批发单位名称。
第十七条 申请领取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总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
第十八条 对企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签署意见的机关,应当在企业提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发证机关应当在签署意见的机关报批之日起30日内审批发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核发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放。
第二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提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发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章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
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核发
第二十二条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第二十三条 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领取特种烟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为草制品批发业务、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罚没国外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国外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罚没国外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签署意见的机关,应当在企业提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发证机关应发在签署意见的机关报批之日起30日内审批发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年检、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至五年,期满后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领。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涉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内容变更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以及因破产、解散等事由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在依法获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因产业结构调整或企业组织形式变化等需要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应当在依法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 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歇业手续,缴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企业停产或停业一年以上,不办理歇业手续的,发证机关注销其许可证。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
(一)检查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督促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三)查处下列违反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无证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的;
3、买卖许可证的;
4、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条的资格。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按照〈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无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持有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经办人和批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和签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3年发布的〈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国烟专[1993]第2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⑵ 涉嫌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应履行那些义务急急急急急急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70703
【实施日期】 19970703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
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
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
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
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
剂和色素。
【章名】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
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
》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
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
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
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发证。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
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
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
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
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
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章名】 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
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八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
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
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 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
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
划部门下达。
【章名】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
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四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
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
申请注册。
【章名】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
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
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
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
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
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三十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
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三十一条 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
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三条 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章名】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
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
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
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
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
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
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
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章名】 第七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
产和销售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
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
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
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
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
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
销售。
【章名】 第八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二条 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
证的企业经营。其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
,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
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
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四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
,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四十五条 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
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章名】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
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
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七条 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
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
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
动。
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
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
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
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五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
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
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
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
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
,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五十三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章名】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
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
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
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
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
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
(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
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
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
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
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
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七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
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
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
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
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
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
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
卖品公开销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
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
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
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
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
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
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
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六十九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
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这个法律讲很清楚,前面是取得烟草专卖资格的条件和方法,后面是违反了所要承担的责任。
⑶ 寄售中国香烟到国外需要办理特殊烟草许可证吗还是一般的烟草许可证就可以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专批发业务相适属应的资金; (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 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 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⑷ 怎样能申请特种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办理机关
地市级以上烟草公司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向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地市级以上烟草公司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
县级烟草公司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向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县级烟草公司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
二、办证条件
申办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3、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证程序
1、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要求,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申办企业可以到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领取申请表格填写,也可登录烟草许可证网站,直接在网上填写申请表格并打印。
2、向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的申请表格及有关材料。
3、省级烟草专卖局或地市接收并审查申请材料,网上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
4、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在网上发布“受理公告”;不予受理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邮寄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由下一级烟草专卖局送达申请企业。
5、对已受理的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审批同意的,办理申请事项、网上发布公告并邮寄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由下一级烟草专卖局送达申办企业;审批不同意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将《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邮寄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由下一级烟草专卖局送达申请企业。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办理流程更新时间:2010-9-21
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经营免税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处理没收走私烟批发业务的企业及烟草拍卖行申办此证。
⑸ 烟丝运输要哪些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70703
【实施日期】 19970703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
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
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
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
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
剂和色素。
【章名】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
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
》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
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
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
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发证。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
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
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
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
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
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章名】 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
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八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
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
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 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
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
划部门下达。
【章名】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
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四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
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
申请注册。
【章名】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
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
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
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
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
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三十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
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三十一条 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
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三条 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章名】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
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
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
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
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
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
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
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章名】 第七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
产和销售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
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
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
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
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
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
销售。
【章名】 第八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二条 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
证的企业经营。其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
,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
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
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四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
,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四十五条 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
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章名】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
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
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七条 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
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
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
动。
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
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
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
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五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
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
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
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
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
,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五十三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章名】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
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
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
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
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
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
(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
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
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
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
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
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七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
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
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
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
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
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
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
卖品公开销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
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
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
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
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
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
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
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六十九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
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章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⑹ 烟草专卖的具体处罚条例是什么
楼主可详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下面为法律责任:望楼主满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法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都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⑺ 内地申请香烟特殊营业执照卖进口万宝路
经查询,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专烟草专属卖法》进行了修正,删去了涉及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方面的条款。
根据修改后的《烟草专卖法》,今后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不需要再办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上划掉一项,是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采取的行政审批改革措施,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2A1规定,烟草专卖品的进口业务仍属于国有贸易,只能由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原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经营。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只与经营卷烟进出口业务、在免税店经营“外烟”的企业有关,与普通的零售户、企业无关。零售户销售“外烟”必须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从其他渠道进的外烟是违法的,烟草专卖局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⑻ 怎样能申请特种烟草专卖许可证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办理流程??更新时间:2010-9-21 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经营免税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处理没收走私烟批发业务的企业及烟草拍卖行申办此证。
一、办理机关
地市级以上烟草公司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向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地市级以上烟草公司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
县级烟草公司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向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县级烟草公司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
二、办证条件
申办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3、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证程序
1、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要求,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申办企业可以到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领取申请表格填写,也可登录烟草许可证网站,直接在网上填写申请表格并打印。
2、向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的申请表格及有关材料。
3、省级烟草专卖局或地市接收并审查申请材料,网上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
4、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的,在网上发布“受理公告”;不予受理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邮寄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由下一级烟草专卖局送达申请企业。
5、对已受理的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审批同意的,办理申请事项、网上发布公告并邮寄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由下一级烟草专卖局送达申办企业;审批不同意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将《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邮寄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由下一级烟草专卖局送达申请企业。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办理流程??更新时间:2010-9-21
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经营免税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处理没收走私烟批发业务的企业及烟草拍卖行申办此证。
一、办理机关
地市级以上烟草公司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向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地市级以上烟草公司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
县级烟草公司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向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县级烟草公司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
二、办证条件
申办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3、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证程序
1、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要求,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申办企业可以到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领取申请表格填写,也可登录烟草许可证网站,直接在网上填写申请表格并打印。
2、向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的申请表格及有关材料。
3、省级烟草专卖局或地市接收并审查申请材料,网上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
4、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的,在网上发布“受理公告”;不予受理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邮寄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由下一级烟草专卖局送达申请企业。
5、对已受理的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审批同意的,办理申请事项、网上发布公告并邮寄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由下一级烟草专卖局送达申办企业;审批不同意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将《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邮寄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由下一级烟草专卖局送达申请企业。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办理流程
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经营免税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处理没收走私烟批发业务的企业及烟草拍卖行申办此证。
一、办理机关 地市级以上烟草公司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向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地市级以上烟草公司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
县级烟草公司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向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县级烟草公司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
二、办证条件 申办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3、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证程序 1、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要求,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申办企业可以到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领取申请表格填写,也可登录烟草许可证网站,直接在网上填写申请表格并打印。
2、向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的申请表格及有关材料。
3、省级烟草专卖局或地市接收并审查申请材料,网上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
4、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的,在网上发布“受理公告”;不予受理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邮寄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由下一级烟草专卖局送达申请企业。
5、对已受理的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审批同意的,办理申请事项、网上发布公告并邮寄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由下一级烟草专卖局送达申办企业;审批不同意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将《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邮寄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由下一级烟草专卖局送达申请企业。
⑼ 我想开个烟草专卖(山东淄博地区)需要什么证件,从哪申请原始投入要多少钱,从哪进货便宜又正规!
楼上的脑子有病啊,要知道详情到小商品街上的烟草据问,他们有专门的窗口办。在步行街南首,与商品街的交叉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