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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授权不明

发布时间: 2021-01-17 09:18:17

⑴ 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委托书授权不明时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应当是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回连带责任。
授权不明答,是指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授权表示不明确,这种不明确可能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是否授权;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向谁授权;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授权的具体事项、范围或权限;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授权的有效期限。
不管被代理人采取何种授权方式,不管是书面方式还是口头方式,意思表示的内容应该具体、明确。特别是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授权委托书对上述事项表达不明确,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5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授权不明主要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因而不能仅因为授权不明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被代理人授权不明,代理人应拒绝接受委托,接受授权不明的委托,代理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法律规定,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⑵ 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中,如果因为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怎么办

《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重点是第三款)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⑶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什么意思能举个例子吗

例如甲(被代理人)委托乙(代理人)帮他出卖货物,
但是没有说明乙(代理内人)只有谈容判权力没有签合同的权利,
第三人(买受人)看过委托书上并未说明这一点而与乙(代理人)购销签订合同。
此后,甲(被代理人)以自己并未授权乙(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权力为由,而不履行该合同。

那么,第三人可以起诉要求被代理人甲履行合同,法院会支持第三人,
因为该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且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即若被代理人无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则由代理人承担。

⑷ 授权不明的表见代理如何承担责任

我们知道,表见代理是善意的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如果因为自己授权不明的代理,对第三人是有效的,但是其中的责任由谁承担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授权不明的表见代理如何承担责任
不管被代理人采取何种授权方式,不管是书面方式还是口头方式,意思表示的内容应该具体、明确。特别是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授权委托书对上述事项表达不明确,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5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授权不明主要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因而不能仅因为授权不明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被代理人授权不明,代理人应拒绝接受委托,接受授权不明的委托,代理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法律规定,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授权不明,是指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授权表示不明确,这种不明确可能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是否授权;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向谁授权;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授权的具体事项、范围或权限;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授权的有效期限。
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
2、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延伸阅读:
什么是表见代理
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⑸ 委托代理授权不明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现实困惑

张某与李某因房产纠纷闹到了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败诉,张某不服要提起上诉,就委托了律师秦某,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写明了“全权代理”的字样,秦某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写了上诉状递交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查后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二审法院为什么对上诉不予受理?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都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即委托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具体列明这些授权,仅有“全权代理”字样,不能视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在一般授权的情况下,诉讼代理人仅享有纯程序性质的权利,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如果当事人需要代理人实施与某些实体权益相关的诉讼行为,则必须在一般授权的基础上进行特别授权,这些与实体相关的诉讼行为就是如上提到的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本案中张某对秦某的授权仅有“全权代理”字样,应该视为一般授权,不能视为特别授权,因此秦某无权代为上诉,所以二审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特别提醒

在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时,仅有“全权代理”字样,不能视为对受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约定代理权限的时候,应该在授权委托书上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⑹ 因委托书授权不明造成的表见代理 到底是连带责任还是

对于授权不明的表见代理:第三人可以自己选择请求哪一方承担责任。

⑺ 越权代理和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区别是什么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授权不明,是指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授权表示不明确,这种不明确可能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是否授权;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向谁授权;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授权的具体事项、范围或权限;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授权的有效期限。
不管被代理人采取何种授权方式,不管是书面方式还是口头方式,意思表示的内容应该具体、明确。特别是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授权委托书对上述事项表达不明确,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5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授权不明主要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因而不能仅因为授权不明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被代理人授权不明,代理人应拒绝接受委托,接受授权不明的委托,代理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法律规定,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越权代理,是指有权代理人超越其代理权限进行的票据代理。
与其他类型的无权代理相比,越权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如果代理人没有获得委托人的任何授权,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就只能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而不能构成越权代理。
第二,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越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也就是说,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虽然与其获得的代理权有关,但却超出了具体的权限范围。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代理权限之内,就属于有权代理,而不会构成无权代理。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中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那么就仅仅是该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

⑻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内带责任。容
授权不明,是指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授权表示不明确,这种不明确可能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是否授权;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向谁授权;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授权的具体事项、范围或权限;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授权的有效期限。
不管被代理人采取何种授权方式,不管是书面方式还是口头方式,意思表示的内容应该具体、明确。特别是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授权委托书对上述事项表达不明确,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5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授权不明主要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因而不能仅因为授权不明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被代理人授权不明,代理人应拒绝接受委托,接受授权不明的委托,代理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法律规定,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⑼ 有关委托代理制度中,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情况下,责任承担的问题

根据你的描述:
其实你两个老师说的都对,只是第一位老师可能表示没有那回么严谨。也答或者是你转述给我们时,有所偏差。
可能能容有点多:先说第二位老师。
1、第二位郭守杰老师说的是法理上的连带责任承担问题,所谓连带即对外承担责任没有先后顺序,主要是保护第三人追偿的利益最大化。
2、第一位游文丽老师,他讲的侧重于履行阶段。其实,授权不明,往往是被代理人的过错导致,所以,如果因为授权不明,导致第三人损失,那么,对受损第三人来说,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属于内部关系,对外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不分先后的连带。但涉及到真正履行的话,归根到底,还是要被代理人承担。因为代理人如果承担了连带责任,因被代理人的过错授权不明。代理人享有对被代理人的追偿权。这也就是即使连带,内部还是要有个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法律执行阶段(履行)时,如果被代理人能够足额承担,那么为了避免日后代理人追偿,就会直接让被代理人先完全承担。但这个顺序只是人为所致。法律上还是按照第二位老师说的。
以后你有机会接触法律实践就会更清楚两位老师的侧重点。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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