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生产许可证
㈠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需要生产许可
一般产品的生产,都是需要办理生产许可的。你说的这些要看情况,劳保用品也是分种类的。
㈡ 劳保用品 四证是什么
不是四证,而是三证一标,如下: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特种劳保用品安回全答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安全标志由盾牌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编号组成。标识采用盾牌形状,取“保护”之意;盾牌中间采用字母“LA”表示“劳动安全”之意.
㈢ 生产特殊劳保用品需要什么资质
特种劳保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必须有特种劳防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合格证、检测报告及特种劳防标志证书
首先、你要取得销售劳保用品的经营资质;
第二、你要有你说销售特种防护用品的相关证件:QS、LA、营业执照、产品检测报告
特种劳保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由盾牌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编号组成。标识采用盾牌形状,取“保护”之意。盾牌中间采用字母“LA”表示“劳动安全”之意。标识边框、盾牌及“安全防护”为绿色,“LA” 及背景为白色,标识编号为黑色。编号采用三层数字和字母组合。第一层为授权年份;第二层为生产企业所属省级行政地区的区划代码;第三层为产品名称代码和授权顺序。
生产特殊劳保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㈣ 哪些劳保用品需要许可证
产品生产许可证是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产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该制度规定: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产品生产。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产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无证销售。
劳保用品主要有哪些? 劳保用品主要用在比较特殊环境的保护用品,我国对于劳保用品有严格的规定,凡是生产劳保用品的企业必须要具备: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质量检验鉴定。并且不得生产生产许可以以外的产品 。
一脚部防护系列:
1.防静电鞋:采用了特殊材质制作,有很好的防静电作用;
2.防砸鞋:鞋头部分采用了特殊处理,加了呼叫钢材质,可以承受高质量的物体重力,并且不变形;
3.电绝缘鞋:鞋底采用了绝缘材料进行制作,适用于电力输送、排线布线等工作场合;
4.防刺鞋:防刺鞋鞋底和鞋帮都是内置钢片,纺织尖锐的穿透鞋底造成伤害,主要适用于电镀化工、机械设备制 造 、 印 刷 包 装 等 场 合 ; 其余的还有: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耐酸碱皮鞋等。
二呼吸防具:
1、防尘口罩:不同于一般的口罩,采用了专业的活性炭,可以更好的吸附通过口罩的细 小颗粒,并采用了双层无纺纱布提高了透气型。在有毒气体和蒸汽比较严重的环境中,有良好的表现;
2、防毒面罩:密封性好的 面罩主体,减少进入呼吸的毒气,并设置有滤毒件,将通过的气体毒素进行过滤,活性炭可以吸附粉尘,并且夹杂化学药剂,要毒气进行处理;3、自给式呼吸罩;
4、长管呼吸面具。
三:安全防护镜: 安全防护镜主要是针对在一些高强光、刺激性的光亮场合进行使用,采用了特殊的玻璃透镜,有效的过滤投过的光线,降低高强度光线对眼睛的刺激。比较常用于:电焊、氩弧焊、电切割等工业加工行业。
四:防坠落安全工具:
1. 安全带:主要应用于在高出作业的人员。通过将安全带一端固定在安全架或者是脚手 架上面,另一端将安全带绑在工作人员的身上;
2.安全网:主要是应用在建筑行业,将安全网绑接在脚手架上面,防止外来物体对建筑的破坏,和建筑坠落物的散播。 五劳保手套: 劳保手套分为:防水型手套、防电型、防药剂型、防寒型、耐酸碱手套、防油手套、焊工手 套 、 防 燃 性 手 套 。 根据不同的使用环境,生产使用的材质也不相同。不同手套的性能不一样,因此在使用的时候要严格的按照使用标准来进行选择。
㈤ 哪些劳保用品需要许可证
劳保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等 劳保用品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回证。
特种答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
劳保用品具备如下条件: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现改为安全标志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
(二)、以下产品为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一、头部护具类:
安全帽
二、呼吸护具类:
防尘口罩 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长管面具
三、眼(面)护具类
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
四、防护服类 阻燃防护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静电工作服
五、防护鞋类
保护足趾安全鞋 防静电鞋、导电鞋 防刺穿鞋 胶面防砸安全靴 电绝缘鞋 耐酸碱皮鞋 耐酸碱胶靴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六、防坠落护具类
安全带安全网 密目式安全立网
㈥ 劳保用品必须需要哪些证件
1、国家质量抄检测检疫总局颁发的《全袭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上海安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中国统邦集团投资的企业,专业生产安全鞋、商务鞋系列产品,均已取得上述证书,请登陆www.a-bon.cn查阅。
㈦ 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证书的区别
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是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的最基本的证书。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许可证:是可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如果您想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需要取得以上两个证书的。
㈧ 贸易公司只销售不生产劳保用品,还需要办理许可证吗
不需要,但是必须要让供应商提供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 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 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 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审定和发证
1.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 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
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六)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 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