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许可证
❶ 收购许可证需要哪些条件
注册需提供资料:
1、个人资料(身份证、法人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居住地址、联内系电话)
2、注册资金
3、拟容注册公司名称若干
4、公司经营范围
5、注册地址产证、租赁合同
办理流程:
1、企业名称核准 工商局
2、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公安局
3、到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环保部门
4、刻章,验资 刻字社 银行
5、办理营业执照 工商局
6、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技术监督局
7、办理税务登记证 税务局
8、开立银行帐户 银行
9、买发票 税务局注册公司。
❷ 粮食收购许可证
不需要申请书,但要填表。比较容易、版也不收权费。http://zwgk.cangzhou.gov.cn/cangzhou/cangxian/article5.jsp?infoId=6782
❸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期限是多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注:不含法定节假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最快的期限是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
❹ 粮食收购许可证可异地收购吗
具有粮食收购许可证可以异地收购。
国家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区域粮食收购。
第一条 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条 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四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循以上基本条件,提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和实施。
第六条 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三)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四)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第七条 审核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办公场所公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法律依据、具体条件、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审核流程、审核期限等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核机关应当依法保密。
申请者对审核机关公示的有关信息和示范文本有疑义的,审核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说明、解释。
第八条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报等方式提出。
第九条 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事项,审核机关应当及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申请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无论受理与否,审核机关都应当向申请者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核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审核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果应当由实地核查人员和被核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认可。
第十一条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许可证颁发后,审核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变更、延续等工作。
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三年。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审核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格式文本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印制。
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区域粮食收购。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按照双随机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粮食收购者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本辖区内的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报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三)企业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第二十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填写《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志》。
第二十一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粮食收购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取被检查者的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有权拒绝监督检查过程中的任何违法违规要求。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审核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其收购资格:
(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企业收购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
(三)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向农民“打白条”的;
(四)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数据的;
(六)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的。
粮食收购者违法经营,按规定需要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应当由其资格审核机关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务外网、互联网或者其他信息传递方式,将企业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传递至同级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十六条 审核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许可、逾期不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粮食收购者认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作出的不准予、不变更、不延续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等决定;
(三)逾期未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四)作出的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
(五)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粮食收购者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有权向收购活动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粮食收购是指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购买粮食的活动。向粮食经纪人购买粮食视同收购活动。
本办法中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经营者。
本办法中“以上”“…内”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9日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同时废止。
❺ 如何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一)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50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40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4、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3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5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❻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年收购量在50吨以上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规模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经营资金规模达到3万元以上;
二是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仓储能力达到50吨以上;
三是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拥有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开展检验工作的场地,设备包括定等、水分、杂质等常规指标的检验仪器,具有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和保管人员。对暂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检验能力的机构进行检验。
(6)收购许可证扩展阅读:
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粮食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4、粮食仓储设施能力证明;
5、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证明。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❼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要什么手续,多长时间,多少钱
先到县级粮食部门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须具备一定收购资金筹措能力、有一定规模的仓容、有粮食检化验设备、有资质检化验人员和统计人员。具体内容可到当地县级粮食局咨询,现在国家粮食局正出台新...
❽ 办理再生资源回收许可证需要哪些条件
办事流程:
1、申报审核:企业将提交申请文件送经贸局审核;
2、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
申报材料:
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副本),必须如实填写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其记载的各种信息应当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
2、在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须申请人盖章,经办和负责人签字、署日期)。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分支机构名单表
6、各市、县、区国家标准地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汇总表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8)收购许可证扩展阅读:
再生资源回收以物资不断循环利用的经济发展模式,目前正在成为全球潮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得到大家一致同意。
可持续发展就是,既符合当代人类的需求,又不致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是我们在注意经济增长的数量,同时要注意追求经济增长的质量。主要的标志是资源能够永远利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政策支持
同期国务院下发通知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
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票据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票据,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票据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票据的发售工作。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此外,国务院于2010年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把回收行业列为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部分,这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重视,也体现了再生资源回收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
可以说这一系列的举措都将促进我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稳步快速的发展。我国大力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具有后发优势。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这在我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彰显出这项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❾ 废旧回收需要办理哪些证件,如何办理
废旧回收需要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向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关于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书。
2、填写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3、申请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人员登记情况。
5、申请单位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
6、房屋平面图(每层一页)、方位图。
7、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鉴定书》。
8、申请单位开办旅馆业应建立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
9、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经公安机关验收,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持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
(9)收购许可证扩展阅读:
注册废料回收公司(非个体经营)需提供资料:
1、个人资料(身份证、法人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居住地址、联系电话)。
2、注册资金。
3、拟注册公司名称若干。
4、公司经营范围。
5、注册地址房产证、租赁合同。
❿ 办理什么许可证才能收购报废的电力物资 哪里能办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行政事项名称: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2、《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公安、工商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必须向经批准的废旧物资收购单位交验由处理废旧器材的电力企业开具的证明。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对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其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必须如实登记。不得收购无处理废旧器材的电力企业开具证明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本级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9号)。
申请条件:
1、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收购废旧物资营业执照的企业;
2、经营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
3、经营场地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
4、从业人数在3人及以上;
5、从事收购废旧物资经营三年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行为。
申请材料:
1、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申请书及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使用证)及场地平面图;
4、经营资金证明;
4、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5、负责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到所在地市级电力行政主管机构领取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申请书和申请表;
2、按要求准备材料,市级电力行政主管机构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并向省级电力行政主管机构申报;
3、省级电力行政主管机构收到申报后,对废旧物资收购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告知方式: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省电力行政主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