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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许可

发布时间: 2020-11-22 00:03:00

⑴ 怎样申请配制酒生产许可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证总则》: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

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请许可扩展阅读: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证总则》: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复配食品添加剂组成等。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⑵ 进出口许可证的如何申请

【进出口备案】进出口许可证申请流程
一、首先需向客户确认信息:
1、 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扫描件。
2、 法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并提供学历及电话号码。
3、 报关业务负责人信息(清晰的身份证明扫描件,学历,担任公司职务,手机号码)(可以是公司法人或经理等)。
4、 财务负责人 (清晰的身份证明扫描件,学历,担任公司职务,手机号码)。
5、 报关联系人 (清晰的身份证明扫描件,学历,担任公司职务,手机号码)。
6、 公司英文名称(如公章上或银行信息中有,请保持一致),公司注册地址的英文翻译,公司电话,传真号,以及公司邮箱(或报关业务负责人邮箱)、邮编。
备注:办理电子口岸时需要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并需要委派一名操作员(可为报关联系人。操作员要求职位稳定,在职时间长较好,如此可避免人员频繁更换),办理时需操作员带好身份证明原件到场,办好后,有资料需操作员自行去海关处领取。
二、设立流程
1、外经委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7个工作日
2、海关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书》 5个工作日
3、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自理报验单位登记备案》 1个工作日
4、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出口企业名录卡》 1个工作日
5、海关办理海关电子口岸登记(法人卡、操作员卡) 9个工作日
三、各局审批所需资料
(一) 外经委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上海市外经委统一办理)
1、 在上海贸发网(http://www.maofa.sh.cn/)上在线填写《上海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表》。填完后提交,并打印出来签字、盖章。
2、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4、 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5、 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6、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独自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备注: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需验证原件。《上海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表》签字部分有公司负责人(法人或公司经理)签字即可,需盖公章。
(二) 海关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
(各区海关注册处)68894611(备案登记电话)闵行海关 64121418-4611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份。
2、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正面) 1份。
3、 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
4、 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
5、 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1份。
6、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
7、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各1份。
8、 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9、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0、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表。
11、报关单位报关专用章备案表 50*36mm椭圆章(公司名称+报关专用章)。
12、外商投资企业需批准证书副本2复印件1份。
13、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备注: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须验证原件。
(三)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自理检疫登记备案》
(浦东检验局)
1、 受理申请地点: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224室或1125室。
2、 申请与受理程序。
首先登陆www.eciq.cn填写申请,同时网上打印《自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网上填报申请书有效期为45天。
(1)《自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1份(盖公章,法人签字)。
(2)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4)有关进出口经营权的证明文件(批准证书副本2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备注: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需验证原件。
(四)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出口企业名录卡
1、申请书(有固定格式)。
2、批准证书副本2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1份。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备注:1、原件加复印件(盖公章),最好带上公章,有表格需要当场盖章。
2、(三)、(四)可同时办理。
(五) 海关电子口岸:制卡中心

⑶ 办学许可证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办学许可证申请需要申办报告;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申请许可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⑷ 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提供。


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代理权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代理人主要是以行政相对人的名义代替其参加行政程序。可以担任代理人的主要有律师、社会团体或者公民。

通常情况下,申请的形式包括口头申请与书面申请两种。

1、口头申请。是指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语言直接向行政主体提出其拟从事某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的活动。这种方式简单易行,可以不受申请人知识水平等限制,但却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不利于行政机关日后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所以,《行政许可法》没有直接规定相对人可以这种方式提出申请。

2、书面形式。这是一种在行政许可申请中常见的方式。它比较规范,确定性强,行政许可申请多采用这种方式提出。但由于书面申请的便民性较差,而且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又不平衡,所以《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有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的义务。

而且《行政许可法》基于便民原则考虑,改变了传统的做法,不一定要求申请人亲自将申请材料送到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行政许可申请可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

(4)申请许可扩展阅读:

行政许可作用:

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

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

5、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⑸ 申请施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请许可扩展阅读:

根据《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京建工[2006]435号),申领施工许可证程序如下:

(一)提交材料:

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提交:

1、建设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

(5)已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6)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变更备案表;

(7)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备案登记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9)需要提交资金证明的,续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50%;续建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0%;

2、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原件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

(4)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

(6)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原施工单位已退出施工现场的声明;

(7)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提交:

1、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与原监理单位合同解除协议;

(5)变更后的监理合同备案表。

2、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建设单位与设计合同解除协议;

(5)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6)变更为新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工程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已变更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5)在建工程,还应提交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4、建筑规模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4)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5)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增加装修规模的证明;

(6)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交施工图备案通知单;

(7)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9)资金证明,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50%;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30%。

5、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申请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提交以下材料:

(1)补发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

(二)注意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⑹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提出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⑺ 如何申请电影放映许可证

一、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验资报告;

3、场所房屋使用证明;

4、设施设备资料;

5、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6、法定代表人资料;

7、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

8、经营场所公示材料;

(7)申请许可扩展阅读:

《电影放映许可证》(变更)指南:

所需材料:

1、申请变更报告(原件一份);

2、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备案表(原件一份);

3、原《电影放映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股东决议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各变更事项还需提交对应材料:

变更单位名称: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公司任免文件(主要负责人)(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变更经营地址:

(1)符合电影放映场所的产权证明(非住宅)、使用权证明,电影放映场所的建筑平面图及经营场所平面图(原件一份);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环境影响报告(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⑻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申请许可扩展阅读: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⑼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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