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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20-11-20 16:53:28

❶ 如何办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所需材料

需要只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证书,才能办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需要具备的条件:

1.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公司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5.法人身份证扫描件及简历

6.三个以上广播电视相关专业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及简历

7.经营者为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

同时需要具备的材料有: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及股东身份证

3、公司章程(需要最新的,工商局加盖档案查询章)

4、3名专业人员身份证及学历证复印件

5、公司人员身份证、及人员的手机、邮箱

6、公司座机、法人手机、邮箱

❷ 电视剧制作单位甲种许可证是什么意思

许可证有两种 都是国家承认下发的!
甲种和乙种
一般的甲种 都是政府机关 事业单位特别大的制作机构才有的证
乙种的制作单位和规模会小得多,但也具备资格!

❸ 影视制作许可证怎么办理

(一)受理:

受理中心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广电处审核。

(二)审核:

1、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2、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4、局办公室将审核决定转至广电处,由广电处经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5、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国家广电总局批复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在4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扩展阅读

申报材料

(一)著作权授权证明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表》,1式2份;

(五)题材规划立项审批材料;

(六)摄制资金的证明件(由财务部门出具);

(七)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的剧本审查意见;

(八)拍摄周期计划。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❹ 如何办理拍电影及电视剧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格办理手续

一: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程序

1、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3、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4、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a、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b、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四:电视剧许可证办理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1、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它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编剧授权书;

(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七)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4、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的一周内将核发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5、 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

6、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三)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四)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7、《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届满后,持证机构申请延期的,如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且无违规纪录的,准予延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延期。

8、 境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按有关规定向广电总局申报。

(4)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扩展阅读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1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第十条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禁止制作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制作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等广播电视节目,须按照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发行、播放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和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

第二十六条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1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核发情况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广播电影电视部《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6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和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76号)同时废止。

❺ 影视制作许可证怎么办理

深圳顶呱呱提醒你影视制作许可证办理流程及资料:
申请影视制作许可证首先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其次,申请影视制作许可证还要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三百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申请影视制作许可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影视制作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a.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b.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 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

申领影视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3.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4.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6.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❻ 电视剧要获得哪些许可证才可以进行播放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❼ 电视剧的拍摄许可证号是什么意思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1995/10/08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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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17日 15:17
第一条 为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电视剧质量,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视剧系指采用电子摄录手段制作的有故事情节的电视(录像)节目。

电视剧制作是指摄制电视剧的艺术创作活动。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第五条 许可证分长期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两种。长期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临时许可证为一剧一证,只限于所申报的电视剧目使用,对其他剧目无效。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省会市级(含)以上电视台(或电视剧制作中心)、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单位和有专门制作电视剧机构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长期许可证;

(一)有摄制电视剧的制片人(制片主任)、编剧、导演、摄像等专业主创人员队伍。主创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专业对口,或担任本职摄制过3部以上电视剧并曾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

(二)有能同时摄制两部以上电视剧所需的成套的专用设备;

(三)有用于摄制电视剧的专项资金;

(四)每年制作电视剧数量达到单本剧4部以上或中、长篇连续剧两部以上。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各类单位未取得长期许可证的和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临时许可证:

(一)有编剧明确的授权摄制证明或协议

(二)具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剧、制片人(制片主任)、导演、摄像、演员等专业主创人员;

(三)有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剧本;

(四)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专用设备;

(五)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专项资金;

(六)有确定的拍摄周期计划。

第八条 申请长期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先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申请表》,并如实填报,同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其中主创人员、专用设备和专项资金应分别由人事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出具证明,业务简历中所拍剧目必要时应提供样片。

(二)中央级单位所属的电视剧制作单位,由主管部、委、局签署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制作单位,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

第九条 申请临时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先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电视剧制作临时许可证申请表》,并如实填报。同时出具所拍剧目的主创人员、设备、资金、剧本审查等各项证明材料和拍摄周期计划;

人员、设备如属向外单位租(借)用的,必须由出租(借)单位出具证明或提供双方的协议书;非本单位独资制作的,应提供赞助或投资意向书及资金使用预算报告。

(二)中央级单位所属的电视剧制作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省、 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制作单位,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申请表》和《电视剧制作临时许可证申请表》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设计样式。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第十条 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许可证的审批办法:

(一)持长期许可证单位制作此类电视剧,应将剧本先送所属省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党委宣传部初审,通过后持许可证和剧本初审通过批件报“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剧本由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投入拍摄;

(二)未持长期许可证单位制作此类电视剧,应参照本条第一项程序审定剧本后,凭领导小组的批件到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临时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持长期许可证单位与未持有许可证单位合作摄制电视剧,应以持证一方为主。持证单位必须有制片人(制片主任)、导演参加摄制工作。

未持有许可证单位不得再申请临时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申请临时许可证单位与未持有许可证单位合作摄制电视剧,必须提供合作摄制协议书,其中制片人(制片主任)必须由领证一方担任。

第十三条

合作制作的电视剧,该剧的制作权和著作权不得由未持有许可证一方独家享有。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条件应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申请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拍摄前申请。摄制期间或电视剧完成后申请的,不予补发许可证。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制作单位发证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第十六条 跨省级行政区域制作电视剧,制作单位应主动向拍摄景地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并出示许可证或许可证影印件。许可证影印件须经发放许可证部门加盖公章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持有长期许可证的单位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时,对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持长期许可证资格条件的,或制作活动中有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单位,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提出吊销许可证的处理意见,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决定。

被吊销长期许可证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领长期许可证。

第十八条 持临时许可证单位经办理播出手续或出版录像手续后,应在15日内将许可证交回发放许可证部门。

领取许可证六个月后仍未开机拍摄的,发放许可证部门有权收回许可证。

第十九条 各级电视台(包括有线电视台,下同)播出的国产电视剧必须是持有许可证单位制作的电视剧。

第二十条 送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片首及片尾须标有许可证号。片首许可证应显示在屏幕左下角并持续5秒钟以上,片尾许可证与制作单位名称同幅画面显示,样式为“许可证×××号”。

各级电视台审查送播电视剧的内容时,须同时审查送审节目带有无按规定标示许可证号。对未标示许可证号的电视剧,应将完成片退回制作单位标示许可证号后,方可接收。

第二十一条 音像出版单位收购电视剧应查验许可证。对无许可证的电视剧,音像出版单位不得收购、出版、发行。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无许可证制作电视剧,或未主动向拍摄景地所在地许可证管理部门备案的,可责令其停止制作,封存该剧的素材和完成片母带,并处以制作该电视剧总投资10—15%的罚款。

(二)对涂改、出卖、租借或变相转让许可证的,除吊销许可证外,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所涉及的电视剧的素材和母带,应予没收、封存。

(三)对播出未标示许可证号电视剧的电视台,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以该电视剧收购总额10—15%的罚款。对播出无许可证电视剧的电视台,除警告、通报批评、追究领导责任外,可处以该电视剧播出时总收入两倍以上的罚款。

(四)对拒绝、阻挠许可证管理人员检查、监督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许可证的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提请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每年制作电视剧单本剧不足4部或中、长篇连续剧不足两部的制作单位,应吊销长期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吊销长期许可证,应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决定。吊销临时许可证,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发录字[1989]821号和[1990]520号文件同时废止。

❽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可以的。一般拍电视剧这个行头吖,有证的并不多,因为这个是技术说话的范畴。所以呢,非到必要,他们都不会考,另外如果是在电视台工作,会有一些考试让你得到凭证的。所以你放心

❾ 影视制作许可证怎么办理,办理时的条件是什么

影视制作许可证是一种较为通俗的称呼,有些人习惯的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称为影视制作许可证,影视制作许可证也叫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两种:影视制作许可证(甲种)和影视制作许可证(乙种),甲种证的要求较高一般首次申请是不可能达到要求的,所以一般都是首次申请乙种,影视制作许可证乙种证申请机构是地方的地方广播电影电视局,影视制作许可证申请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以及符合以下相关的条件
1.申请影视制作许可证首先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其次,申请影视制作许可证还要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三百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申请影视制作许可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影视制作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a.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b.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 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
申领影视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3.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4.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6.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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