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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专有部分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0-11-21 21:45:20

① 物权法里提到的业主专有部位指的是什么

不是专有部位,是专有部分,定义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1)业主专有部分有哪些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

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八条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九条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 小区业主专有使用权范围都有什么

小区业主专用使用权范围都有什么小区业主专用使用权范围都有多少人认为都有什么?首先交物业费吧,其次的话就是可以去使用地上停车,正常情况下是可以的,然后享受到这个物业公司给的一些服务,比如说环境卫生问题,这都是由物业公司来做的。

③ 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如何认定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1、专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基础性概念,其应具备的特征为:

(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判断标准主要是此专有部分与彼专有部分是否能够明确区分,就房屋而言,此套房屋须以墙、天花板、地板等与彼套房屋分开,就车位、摊位而言,此特定空间须以四条线为基础组成的立体空间与彼特定空间分开;

(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判断标准主要是有独立的出入口,即通常所说的门与公共空间相通;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判断标准主要是看是否在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有记载。

(3)业主专有部分有哪些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④ 业主房屋私有部分是怎样划分的

我从事物业行业监管工作,本科学的是法律,希望能解答您的疑问。
依据我国《物权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的规定,以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一个物业小区内的权属类型有三种:业主专有部分(您所说的私有部分),部分业主公用部分,全体业主公用部分。
业主专有部分,简单来说,就是你的房产证上明确注明的面积和范围。当您打开自家房门,屋内所有一切都是您私有的。需要说明几点。非承重结构的墙面中线以内的墙壁也是属于您的,但如果是承重结构或者房屋外墙,那就属于整幢楼的业主共用的部分。如果您是底楼或顶楼住户,底楼天井和顶楼露台如果未注明在房屋产权证上,也不属于您所有,但您享有独家使用权。水电燃气从分户计量表开始到您家中的所有管道设施都是您私有的部分。
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简单来说,就是垂直室号或者同一楼层或者整一幢楼的业主共同所有的部位、设施、设备。根据设施设备具体使用情况再区分。例如,屋顶、外墙、承重墙、电梯、楼梯、楼道、大楼内上下水管、电表设施等等。
全体业主共用部分,简单来说,就是出了您底楼大门的部位、设施、设备。比如小区业主共同使用的泵房设施、道路、绿化等等。
明白了么?

⑤ 确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意义和作用

1、有利于明确是业主出钱还是物业公司出钱,是利用维修资金还是业主自付资金;如果是公共部分的,业主不用承担,属于物业的开支,如果是业主专有部分,只能业主来承担。如果都分不清楚是专有部分或者是共有部分,则需要业主共同自筹资金来支付;
2、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民事责任;
3、有利于明确业主的责任和物业公司的责任,便于后期管理;
4、有利于创建和谐物业管理格局和和谐社区建设,减少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促进双方的和谐生活和办公环境;

⑥ 物权法关于专有部分的解释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解决办法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专有部分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6)业主专有部分有哪些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指出: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⑦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的专有部分包括哪些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哪些权利

“具体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登记成为单个业主所有权标的物的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
专有部分的业主享有处分、收益,使用,占有的权利。
公合法律为您服务。

⑧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共有”部分,共用部分,专有部分,分别指的是什么

电梯 楼梯间 配电室 设备间 园林 这些部分的用水用电 等费用就属于公共部分 全体业主分摊
如果是物业用房 他们的办公室之类 就属于物业专有部分 这部分不能分摊

⑨ 小区建筑区划内哪些属于业主共有部分

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业主共有:

(一)物业管理用房;

(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垃圾箱房、共用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绿化、道路、场地;

(五)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六)其他依法归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出前款规定的配套设施设备登记申请,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2018年09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规定: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或者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并应当单独列账。公共收益应当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季度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补充比例应当高于百分之五十,剩余部分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共同拥有该收益业主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物业管理活动的审计费用、拥有该收益业主的物业维护费用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小区利用物业共用部分,从事广告、商业推广等活动,获得的公共收益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9)业主专有部分有哪些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近期城市规划管理意见里面提到今后可能不再封闭建小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回应道,《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到了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沪审议《上海物业管理规定》草案罢免业委会将有法可依

⑩ 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专有部分是指房屋内部的墙壁,以墙壁为外延包裹的空间就是你的专有部分,一层的地面和顶层的屋顶属共有,二层和三层之间的墙体归二三层业主共有,在你专有范围内你可以不影响其他业主的任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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