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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业务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20-11-21 20:03:21

A.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
(四)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五)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二)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提供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三)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二)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三)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电能质量和服务质量承诺书。 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供电营业区域的证明材料及其地理平面图;
(二)供电网络分布概况;
(三)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概况;
(四)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承诺书;
(五)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电监会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电监会职权范围,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B. 哪些发电机组可以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豁免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机组容量等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专30日内到许可机属关办理事项变更相关手续。
豁免变更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1、 电力业务许可证(豁免证明)变更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 工商变更证明;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新建(包括改建、扩建)发电机组项目批文;

6、 机组启动验收报告或并网调度协议(证明);

7、 许可证豁免证明原件。

C. 发电业务许可证与电力业务许可证一样吗

一样的,我厂正在办理的就是电力业务许可证

D. 请问这里提到的“有效证明文件”指的是什么文件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

有效证明文件是指:依据国家规定合法取得的、在有效期以内的。

E. 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并网调度协议》应该上传在哪里

电力公司调度通信中心

F. 如何申请办理余热发电业务许可证

悬赏分:0 | 离问题结束还有 14 天 11 小时 | 提问者:匿名

G.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电监会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电监会根据需要,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电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电力业务许可证由正文和附页组成。
正文载明许可证编号、登记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许可类别、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
附页包括许可证使用规定,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电机组、输电网络或者供电营业区情况登记,检查情况记录,特别规定事项等内容。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

H. 售电公司资质是否需要许可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 2 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 2 千万元至 1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6 至 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30 至 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 10 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 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 20 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七条 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I. 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需要能源局的批复吗

需要的,这是能源局的职责,是要进行批复的。

J. 哪些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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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本通知可以豁免许可的情况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

1.总装机 6MW(不含)以下小水电;2.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财务资料方面。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最近2年的财务情况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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