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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范文

发布时间: 2020-11-21 16:42:29

❶ 我要看一份刑事代理词范文

刑事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易某之母彭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易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被告易某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
经过我们调查发现事情是由被害人聂某等人因要强包水塘引起的,在案发当天被害人聂某等人在刘某家与台州村村支书刘某因水塘承包事项产生分歧而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而刘某之弟、儿子刘某得知此事之后,召集被告人易某等人对其进行报复行为。在该事件当中被告人易某与被害人聂某等人平时不认识,且并没有过节。被告人主观上是不存在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意图的,只是出于一种社会上对朋友的义气,对被害人进行了人身打击。而且在本案中被害人应当承担引起事端的主要的责任,假如不是被害人聂某等不讲道理,不按正常的程序承包水塘,只是单方面的认为水塘承包权应当由自己取得,而对村书记刘某进行人身伤害就不会有被告人易某等对其进行人身伤害的事情发生,这其中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而且被告人易某不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主犯。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我们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不符合主犯的特征,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策划者。而且也不是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发现他只是按照他人事先安排号的方法、路线对被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实际上只是起到从属的地位。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故按照事情原由应当认定被告人易鹏的从犯地位并且从轻处罚。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毁坏财产罪有异议,公诉机关对于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根据本案材料分析,可以认定被告人易某并没有参与到砸车行为当中(见易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故辩护人认为本罪名不成立。
三、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的是数额较大。
而根据本案材料及我们对案件的事实调查发现,事情是由被害人易某之女和被告人易某恋爱引发的,被害人易某因不满女儿与被告人易某在一起,而找到易某对其进行辱骂,继而两人对骂,后面刘某就提出并安排被告人易某等去敲诈被害人易某的钱。在主观方面,被告人易某本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因为被害人易某是其女友的父亲,对于被害人关心女儿这也是人之常情,被告人能够理解(见被告人易某的第五次讯问笔录),故被告人易某并没有对被害人产生敲诈之心,也因此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而他们之后去找被害人也是听从了刘某的话,且和被害人协商最后解决事情的金额易某并没有参与到其中(见被告人易某的第九次讯问笔录),所以被告人对敲资是多少和怎么处理并不知情,只是机械的听从他人的安排,而所敲钱财本没有落入被告人手中,只是从刘某手中获得100元现金,故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只是充当了刘某的类似于“工具”的角色,而他所获得的100元现金就变相的相当于是刘某给被告“工作”的报酬,被告人为刘某做事而获取报酬。故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故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本案材料和我们的调查发现,对于敲诈李某一事公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事件是由刘某的朋友想承包修路权引发的,在2008年11月21日,被告人易某等在刘某的带领下去修路工地要求工地工人停工未果,而将工人殴打,后来刘某以在殴打工人肖连生的构成当中被肖某打到为借口,向李某敲诈3500元现金(见被告人易某的第二次录)。在主观反面,被告人并没有和李某有什么过节,也没有打过交道,故其不存在敲诈李某的可能性,客观方面被告人也没有参与敲诈一事当中,只是在阻止修路过程,对肖某进行了人生伤害,且肖某受伤不重,故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是一般性的违法行为。
四、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不能成立,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根据本案材料和我们对案件的事实调查发现,该案件是由被告人易某与其女友恋爱的事情引发的,被害人易某找到被告人易某要其不要管其女友的家事,被告人易某不听,于是被害人易鹏的战友陈涛也找到被告人易鹏,要其不要管其女友的家事,并威胁被告人易某,被告人觉得这样很没面子,对陈某进行了报复并对被害人易某进行敲诈,要其花4000元来解决这件事情,而后在取钱的过程中被害人逃离并报警。当时,被害人是、身上只有200元钱,且200元钱也没有拿出来,4000元是刘某、钟某要被害人拿出来的,4000元是刘某和钟某敲诈勒索的金额。最终,被告人易某当场未取得钱财。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使在行为实施过程中造成了人身伤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在本案中,被告人是针对被害人的财物而行使暴力,最后的结果是,被告等人并没有当场及最终取得财物。在主观反面,被告等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可以发现被告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因被告等人并没有最终取得财物,故辩护认为应当以敲诈勒索未遂认定本案。
五、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绑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而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本案的材料和我们的调查,本案是由被害人陈某散烟一事引起的,2009年元月的一天中午,被告等人在被害人陈某打工的饭店吃饭,其间陈某给被告等人散烟,在给被告人易某散烟的时候,烟掉到地上打湿了,被告人就要被害人再发一根,但被被害人拒绝,被告人易某觉得很没面子,于是其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轻微的人身伤害,后被害人叫人向被告人易某索要医药费,并想殴打被告人易某,但是被害人叫的人因与被告人易某认识而没有打成,后来刘某等人带被害人到溜冰场,而被告人是后面才去的,随后刘某等人要被害人打电话到家,要其父母过来商量解决的事情。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根据材料分析,被告等人并没有采取暴力或胁迫等手段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是被害人陈辉自愿和他们一起去的溜冰场,而被害人打电话给家人,只是要他们过来商量怎么解决这件事情,而且被告人并没有参与到将被害人带到溜冰场中,是后来才去的(见被告人易某的第六次讯问笔录),而且在溜冰场待了一会就离开去上网了(见被告人易某的第二次讯问笔录),要刘某处理这件事情,但是被告人并没有要求刘某去敲诈被害人陈某的财物,仅仅是要求其处理下这件事情,故在主观方面,被害人易某没有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发要求为目的,没有勒索的意图,这一切都是刘某在从中安排,被告人易某也没有以暴力或胁迫等方式来控制被害人的人生自由,等到他们到了溜冰场后,被害人陈某和他的帮手及刘某等人都在一起(见被告人易某的第二次讯问笔录),双方人马都在场,所以当时并没有人限制了被害人陈某的人身自由,其后被害人陈某父母来了,刘某向被害人陈某亲属索要财物,这符合了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在客观上,通过被害人陈某要挟其父母拿钱,也符合敲诈勒索的客观要件,但是因其并没有采取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故不构成绑架罪,而是构成敲诈勒索罪。
鉴于被告人易某在犯罪中一直是处于被动地位,只是机械的服从刘某的安排,主观恶性不深,因其法律意识不强,才会犯下以上错误,而且在讯问过程中主动承认错误,坦白、悔罪态度良好。犯罪后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因此请求法院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救人治病”的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政策,以改造犯罪分子为目的,可以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均是共同犯罪,但是,被告人易某主观上在以上五个犯罪中,均无共同犯罪的犯意,因其他犯罪嫌疑人和当事人与被告人易某发生过一些纠纷,为了解决纠纷发生的争斗或者超越法律敲诈一些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被告人易某刚满18周岁,对所涉嫌的事件缺乏辨别分析能力,出于江湖义气,易某在整个五个所渉犯罪中,仅仅从中获取200元钱,况且,被告人易某一直都没有对五个所犯罪纠纷结果任其发展下去。因此,请求法庭,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从轻,敲诈勒索罪未遂,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
此致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黄友生
2010年1月22日

❷ 原告代理词应该怎么写,具体该从哪方面来起诉,最好有范文

每一个案件的案情均有所不同,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行,另外律师是法律方面的专家,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最好你们当地委托律师详谈帮助。

❸ 取保候审后 向法官陈述的范文

取保候审你可以向法官陈述范文答辩。答辩状是与对方针锋相对的文书,所以写作内容必须要有针对性,不能无的放矢,应从事实和证据、
法律关系、法律适用、逻辑推理和诉讼程序等方面找出错误之处,反驳的具体技巧可以参见本章关于代理词写作的相应部分。在反驳过程中,应当注意紧扣事实和证
据,用语冷静和简洁,切忌语气过激。例如:“明明是原告违约在先,现在反而恶人先告状,捏造事实,诬陷好人。简直就是颠倒黑白,血口喷人”,此段文字除了
泄愤和容易引起法官反感外别无用处,是失败的写作。

【范本:如何写好答辩状】

以下是关于某一加工承揽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的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本案被告):××市××机械厂。

住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公司。

住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现就本案原告诉本案被告加工承揽合同质量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年7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定了本案诉争合同(见原告的证据一和被告的证据一)。合同规定,由原告提供铸铝毛坯5000件,由被告按约加工,原告收货后即向被告支付加工款人民币60万元。

××××年8月1日,原告两次向被告提供铸铝毛坯2800件,经被告加工后,于××××年8月
1日向原告交回成品2600件,其余毛坯已作废品退回给原告。交货时,原告办理了验收手续并收妥入库(见被告的证据二),但原告并无即时向被告支付加工
款。20日后,原告却口头通知被告,说明发现被告加工的零件全部不合格,要求被告按协议赔偿并以被告违约为由单方宣布解除诉争合同。被告本着友好协商的态
度,曾要求原告提供不合格成品的检验数据和相应的分析报告(见被告的证据三),如果确系被告过错造成的,被告愿意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赔偿,但原告至今未有提
供。

据此,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的理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机械厂

××××年××月××日

上文写法简练,紧扣事实和证据,阅读起来非常流畅。其次是在陈述上注意紧扣合同规定,突出双方
行动的对比,一是合同履行情形的对比,被告依约向原告移交了成品,原告验收了成品而未付货款,此段足以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义务而原告存在违约的情形;二是双
方解决合同诚意的对比,原告仅要求赔偿而不告知理由,而被告是主动询问原因而表态愿意按照合同规定分清责任后赔偿,被告有理有节的态度足见一斑。

❹ 被告代理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和ХХ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或被告)ХХ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阐明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或阐明反驳原告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提出建议)。 ХХ律师事务所 律师ХХ Х年Х月Х日

❺ 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

按照代理词格式写就行了
没有统一的代理词
每个案件都是不一样的
大致形式是这样的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 案件 原告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次开庭审理。通过法庭审理和法庭辩论,现发表如下意见,共法庭在判决时参考:
一、……………………………………
二…………………………………………

代理人:…………
时间

❻ 被告的律师代理词怎样写

一、代理词的条理必须清楚

代理人需要对案件有清楚的认识,对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有精确的把握。才能对案件有正确的认识。代理人在代理词中一定要表达清楚自己的意思。有的放矢,中心要突出。说理要有力度。

二、代理词的语音需简明、精确

言不在多而贵在精。该表达的表达清楚就可以,感性的抒情没有必要,法官的判决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而不是人情世故,即使是人情世故也不是纸上的。法条和法理也没必要详细陈述,你写的是代理词而不是法律意见书,你面对的是和你一样精通法律的法官,而不是需要你普法的非法律人员。过多的法理阐述,只会引起法官的反感,点到为止。

三、代理词的所有观点都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是证据,必须是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有想当然的观点,依照常理,依照习惯之类的词最好不要写。

举例说明: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原告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下面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其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采购订单上明确规定:“若接受本订单相关条款,请于三天内回复。”对此我方认为:

(1)订单的性质。本案中订单的性质是要约。

(2)订单是否已经失效及订单失效的法律后果。依照该条款,对方的承诺期限是三天,而对方并未在三天之内回复我方。所以依法要约已经失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买卖合同没有成立。所以,我方认为,作为本案中主要证据的订单已失效,买卖合同未成立。

二、如果买卖合同成立,被告也没有拒收货物的行为。

(1)原告没有被告XXXX的证据。

(2)被告并没有通知原告送货的义务。对送货义务的承担,双方没有约定。对3,220支硅胶的交货方式,都是由原告送货上门,这点原告在庭审上也作了认可;在原告送货前,被告也没有通知送货。 所以,被告认为没有义务来通知原告送货。

三、如果买卖合同成立,在18个月后,被告认为该合同已经没有履行的必要。被告对原告突然提起诉讼感到费解。

据此,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01月

❼ 不服行政拘留提起行政诉讼怎样写代理词

代理词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接受郑州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李贺律师担任其诉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行政行为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诉讼。现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法庭的审理和本案事实依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责令改正通知书】事实、理由的分析

1、事实部分

【责令改正通知书】事实部分称【经查,你(单位)于2011年10月变更登记过程,涉嫌提供虚假“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取得公司变更登记】。

1)、原告未提供虚假材料

原告2011年10月21日的公司变更登记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贵局的要求,提供了真实、合法、齐全的申请材料,原告该次公司变更登记行为原股东及现股东全部亲自到场,现场签订了《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应文件,完全符合法定形式及程序,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2)、关于【涉嫌】的分析

被告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事实部分用了【涉嫌】一词,【涉嫌】的法律含义为【有跟某件事情发生牵连的嫌疑】,系有可能性,而非查证属实。

被告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形下即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事实依据不足,理应撤销。

2、理由部分

【责令改正通知书】理由部分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2011年10月公司变更登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从该条可以得出:

隐瞒重要事实的方法分为两种:1、提交虚假材料,或者

2、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提交虚假材料亦为欺诈手段,系隐瞒重要事实的一种方法。

前已论及,原告未提交虚假材料,被告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事实部分未描述原告【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情形,因此原告未【隐瞒重要事实】,不符合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理应撤销。

二、关于【答辩状】的分析

1、被告据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事实依据前后不一

被告据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当时的事实依据为:【经查,你(单位)于2011年10月变更登记过程,涉嫌提供虚假“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取得公司变更登记】。

被告据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答辩状中所援引的事实依据(【答辩状】第2页第二段第三行)为:【被答辩人在2011年10月21日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时,故意隐瞒2011年10月17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其下达的(2011)1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10月20日被答辩人提出申请要求听证的事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

被告为何前后不一、自相矛盾,完全抛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时所持的“事实依据”,而采取新的“事实依据”说?

无非如此,被告自知原“事实依据”未经查实且不能成立,与其被攻破不如主动放弃的好,但殊不知,被告作为挡箭牌的新“事实依据”说亦不能成立,原因如下:

首先,公司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法律拟制主体,按照法人拟制说的观点,只有自然人是实在的,而法人则是无肉体无精神的观念上的存在,是法律的拟制物,公司与股东的人格相互独立,不可混为一谈。公司作为法律拟制主体,仅仅是公司财产所有者的象征,而不具有自然人主体的主观属性,而【隐瞒】属于主观形态,因此公司不具有【隐瞒】的属性,更何谈隐瞒一说。

其次,何为法律上的【隐瞒】?【隐瞒】系指有义务告知而故意不告知,应当告知而故意掩盖事实真相,【隐瞒】的前提需有义务、需应当。

如前陈述,原告2011年10月21日公司变更登记行为完全符合法定形式及程序,如实回答了被告的询问,原告收到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工商经检(2011)15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事实,在被告未询问类似问题的前提下,原告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主动告知,若需告知,法律规定是什么?

原告认为收到郑工商经检(2011)15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一事无需告知被告,原因有二:

①、原告收到的仅仅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而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仅仅表明有处罚的可能性,但不代表一定处罚,原告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听证相关事宜,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②、郑工商经检(2011)15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处理的事情发生在2004年7月7日和2005年7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的追则期限为2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上述拟处理的事情已过追责时效,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原告认为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无需告知被告。

2、【责令改正通知书】是行政处罚

被告【答辩状】(【答辩状】第2页第二段第九行)称【责令改正通知书仅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该观点错误。

责令改正是一种多重性质的行政行为,它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有时是一种行政处罚,有时是行政命令,即多重性质说,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法,而应该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适用该条的情况下,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相对独立的一种行政处理决定,即行政命令,理由是:该责令改正行为中,对于违法事实虽已经作了认定,并规定了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期限,但若逾期不履行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是随后做出的行政处罚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在适用该条的情况下,责令改正行为应属于行政处罚,理由是:①、该责令改正行为中,对于违法事实已经作了认定,并规定了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期限,且明确了如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明显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的内容,已不是行政管理中为了保证下一个行为的作出而实施的中间环节,而已经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最终行为,具有终了性。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被告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完全符合行政处罚的要件,理由如下:

1)、该【责令改正通知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具有制裁性、终了性。

2)、被告提供的证据第23页【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表明,该【责令改正通知书】亦是按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审批的。

3、被告【答辩状】(【答辩状】第2页第二段第十四行)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已完全取代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答辩人针对………责令改正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已无实际意义………】。

什么叫【完全取代】?被告是否自认【责令改正通知书】不成立,已自行撤销,无法律效力。

什么叫【已无实际意义】?被告既已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就有权起诉,法院自会依法公正判定该【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否合法,这就是实际意义,且是法律意义之所在。

三、被告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前已论及,【责令改正通知书】是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在作出该【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前,应当告知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原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但被告却未告知,剥夺了原告的了解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和其他权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理应撤销。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依据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作出撤销某工商责改字【2012】0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公正判决。

❽ 商场摔伤,原告代理词范文有哪些内容

乱臣贼子
发音 luàn chén zéi zǐ
释义 乱臣:叛乱之臣;贼子:忤逆之子。旧指不守君臣、父子之道的人。后泛指心怀异志的人。
出处 《孟子·藤文公下》:“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俱。”
示例 有贼不讨,则故君不得书葬,新君不得书即位,所以防乱臣贼子,法至严也。(清·爱新觉罗·多尔衮《致史可法书》)

❾ 大学生兼职拖欠工资原告代理词范文

学生在校期间勤工俭学,与用人单位不视为劳动关系。
所以,应当是拖欠劳务费,而不是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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