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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申请

发布时间: 2020-11-21 15:30:48

㈠ 怎样办生产许可

项目名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程序?法律依据:1、???? 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办理时间:每星期周一、二、三全天和周二、四下午为办理时间,申请取证企业可在工作时间内随时向省许可证办公室提交办证申请。?办理地点:省政府北门省机械供销公司院内????????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1、 申请取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 申请取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程序及期限(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第14号令的要求规定)1、申请取证企业应如实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内容,填写要求见《工业产品申请书填写指南》;2、 省许可证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正式受理并发放《许可证受理通知书》;3、对已正式受理的企业申请,由审查部组织现场审查的,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出;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现场审查的,由省许可证办公室在受理申请之日2个月内派出审查组完成对企业的生产条件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后,由审查组对申请取证产品进行抽样,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产品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达相应的列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定范围内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4、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测均合格后,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该产品国家审查部。5、国家审查部自收到报送材料在45日内完成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并由国家质检总局总局颁发证书。???? 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2002]19号文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收费标准为2200元,同一个企业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需加收审查费440元。公告费规定为每申证单元为400元。

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基本条件:
1 有营业执照;
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费用:

1、申请费:2200一个单元,同时申请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每加一个加20%费用

2、检验费用:按国家各省标准执行

3、咨询服务费用:20000元、咨询公司收取(可以商量)

4、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收取400元,公告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希望这些能帮上你 如果需要办理和其他问题可以给我发邮件:[email protected] 。网络空间里面有我的详细联系方式。

㈢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办流程

山东济宁中正弘毅企业顾问有限公司为你服务,不明白可咨询我:办理程序:1 申请和受理1.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1.1.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1.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1.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1.2 企业实地核查1.3 产品抽样与检验 1.4 审定与发证

㈣ 怎样申请配制酒生产许可证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证总则》: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

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生产许可证申请扩展阅读: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证总则》: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复配食品添加剂组成等。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㈤ 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流程是什么整个过程需要多久

生产许可证办理的流程:

一、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

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四、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五、汇总、审定、发证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六、后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整个过程需要的时长

1、生产企业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审查企业申请材料,五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必备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生产条件现场审查。

2、核查组对现场核查合格企业进行现场抽样,检验机构15日内完成发证检验(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对核查组的审查报告进行审查,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汇总上报。审定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决定。

3、10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5)生产许可证申请扩展阅读:

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指国家对于具备某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予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的法律制度.我国实行该制度的产品主要是重要的工业产品,特别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国家、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强制性措施。

㈥ 怎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检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四、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五、程序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六、后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生产许可证申请扩展阅读:

生产许可证 (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

生产许可证 产品类别:填写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 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生产许可证 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

生产许可证 联 系 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生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参考资料:生产许可证-网络

㈦ 怎么样才有资格办理生产许可证要具备哪些条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7)生产许可证申请扩展阅读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一、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二、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检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三、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㈧ 哪些产品需要办理产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8)生产许可证申请扩展阅读:

根据《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取得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制定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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